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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衡水银行面向社会选聘行长、副行长,不久前刚核准董事长任职资格
1月6日,衡水银行发布公告,面向社会选聘行长1名和主管公司业务条线副行长1名。 记者注意到,应聘基本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熟悉城市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特点、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等,有丰富的银行经营管理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科学决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强等。 公开选聘行长、副行长 公告显示,应聘行长还需要一些其他条件。 一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B)以上,从业记录良好。二是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4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三是累计担任过下列职务2年以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分行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副行长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 应聘副行长的其他条件包括: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B)以上,从业记录良好;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累计担任过下列职务3年以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分行主管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部门主管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城市商业银行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 对特别优秀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薪资水平方面,公告显示,参考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提供具有一定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银行公开选聘高管并不罕见。2021年11月12日,葫芦岛农商行发布公告,选聘分管计财条线副行长1名。2021年12月7日,云南农村信用社发布公告,选聘县级行社董事长、县级行社行长和副行长。2021年2月25日,天津人社局官网也曾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副行长公告》,选聘行长1名和副行长5名。 刚刚核准董事长任职资格 公开资料显示,衡水银行是在衡水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更名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衡水城市信用联合社、衡水市城市信用社、衡水市商业银行、衡水银行四个发展阶段。截至2021年6月末,衡水银行共拥有分支机构52家,拥有在岗员工1400余人。 衡水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1年12月10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公告,核准郑元昌衡水银行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田振宇、崔亮凯衡水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在此之前,衡水银保监分局核准郑元昌、白金芳、崔亮凯、侯荣芳、丁志成、刘雨平6名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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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华为携手行业伙伴加速构建金融新生态
今日,华为在“创新之都”深圳,举办了主题为“凝心聚力,众行致远”的第二届华为全球金融行业伙伴大会。大会旨在汇聚行业优秀伙伴共同探讨数字金融时代的全球合作,为全球金融数字化转型和发展献计献策。 构建金融新生态 共创行业新价值 近年来,华为企业业务持续增长,这得益于客户对华为与伙伴更加坚定的信任,也得益于华为与伙伴更加紧密的合作。在过去的10多年中,华为联合全球解决方案和服务伙伴,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基本建立了完善的金融行业生态。 在中国区,华为与国有和股份制大银行的合作持续加深,和区域性银行的合作渐入佳境,在保险、证券、资管等领域的业务快速增长,已成为中国金融行业最大的ICT基础设施供应商,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核心伙伴。 在海外,华为与多国大银行建立全面深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助力全球金融客户云转型和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在构建华为品牌的同时,我们也通过全球的销服平台,携手能力型合作伙伴走向全球市场,实现与客户和伙伴的合作共赢。 华为企业BG常务副总裁马悦在开场致辞中表示,“站在智能世界的入口,华为鼓励合作伙伴更多地应用新技术,共同构建更坚实的场景数字化解决方案能力。华为也将持续构建开放多元的生态体系,共同为全球金融行业的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创造增量价值,让每个人都从技术进步中受益。” “国内金融从消费互联走向产业互联,海外正在加速零售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客户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对我们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面向客户场景构建解决方案。”马悦表示,“面向客户数字化转型,我们会在金融行业着力发展三类能力型伙伴。销售伙伴不仅具备销售产品的能力,也要具备销售解决方案的能力和销售队伍;解决方案类型的伙伴具有金融数字化经验、场景金融的服务能力;服务与运营伙伴具有咨询、服务和运营的能力。”华为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战略投入,携手伙伴共同构建面向未来的能力。 共建全场景生态 共赢行业新机遇 这些年,一方面,主流技术持续演进,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促成用户习惯与商业模式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另一方面,华为与伙伴的合作关系也在逐步深化,合作范围从产品到云服务,从应用与华为IaaS叠加到应用与华为PaaS融合,从一国到多国,从单点合作到FPGGP(华为智慧金融伙伴出海计划,FinancialPartner Go Global Program)多点协作,这些既有技术层面的合作加深,也有规模层面的合作拓广。为全场景生态的共建奠定了基础,也为行业新机遇的获取提供了条件。 在新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加持下,全球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也日渐清晰。华为技术生态和金融伙伴生态的有机整合,将有助加快共建全场景生态。 “华为将一如既往地携手行业伙伴,构建开放多元的生态体系,为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添砖加瓦。”华为企业BG全球金融业务部总裁曹冲表示,“在国内,我们将聚焦华为核心产品和技术、结合自身数字化转型实践,携手能力型伙伴,构建全面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在海外,我们将聚焦数字银行、云转型、普惠金融和ICT转型四大业务领域,携手能力型伙伴,助力金融数字化转型。” 构建行业生态,携手伙伴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是华为的长期战略。华为企业BG全球金融业务部副总裁、全球合作总监宋丹萍介绍了华为的“四个坚持”:与伙伴的边界不变,打造黑土地的定位不变,“平台+生态”的战略不变,价值导向不变。通过有所为有所不为,携手伙伴联合创新,打造出贴近客户的场景化解决方案。 全球合作总监宋丹萍 宋丹萍表示,“自去年发布华为智慧金融伙伴出海计划(FPGGP)以来,华为搭建起了华为与伙伴、伙伴与伙伴互动的交流平台,凝聚了金融行业有能力且有意愿与华为合作的伙伴,通过整合华为与伙伴在金融数字化转型上的经验、技术创新能力,不断丰富行业领先解决方案,拓展全球市场。” 华为金融合作伙伴代表Temenos、中科软(603927)、神州信息(000555)、长亮科技(300348)和同盾科技,在此次大会中分享了各自与华为合作的历程与心得,并表达了未来合作的美好畅想,共同打造全场景生态,共筑金融数字化转型坚实数字底座。 在当天下午的活动议程中,包括行业伙伴普遍关注的海外云上数字银行、鸿蒙互联赋能金融场景创新、助力区域银行数字化转型等专题研讨。 在晚上的颁奖环节中,针对2021年做出卓越贡献的金融行业伙伴,颁发2021年华为全球金融卓越合作伙伴奖、2021年华为全球金融最佳支持合作伙伴奖。 与此同时,还为华为智慧金融出海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伙伴颁发FPGGP 年度特别贡献奖,并向 10余家解决方案伙伴颁发了开发基金和营销基金。 此次华为全球金融行业伙伴大会为期1天半,汇聚了11类金融细分领域、55家解决方案伙伴,总计150余人参加。在过去的10多年中,华为联合全球解决方案和服务伙伴,已服务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48家全球TOP100银行。<br/>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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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靠洁发膏和免洗喷雾突围而出 杭州本土头部护理品牌拿下2亿融资
商报讯(见习记者骆伊莎)近日,来自杭州的头部护理品牌Spes诗裴丝(简称“诗裴丝”)宣布完成近2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由华兴资本旗下华兴新经济基金领投,光源资本担任独家财务顾问。 记者了解到,诗裴丝成立于2020年4月,母公司为浙江浩迈科技有限公司。跟许多本土新消费品牌一样,诗裴丝走的也是细分赛道爆品突围路线。其从头皮护理中的控油蓬松痛点切入,推出多款产品,其中海盐洁发膏和免洗蓬松喷雾作为明星单品,上线后至今总销量分别超过300万瓶和600万瓶。根据品牌官方提供的信息,这两款产品中,前者开创了洁发膏赛道,后者带动了干发喷雾品类销售额增长2630%。 “品牌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更希望团队专注于产品力,并给用户带来价值,可以理解为科技创新、产品内容化、数据化赋能和企业文化。我觉得这几点做对了,结果一定不会差。”诗裴丝创始人兼CEO郑如晶在谈及品牌发展方法论时表示,其策略是用科研力打造产品力,再用产品力打造内容力。 据悉,诗裴丝从成立之初就定位为科研型头部护理品牌,在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不仅建立了全球创新研发中心,还与世界一流专业学者以及超10家全球知名科研机构、实验室达成战略合作。 参与本轮融资的华兴新经济基金合伙人袁凌韵表示:“头部护理是美妆个护领域增速最快、体量较大的板块之一,消费者不断涌现的细分需求使得头部护理正在‘面部化’,从而给新兴国货品牌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诗裴丝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高速发展,不但体现了团队的爆品流量获取能力,其背后强大的产品研发、全球供应链整合和消费者洞察能力更值得我们肯定,因为这些后端能力是支持企业持续迭代和创新的最有力保障。”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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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ABG集团暂停IPO计划
美国品牌管理公司Authentic Brands Group(以下简称“ABG”)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撤回其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IPO)的申请。 资料显示,该集团曾于去年7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提交首次公开募股(IPO)登记文件,如果成功上市整体估值将达到100亿美元。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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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影响中国砂石矿业十大法规政策!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不断加快。//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前不久,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栾政明律师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律师联合中国矿业报社首席记者精心梳理了2021年度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按发布时间排序)。这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第7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壹0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处罚法》【内容摘要】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关闭的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可以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细化了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修改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证据规定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正当程序。【上榜理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矿政管理而言,修订后的法律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没收处置非法开采的大宗矿产品等方面提供了指南。贰02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内容摘要】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加强排污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在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上榜理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3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上榜理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也是矿业行业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指导意见》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04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2021年5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办法》主要形成了五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了以监管职责为起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涵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三大活动领域的统一监管制度。二是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协调机制。三是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将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四是建立了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推进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精准打击地质勘查领域违法造假等行为,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五是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上榜理由】于2017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并要求自然资源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正式废止。《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我国资源能源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05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内容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上榜理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专门组建了国家矿山安监局,先后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四个方面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对于坚守红线意识、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和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06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容摘要】2021年7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通知》强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上榜理由】《通知》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实体现。对于有效解决一些地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的屡禁不止,以及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执法环节宽松软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07《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内容摘要】2021年7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对2019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更新。新发布的清单共134项,其中土地类29项、矿产类60项、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城乡规划类5项。清单范围是涉及自然资源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4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上榜理由】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及时修订和发布,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8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2021年9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清晰回答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发挥合力,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如何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如何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如何协同发力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十字路口上的诸多难题。提出从生态保护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三个维度深化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市场权责边界,明确了政府主导有力、社会参与有序、市场调节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分类体系和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兼顾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和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保护成本。进一步强化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治理效能,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实现了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和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上榜理由】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意见》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长期实践基础上,对未来15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清晰描绘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路线图。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09国务院批复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内容摘要】2021年9月14日,国务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93号),原则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突出全面系统转型,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确定了总体思路、设定了发展目标;强化资源能源安全,提出要统筹资源能源开发与保护,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能源储备、供给和保障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资源能源和产业合作;培育跨境资源能源贸易产业,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生产、生活、生态视角,提出全方位推动资源型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思路举措;重视民生福祉提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上榜理由】推动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资源能源供给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实施方案》总体上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擘画了发展蓝图。作为“十四五”时期指导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重大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引导资源型地区进一步强化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重要职能,科学确定本地区发展定位,合理谋划转型发展思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010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意见》指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修复的范围,探索发展生态产业。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上榜理由】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意见》的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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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废钢协:不到1/3的废钢加工企业享受到退税优惠政策 开票难的问题还没有好办法
图为李树斌 在第十届钢铁行业原材料市场高端论坛上,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树斌表示,财税【2015】78号文,明确对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没有完全兑现,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前8批478家准入企业中,只有不到1/3的企业享受到了这一政策。 此外,进项税发票问题到现在也没有结论性意见。2016年6月份开始,国家对部分省市废旧钢铁异地开票问题进行调查,到目前仍然没有结论性意见。废钢协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反映上述问题,但效果不明显。进项票的问题始终没有好的解决方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交易。 地方对废钢交易税收优惠的差异形成税收洼地,导致货票分离的现象严重,不利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李树斌还表示,尽管今年废钢进口已经放开,但废钢进口量只有48万吨左右,对国内废钢资源补充作用有限。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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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钢增值税政策变了(附优惠目录)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br/>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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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品行业增值税率从13%调整为3%!对回收企业影响几何?
前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40号文: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给产业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思考。经过2天的集体反复讨论,富宝资讯认为政策将会对产业链各环节参与者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我们对文件的几个核心要点做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核心要点1: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好处?答: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如果您的企业没有进项,当然是选择简易计税更划算。核心要点2: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是什么意思?答: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这点很重要。核心要点3:钢厂采购废钢大概率会选择1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答:如果供应商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相比13%的增值税发票,钢厂等于要多缴纳10%的增值税。所以正常情况下,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那对于选择简易计税的供应商,可能钢厂会压低价格,以弥补进项发票的抵扣损失。现在我们切入正题,目前产业链大概是以下这样一个链条,从废钢资源(社会回收、产废企业)---一线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基地----钢厂,我们将从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的角度,尝试分析本次增值税调整带来的影响,如有谬误之处,还望指正。一、对于一线回收企业,新政策基本解决了废钢收购获取进项难的问题,是利好!目前市场条件下,回收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返税的情况下,销售废钢时需要按全额缴纳13%增值税,实际税负成本过高,根本不可能给下游开票,所以就造成大量的废钢回收企业常年做着“两头不开票”的生意。但最终废钢进钢厂是要有票的,所以就催生了大量的“合同户、协议户”来解决票的问题。这些合同户怎么解决呢?找其他可靠企业开进项是一个路子,另一个路子就是找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在昨天的解读中已经解释过了)提供收款凭证+自己建立台账。这两条路子,无疑是找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更低一些,但每个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额必须在500万以下,这就需要合同户企业找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难度还是很大的。那么,新政解决的就是这个“一线回收企业可以不用煞费苦心到处找进项”的问题,只要你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政策就允许你没有取得进项的情况下,按销售额的3%来开增值税发票。相对于此前两头不带票的做法,明显的好处就是企业可以自己开票了,更加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大幅降低。那有回收企业会问:我缴纳3%增值税,不是比以前要多交税了,那我成本上升了?算什么利好?你虽然多缴纳了3%增值税,但可以向产废资源的上游转嫁,压低你的现金收购价格,这样就抹平了。这里有个要点,你不想多交3%的增值税,你就得降低采购价格。另外,增值税是国家税,不缴纳会触发刑法,后果很严重。 当然,新政策没有明确回收企业的所得税怎么征收,我们认为所得税可以通过调节费用、成本等方法优化,保持正常的税负水平即可。二、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即征即退难度大大下降,可谓重磅利好!这里几个关键点:有了回收企业提供的进项发票3%;地方退税取消,全市场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享受退税政策(即征即退)、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13%的增值税发票。 上面说过,钢厂为了少交增值税,更愿意供应商开具13%的增值税。工信部准入基地进项3%、销项13%,进项抵扣后增值税成本10%,扣除即征即退的30%优惠,实际承当的增值税成本为7%。看上去比现在市场上最低6个点左右的票点,成本会上升。但是,其他非工信部准入企业实际增值税成本变为10%,根本无法和工信部准入基地竞争。那退一步,非工信部准入基地选择销售时按3%开票,是不是就可以送钢厂?可以,但是你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会比开13%增值税的企业不含税销售价格低很多。正如前面所说,钢厂不欢迎3%的进项,因为要多交10%增值税,按目前废钢价格核算的话,大概要多缴300元左右/吨,钢厂肯定不干的。即使钢厂收3%增值税发票,但为了降低成本,对开具3%增值税的供应商肯定要降价300,甚至300以上,要不明明有更好的合作对象,为毛要跟你合作?你比较香?那非工信部准入企业不能送钢厂,后面怎么生存?重点来了,对于回收企业、非工信部准入企业来说,最合适的不是送钢厂,而是送工信部准入基地。这样既解决了工信部准入基地的进项问题,也解决了自己的增值税、价格问题。所以,划重点来了,按照这种逻辑,未来钢厂供应商将会向废钢加工基地集中,其他回收企业则向工信部准入基地集中供货。市场分工更加明确,减少恶性竞争;票源更加分散,避免现阶段税收洼地造成的不公平、税源集中的问题。三、对于纯开票公司来说,乘早另谋出路;对于有基地的开票公司,抓紧申报工信部准入基地吧!地方退税后续已经没有空间,靠地方财政补贴、低票点生存的开票公司、开票平台,将会失去市场,老铁们再也不用头铁去全国找税收洼地、也不用担心票开不来的问题、更不用票货分离承担风险。对于想介入废钢产业的资本大佬,最合适的入局机会,其实是收购已经申报好的工信部准入基地,或者自建准入基地,但自建时间周期太长,根本来不及。四、对于钢厂来说,影响不大,可能改变钢厂的定价方式新政对于钢厂来说,影响基本不大。只不过以前因为税点不统一,钢厂统一制定含税价!以后没准儿,因为税点基本统一,钢厂反而定一个不含税价会更方便。这样的话,你开3%的票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的票点钱!你开13%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票点钱!这样可能自己定价及核算成本会更方便!当然,按道理,加的票点钱应该是3%和13%,但钢厂毕竟占据强势地位,不知道会不会给足票点钱。不过,个人觉得,后续行业要想长远发展,钢厂按照政策给足票点钱,会刺激大家都按照工信部准入的方向去经营回收企业,利好产业发展。但钢厂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从企业利益角度来说,给多少个票点估计还要供需双方来协调和平衡,双赢生意才能长久。五、对一线回收基地、工信部准入基地、和钢厂的操作建议3月1日新政策实施,富宝建议在此之前:各级废钢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企业,尽量去库存、清库存;钢厂可以尽量加库存。为什么?对于钢厂而言,新政策执行后,给自己供货的合同户增值税成本大概率是上升的,那么你最终的含税收购价也会上升,那操纵上就建议在3月1日之前,多建立低增值税成本的废钢库存。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回收企业来说,3月1日因为回收企业要开始交增值税、工信部基地退税可能不理想造成税负上升为10%,整个产业链都会往上游压价,以减少增值税增加造成的损失,所以我们的建议是无论是工信部准入基地、普通加工基地、回收企业,尽量在3月1日之前清掉库存。当然,这里没有考虑价格波动的情况,如果行情处于明显的上涨当中,大家可以忽略这种操作。 最后的最后,对于场外想进入废钢的资本来说,废钢行业的大门已经打开。此前因为票税问题而无法入场的企业,新政策下进项不再有问题、行业也将合法合规化,我们的建议是,尽早从废钢基地开始入手,当然最好是工信部准入基地,走马圈地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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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警惕!警惕!警惕!新的骗局又开始了!
今天早上,有玖富的出借人接到电话,新的骗局又开始了!请大家先听电话录音! 玖富网格全国核心群在收到难友发来的录音后,迅速在全网转发了警示公告!公告如下:玖富及收购公司新骗术1.借款人归集到指定归属地。可以进行披露底标资质,也可以自己进行追讨。2.先行支付5%现金,后续转amc进行不良资产催收。3.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回款。警示:原玖富债权底标原则是分布在各个地方,导致玖富无法甩责,现在玖富想脱身,想重组底标原则,想用5%的标底额度吸引出借人上当。所谓每三个月返款一次大家可以参考目前方案3反款实际状况,玖富的话能信吗?!所有出借人的朋友们:我们需要新方案(新骗术)吗?NO!!我们只要本息+罚息全回!在未能达成之前,一切免谈!! 这里特别要强调两个基本事实:1、玖富的背后没有AMC,我们的债权是玖富在收购,已下车出借人的回款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看到,全部来自玖富自己的账户。玖富截留出借人的回款低价收购出借人债权,就是为了侵吞出借人本息。2、我们的出借本息有保障计划专款作本息担保,如果要出借人自行催收并自行承担损失,需证明我们的本息不在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之内,那么玖富应该说明巨额保障计划专款的收取比例、总金额、去向,但玖富对任何信息均一直不予透露。到了晚上,有出借人上传了收购债权的人和出借人的对话截图: 这个截图是收债权的人发在自己朋友圈的,这个骗局更清楚了:出借人本金1258463.99元,收债权的人让他挂62900元(相当于0.5折),然后匹配1258463.99元债权,并且需要出借人短信回复:没问题!挂完之后,后续等签约短信。看到这里,我不禁为这样的出借人感到悲哀,到了这个时候,居然还有人会相信这样的鬼话!等签约短信?和谁签约?上面的录音大家应该听的很清楚了,一个连公司名字都不敢报出来的人,你等着他们公司和你签约吗?如果他用0.5折让你下车了,你上哪里能找到他? 我们再看看玖富曾经发的授权确认,我曾经就这个授权确认有过分析,那么今天再重复一遍!(点击可阅读:反击电信诈骗 玖富出借人在行动) 这个授权确认相当于玖富的免责声明,通过这个声明,玖富想说明的是打折是出借人的自愿行为,和它无关。而且,折扣是出借人和债权收购人自行协商的,债权通不参与交易环节。在这里,玖富通过债权通再一次把自己放在了中介的身份上,也就是说,如果你最后被0.5折下车,那是你与债权收购方协调的结果,如果之后产生任何问题,比如并没有和你签协议或者签了协议却再没有回过款,和玖富是没有关系的!所有的玖富出借人,难道你们忘记玖富是怎么通过定义自己的中介身份甩锅给借款人,来完成非法占有出借人本息的么?同一个坑,难道你打算再被坑一次,如果这一次再上当,你将万劫不复!因为没有人能和你一起抗争! 守住自己的债权,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人,只要你还对玖富抱有半点信任、半点幻想,你都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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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我接到了玖富的客服电话
今天我接到了玖富的客服电话,这是近半年来接到的唯一一个人工电话。当然,我例行做了录音。大家可以听一下录音,也了解一下如果接到玖富客服电话,应该如何去回答它。 通过录音,大家应该听清楚了我说的几个主要问题:1、我们的诉求是本息全回加罚息。为什么应该要罚息?为什么我们应该要求本息全回?因为你玖富自己说的,你是中介。所以,你无权占有借款人的利息和罚息,那是我们的。事实上,真正的P2P平台都是这么做的。比如陆金所:如果在陆金所买了出借标,没有转让出去的话,标就是你的,你应该获得持有这笔出借标时间段内的正常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那么陆金所催收的罚息,也是出借人的。我之前在陆金所也有出借标,当出现借款人逾期时,利息是按照双倍计算,这就是罚息。2、我们买的标是有保障计划专款做本息担保的。如果现在不能本息兑付,那么你玖富应该拿出数据证明,我的标不在保障计划所能够覆盖的范围内。这个数据包括:保障计划专款是以什么比例从借款人手上收来的、总共收了多少、总共使用了多少、结余多少。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从借款人合同中了解的保障计划专款收取比例为9%-15%,以中间值算,玖富总共出借3900多亿,那么收取的保障计划专款就超过了400亿,为什么玖富公布的数据仅仅赔付了几十亿,保障计划专款就没有了。请客服回答:如果已经使用保障计划专款做了赔付,为什么我们的底标中会有逾期长达6年的标。3、作为出借人,我们可以承担我们所应该承担的保障计划专款之外的风险,但是玖富首先应该全面披露逾期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我们要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身份进行核实。就好比做生意,我把钱都交给了你,你说生意亏了,账总要给我。拿不出账本就说亏了,这就是想把别人的钱占为己有,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诈骗--虚构事实,占有他人钱财。4、玖富大量数据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比如2020年7月,玖富公布的30多万借款人,平均每人从玖富借款39.45元。请客服解释一下。5、告知客服,帮助玖富实施诈骗是没有好下场的。小牛在线暴雷两年后立案,上个月122名业务员被抓捕,更多普通员工要求退还在小牛工作历年的工资、奖金,并开出数倍于非法收入的罚款。看看玖富兑付出借人的手段,请客服人员自己掂量,早离是非之地,别给自己的人生路留下不光彩的一笔。和玖富客服对话,大家可以看懂以上几个点,摆事实讲道理,在关键问题上绝不能有任何妥协!以立案P2P平台业务员的真实状况,对玖富客服采取攻心战,瓦解敌人斗志。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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