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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触目惊心!涉案3000多万“套路贷”犯罪团伙被批捕
央广网广州1月21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韦磊 梁诚)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6年以来,该团伙以从事民间借贷为幌子,大肆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截至被抓获时,该团伙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另骗取被害人房产24处、机动车2辆及高档手机等其它财物若干。 “套路贷”是什么?“套路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套路贷”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而被害人往往对其中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和准备,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重则可能倾家荡产。可以说,“套路贷”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谓其是一种社会毒瘤毫不为过。 “套路贷”究竟有哪些套路?套路一:以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招揽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还贷灵活”等旗号来吸引潜在的客户,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上发放各种五花八门的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贴吧、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内容并与之取得联系,那么十有八九就会中了他们设的“套”。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根据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制定接下去的具体诈骗方案;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套路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巧立名目盘剥借贷本金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就有很深的套路了: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了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而在本案中,经初步统计嫌疑人虚高的合同金额总计达到了3227.5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根据需要添加任意内容。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上述借款20万元,被害人杨先生实际到手的金额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套路三: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或者现场拍照,掩饰真实借款数额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本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的巨额“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放松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桑拿,整整一晚紧紧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打出或接听电话,直至次日早上银行开门营业,黎先生在柜面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这才作罢。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它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套路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步步将被害人逼入绝境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这正是嫌疑人所乐见的状况,因为这才是“套路贷”的真实面目,即嫌疑人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性命”。此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变身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盘剥之甚,可谓敲骨吸髓!本案中的被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经过两次“加垒”,债务数额从6万元变成了26万,而被害人杨先生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大家也许会疑惑,被害人这时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吗?为什么明知不公平还要向嫌疑人的同伙借款呢?这也正是嫌疑人设计好的套路,要不怎么会叫“套路贷”呢。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经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可见,嫌疑人早已通过所谓的双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且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而被害人一方面既有欠债理亏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堪嫌疑人的威吓骚扰,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债务数额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套路五:瞄准被害人房产,频频祭出腾挪转移大法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要得到它。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其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六:软硬兼施猖狂索债在催收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红脸通常打温情牌,以“讲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层层套路,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垒高借款金额;当红脸不奏效时,白脸一伙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跟踪、打电话等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嫌疑人会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其犯罪目的。本案中,被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法院,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高利贷有明显区别,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故检察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支招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若是与它不期而遇,不妨也套路它如下: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3.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5.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2019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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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北京端掉10个医保诈骗团伙 涉案5000余万
将自己的社保卡借人、冒用他人医保卡开药、利用虚假处方开药套取基金、低买高卖药品赚差价、医疗机构骗医保补贴.....近期,北京多部门联合出手,严厉打击了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据了解,2018年9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多部门,打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涉案团伙10个,刑拘103人,查获各类药品数万盒,涉案金额5000余万,保障了我市医保基金安全。数字136家定点医疗机构有问题 严处22家2018年9月以来,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在相关警种配合下联合市医保局、市卫健委、食药稽查总队等部门,16个公安分局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深化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行动中,共发现136家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不同程度违规问题,严肃处罚22家,充分发挥数据优势,对全年参保金额较高的参保人员也进行了大范围筛查,发现并处理违规参保人员947人,向警方转递相关问题线索2000余条,警方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深入摸排,突出打击重点,先后打掉10个涉案团伙,刑拘103人。揭秘“药贩子”夫妇诱患者低买高卖赚差价王某、郭某夫妇就是人们常说的“药贩子”,2016年起,俩人因听老乡说“干这个挣钱快又省劲儿”,二人干起了低价收药再高价卖出的“生意”。夫妻俩常年在医院、诊所门口向前来看病的医保患者以不到市场价50%的价格收购药品,囤放在住处,再找机会加价卖出,牟取差价。“真就有个老人家为了赚点零花钱,开了市场价约7000元的药,卖给‘药贩子’1700元。”办案民警向北青报记者表示,王某和郭某二人每天早上6点多就到医院附近发小卡片,而且专发给开药较多的老年人,“诱惑”他们从医院多开药卖“给”他们。在王某和郭某从事收药近两年的时间里,患者的医保卡就这样变成了他们的“工资卡”,诱使他人用医保卡套取药品牟利,而他们却当成了赚钱发财的“门道”。2018年12月17日晚8点左右,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牵动石景山公安分局,在石景山区鲁谷大街某小区将涉案的王某和郭某夫妻二人抓获,在其住所,当场起获100余种药品,共计3500余盒,主要涉及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药品。经审查,二人交代了利诱指使参保人员开药再回收销售牟利的犯罪事实。目前,王某、郭某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参保人主动约“药贩子” 最多一天跑8家医院同样,侯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可以使用社保卡“低价”开药然后卖给“药贩子”赚钱,于是自2016年开始,侯某多次使用本人及亲朋的社保卡开具医保报销药品,再转卖给“药贩子”。“像侯某这种一般都是与亲属、朋友相互通气、勾结,他们一般都会1天跑3家医院,或者5天跑8家医院。”办案民警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侯某一般都会提前给“药贩子”打电话,然后约定在路边隐蔽地区,当场以现金结算。12月18日晚8点左右,海淀分局将侯某抓获,侯某交代了自己用医保卡套取医保药品牟利的犯罪事实。侯某交代,一开始他只是用自己的医保卡套取药品赚一些“外快”,后来为了多赚些钱,便又拿着亲朋的社保卡开药,收来的药再卖往西北地区进行牟利。截至目前,共牟利2万余元的侯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收费员监守自盗 骗医保基金2万余元2018年11月,顺义区某卫生院在清查药品库存时,发现药房电脑记录部分药品数据异常,存在人为修改的情况,进一步检查发现,有非正常退药的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缜密侦查,目标锁定了两名药房收费员焦某和高某,12月19日,顺义警方在北京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将涉案的高某和焦某一举抓获。据焦某和高某供述,二人利用值班期间,借负责收费窗口工作的职务之便,遇到自费病人,就偷偷将自费病人的钱退掉,再使用自己或亲朋的医保卡重新挂号、开药,套取医保卡报销部分的金额获利。直到药房监察人员对药品和系统记录进行核对时,发现二者有出入,遂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并向警方报案。时至案发,二人共获利2.6万余元。目前,焦某、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提醒遇收药、非法经营药品 可打110举报“北京市实施持社保卡就诊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制度,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高,而收益大、犯罪成本低使得一些不法人员和医疗机构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必严肃查处。此次行动除了重点打击租用他人医保卡套取医保药品牟利、利诱指使参保人员开药再回收销售牟利、利用非法回收药品加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等四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警方和医保部门也着力加强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参保人员的谈话警示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卖药者中涉及很多老年人,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卖药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只是想着赚点零花钱。”办案民警向北青报介绍说,现在,很多老人都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十分后悔。据介绍,下一步,北京市公安局将在严厉打击医保诈骗违法犯罪的基础上,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勤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机制,形成共治合力。同时,强化源头防范,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知程度,引导规范就医,在全社会共同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氛围,不断挤压违法犯罪生存空间。警方提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治病钱、救命钱,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市民在生活中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不要将自己的社保卡借予他人使用,遇到收药、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张香梅 统筹编辑/张彬
2019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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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微信朋友圈已出现多例骗局
9月23日消息 据报道,近日,共享单车认购的噱头在朋友圈疯传,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出现多例认购骗局。其中,深圳最高峰一天就接到10余起同类型诈骗案,涉案资金多达百万元。 据悉,小王是一名上班族,除了上班,他还利用业余时间挣外快。不久前,小王在刷朋友圈时看到一则共享单车投资入伙的广告。眼见收益不错,心动的小王便主动加了该“主管”的微信。随后,小王被拉入一个单车合伙群,并转账880元认购了一辆单车,第二天开始可每天领取60元的返利收益。初尝甜头后,小王大胆地追购了7辆单车,没想到刚转完账,小王就被“主管”拉黑并踢出了群。小王心想这是什么情况?难道自己被骗了? 据悉,实际骗局的套路非常简单,就是把过去的“投资返利”式骗局的标的换成了共享单车。简而言之,就是承诺你出钱“认购”一辆共享单车,第2天就开始拿钱,当你尝到甜头,开始大手笔投资时,迅速卷钱跑路。如今这种老套路之所以能火起来,借助的还是当下共享单车的半退未退的风口。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对此,警方提醒,不论是什么平台还是朋友圈介绍,只要涉及钱款都要谨慎。如果看到消费返利、发朋友圈推荐有奖等惯用宣传词,就要有所警觉。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事件。
201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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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北京21家房地产黑中介被曝光,黑中介手段有哪些,教你如何应对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曝光了21家黑中介,存在违规租赁、未备案且未在注册地经营等行为。那么,在外打拼的年轻人,租房的时候,难免遇到黑中介,那么我们看一下,黑中介在租房时的招数:1.隐瞒费用,合同蒙你没商量徐先生说,一些中介公司玩文字游戏,合同中不标明各项费用,等您住进房子后,中介公司收费不断,什么物业费、供暖费、保安费、清洁费等等,名目繁多,其实像物业费、保安费都应该中介公司付,合同中应该标明,你不知道,他故意不写,然后不断收费。2.席卷房租,上演人间蒸发游击战的特点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现在很多中介公司也流行游击战。有的中介先冒充租房人,租个短期房,然后冒充房东,收取一年或几年的房租和押金,不久真正的房东来收房子时,中介早已携款潜逃,人间蒸发了。3.虚假房源,骗取中介费有的中介公司许诺租房者先交100元订金,如果看房不满意或中介公司有违约行为将双倍返还订金。这时他会和你签订合同书,让你非常信任。随后带你看房子,满意后收取1000元中介费。前面这部分都是合理的,问题出在后面,收到1000元中介费后,中介人就说这房子不租给你了,我们双倍赔偿,还你200元钱!其实他们根本没有房源,只是靠这种办法骗取中介费。那么,租房者该如何和中介公司打交道呢?1.租房子肯定不是只为白天住,所以晚上一定要来看看,大多数看房都集中在白天,晚上小区环境很重要,如果小区晚上楼道没电,你根本不知道!白天人们都在上班,晚上才是小区真正的面貌。2.中介带你看房子,看见自己满意的房子了,一定不要表现出自己很喜欢!淡定的告诉中介这房子还行,询问较低价。3.按时交房租,不然可能面临一天一百的滞纳金,或者超过3天不交就被赶走或交2月房租当违约金。中介公司专门有人看日期,三天内不通知,故意到第4天才通知。大家要长心眼。4.签合同时仔细检查屋内设施,并在双方合同中标清楚有哪些物品,是什么牌子,几成新等等。较好拍照片。冰箱要开半小时,放碗水看能不能冻。其他电器都要检查。如果东西坏了,尽快让他们修,一般合同中有保修一个月。那么,我们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为防止上当受骗,购房专家教您如何辨别“黑中介”:“一看”:进门先看是否悬挂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二问”: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房产中介从业资格证。“三要”:交纳费用后一定要记得索取凭证,否则事后无凭无证维权无门。“四忌”:切忌轻信路边以及小道信息,对内容不详、价格又极低的房源,不要相信。“五报”:在购买二手房遭受“黑中介”欺骗的,应及时投诉举报。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要多加留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一,选择中介公司时,较好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中介,这样有利于买卖双方房款和房屋的顺利交接。二,签订委托合同时,要对内容逐条仔细看过,有争议处需双方探讨达成共识,对于不了解的情况一定要多方打听,完全明白细则后方可签字盖章。三,在选择房源时,不要只盯低价格,不要仅听房产中介天花乱坠的介绍,较好能自己去看看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物业、采光、通风、小区的配套设施等。商讨价格时,较好能跟卖方本人见面,知道对方的价格底线,避免中介吃差价。四,交定金和签订买卖合同时,较好三方同面,一起商定合同的细节,对如何交房款,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贷款都要有具体的约定,按揭贷款须写明首付款以及后续贷款支付的时间,对房主何时过户和交房,三方都要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日后起纠纷和冲突等等。五、中介费较后付清。从多次发生的房产纠纷来看,购房者应该坚持房产交易全部完成后再付中介费,并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好了,不论是买房,还是租房,都事关我们的生活质量,希望能给租房或者买房的你一些帮助,找到自己称心如意的房子!
2018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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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虚构卖肾黑中介行骗 卖肾男作案多起终被捕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王某曾是一名卖肾者,他的身上现在还清晰留着肾脏手术的疤痕。2016年,清楚卖肾流程的他在突发奇想,想出了一个自以为天意无缝的赚钱门路。在精心准备好卖肾流程以及相关话术后,王某在网上注册了一个昵称为“卖肾”的QQ号码,开始“引君入瓮”。果不其然,很多意欲卖肾的年轻人都和他进行了联系。他向这些卖肾者承诺卖一颗肾脏可以净落22万元,并拍摄西安市内的三甲医院照片或视频用以打消卖肾者关于手术风险的疑虑。随后多名受害人从外地赶来西安,入住王某指定医院附近的小旅馆内。此时,王某则以体检费自负为由,要求受害人支付1600元。而在受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后,王某则立即删除对方,逃之夭夭。据王某交代,其通过该方式共诈骗10余人,得赃款1.3万余元。 古语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但总有人忘却古训,欲卖肾换钱,到头来一切只是一场骗局,所幸身体未遭受损害;卖肾换钱的王某依旧没有改变经济窘境,而贪念却把他送进了四面高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课堂:本案中王某如果真的是卖肾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他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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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5年来北京涉高招诈骗总案值超4000万 如何甄别?
北京5年来涉及招生录取类的诈骗案件41件,尤其是军校和艺术院校这样的特殊招生是很多犯罪分子“钻空子”的地方。诈骗花样如何甄别?一一道来。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随着各地高考分数陆续公布,考生及家长进入报考志愿期,这个时候也是涉高考招生类诈骗的高发期。花钱进名校、内部有指标、提前发奖学金等花式骗法这几年经常见诸新闻。记者注意到,教育部等官方几乎每年在高招季都会发布相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和家长。现状:军校、艺校招生易被“钻空子”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总结了北京市近5年来此类犯罪情况,2013年至2017年间,北京市共审结涉高招诈骗案件34起,审理被告人63名,涉及97起犯罪事实,97人被骗,总案值共计人民币4224.5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审理招生录取诈骗案件情况称,5年来涉及招生录取类的诈骗案件41件,尤其是军校和艺术院校这样的特殊招生是很多犯罪分子“钻空子”的地方。骗局一:提前批次录取小王收到自称某大学招生办的电话,称因艺术类院校提前招生,小王的录取状态为“自由可投”,如果想被学校录取,需提前交纳学费,否则有退档无法录取的风险,小王向对方付了8000元。对这种情况,教育部表示,提前批次录取主要针对军事、国防、艺术类院校考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由专门的计算机系统按志愿和投档规则投档,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影响。对于收到的任何以招生为由的电话短信,不要相信。考生可通过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录取信息,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以免上当受骗。骗局二:宣称有内部指标比如,小刘一心想报考军校成为国防生,可分数还差一点,此后他收到自称为某军校招生办主任的电话,称学校有“内部招生指标”,如果小刘想上军校,得先交保证金,为打消小刘顾虑,对方还通过QQ给小刘看了学校的招生公文,小刘深信不疑,当即交付保证金5000元。教育部发布的防范提醒表示:军校招生与其他地方高校招生一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军校招生没有“内部招生名额”的说法,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允许任何个人私自携带招生公文,招生过程也不存在向考生或家长展示公文这一环节。缴费是诈骗的最终目的,考生及家长不要上当受骗。骗局三:成绩不理想可以修改成绩对于“成绩不理想可以修改成绩”的说辞,教育部表示,成绩一旦公布即尘埃落定,对自己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复查试卷,但直接修改成绩肯定是天方夜谭。不法分子抓住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设局诈骗,切勿上当。骗局四:帮助申请助学金先缴报名费还有一些考生会接到自称录取高校学生处的负责人的电话,称可以为考生申请助学金,但要先交一定金额的报名费。教育部提醒考生,当接到自称教育、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要发放“国家助学金”、“返还义务教育费”、“助学扶助款”等时,考生及家长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联系求证。不要随意透露家人姓名、电话、职业等相关信息,坚持做到不透露、不相信、不理睬。此外,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参加志愿填报指导咨询活动一定要认清主办机构,学校会有专门的通知,考生及家长要按照学校的通知前往。对于社会举办的收费性质的志愿填报咨询辅导活动要提高警惕,所有的高考政策及信息一定要以官方公布为准。
201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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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2018.2月份,福鼎市6家单位被处罚!
福鼎6家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看看有你常吃的吗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2号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AH015C法定代表人:梅山统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5日到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就初次发现该公司购进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鼎市监桐山简罚字〔2017〕1-12号)。2018年1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未建立和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0.75吨(100包,7.5kg/包)冷冻鸡翅,进价7元/kg,已用于生产该公司的产品乡吧哥牌“蜜汁鸡翅”。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冷冻鸡翅”(134包,7.5kg/包),进价7元/kg,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17日到该公司检查时,上述冷冻鸡翅正处在解冻化冰的生产工序。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共计122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告字〔2018〕1-A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3号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95060400A法定代表人:王袍2018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场所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0日到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就初次发现该公司购进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鼎市监桐山简罚字〔2017〕1-13号)。2018年2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未建立和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9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共计67盒,2包/盒,7.5kg/包)冷冻鸡翅,进价7元/kg,已用于生产该公司的产品“蜜汁鸡翅”。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零80千克“冷冻鸡翅”(共计72盒,2包/盒,7.5kg/包),进价7元/kg,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2月2日到该公司检查时,上述冷冻鸡翅正处在解冻化冰的生产工序。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共计1456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18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告字〔2018〕1-A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 1-1号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涉嫌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QKDC9J法定代表人:陈世仁2018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01月25日到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检查就已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并对该店的上述行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鼎市监责改〔2018〕1-C01号),至2018年02月0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贝智康”1婴幼儿配方乳粉(净含量:888g,生产者: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18,保质期:二年(未开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前后两次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及拒不改正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2018年02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听告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及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鼎市监食罚字[2018] 7-2号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案违法企业: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B3B346法定代表人:王加雀2018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星球杯等商品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鼎市监责改字〔2018〕7-A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上述问题。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星球杯等商品依然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2018年1月19日,经领导批准对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福鼎市前岐镇福东路61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在店内主要经营水果、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从业期间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购进未建立完整的查验记录。在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3. 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 《鼎市监责改字〔2018〕7-A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5. 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上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当事人认可并签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8年1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罚听告字〔2018〕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无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r/>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30日<br/><br/>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罚字〔2018〕7-3号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案违法企业: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XPEMX5N法定代表人:林启上<br/>2018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玉兔甜包等预包装食品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鼎市监责改字〔2018〕7-A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上述问题。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玉兔甜包等预包装食品依然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2018年1月19日,经领导批准对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福鼎市前岐镇福东路178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在店内主要经营冷冻食品,从业期间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购进未建立完整的查验记录,仅保留简单的进货清单,清单上只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在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br/>▼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3. 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 《鼎市监责改字〔2018〕7-A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5. 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上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当事人认可并签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br/>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无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r/>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 1月 30日<br/><br/>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4号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违法企业: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L19286136A法定代表人:林杨佳<br/>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已检区批次为2017年9月15日的海蜇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送检,10月18日收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编号为LGS17091591的检验报告,其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相关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并于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系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得知当事人无证期间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海蜇丝三合一产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实:当事人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350022020022,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7年6月22日,新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235098202719,有效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共计生产了2批次的产品,分别为:1、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三合一海蜇丝规格为507g(169g3包)袋,共计生产100袋;2、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海蜇霸(芥末味)规格为169g/包,每箱30包,共计生产50箱(1500包)。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三合一海蜇丝,规格为507g(169g3包)袋,共计生产100袋的产品全部经厦门沃丰公司(刘争平)代理并由其指定发往广东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1元/袋,成本价为4.5元/袋,销售价总计510元,该批次产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送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NO:GTJ(2017)GC1730检验报告,检定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该批次的食品召回公告和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的海蜇霸(芥末味),规格为169g/包,每箱30包,共计生产50箱(1500包),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标准为Q/FDTS0001S-2017,成本价为1.5元/包,拟售价为1.7元/包,经营额总计为2550元,该产品尚未售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1日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已检区的该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样品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该检测院出具编号为LGS17091591的检验报告,报告内称样品菌落总数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企业标准Q/FDTS0001S-2017标注要求,其余项目实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对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剩余产品49箱12包依法进行查扣。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我局举报福鼎市某水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证属实,我局已立案调查,当事人该举报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另,当事人至本案立案时起算两年内已被我局处罚三次,分别为:1、因生产不合格食品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我局处罚(鼎食药监食罚【2015】2-25号);2、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我局处罚(鼎食药监食罚【2016】30号);3、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于2017年9月18日被我局处罚(鼎市监食药罚字【2017】1-5号)。<br/>▼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2017年9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批次20170915海蜇霸(芥末味 规格169g/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情况;2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LGS17091591)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 《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该检验报告的事实;4. 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5.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批次20170915海蜇霸问题产品实施扣押的书证;7. 2017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不合格食品查封照片1张,证明现场依法对其涉嫌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封;8. 2017年11月0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经营情况等事实。9. 2017年11月0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现场提取当事人2017年产品销售台帐1份、2017.6.19-2017.11.2成品仓库出入卡台帐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以来进出货相关记录的事实;10. 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载的编号为NO.GTJ(2017)GC1730的检验报告复制件1份,抽检现场照片6张,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通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书证及经销商现场抽样情况;11. 2017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20170808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及现场检查的情况;12. 2017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70808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情况;13. 2017年11月23日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进行延长扣押期限。14.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相关许可证有效期;15. 法定代表人林杨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16. 当事人提交的Q/FDTS 0001S-2017即时海蜇企业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海蜇应执行的标准;17.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18. 当事人提交的保证书一份,保证其无许可证期间有且仅有生产了2批次的产品;19. 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20. 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启动不安全食品召回程序。21. 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上述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8年2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听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br/>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6月22日已到期,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海蜇丝生产经营活动2批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从轻情节,在已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再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当事人所生产的两批次海蜇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基于一个生产食品的故意,其客观上实施了无证生产,所生产的产品同时又被检出质量问题,系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牵连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择一重处罚。当事人举报福鼎市某水产品加工厂违法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属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有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当事人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具有从重、从轻及减轻情节,综合裁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元;2.没收查扣的不合格产品49箱12包;3.罚款5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51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福鼎市支行(福鼎市金九龙酒店对面)银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r/>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br/>食品安全异常重要真希望相关从业者能够守住底线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br/>总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国家人口很多,林子大了啥鸟都有运用不法手段获利的人也多,等等……希望能如同打击毒品一样去打击问题食品像交警抓罚款一样抓食品安全像城管抓小贩一样抓小食品安全还应该像警察抓嫖一样抓食品安全像重视禁毒工作一样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定能还给百姓一个放心的餐桌也给老百姓一个不用为吃啥而恐慌的时代
2018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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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花钱就能买到教材“挂名主编”? 记者调查:“挂名”多为评职称
花钱就能买到的“主编挂名” 教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一本优秀教材的编写往往需要许多专家学者群策群力,经过长时间的打磨才能出版。而教材的主编更应该是主持著作编写的人,既要动脑筋出思路,还要亲自动手撰写书中某些章节内容、统编全书,有时还需要亲自联系相关名家、组织编写班子。 但近日,记者却发现了一种新的造假形式——挂名主编,不必自己供稿、不必参与汇编,只要给钱,就能买得到教材的主编挂名。这是怎么回事?来看记者的调查。 记者在淘宝网上输入关键词“主编挂名”,数百个购买链接映入眼帘,其中的商品介绍大多注明这样的字样,“出书,著作、教材挂名、署名”或者“参编主编、副主编”。而一些所谓出书网站上更是在“出书挂名信息”栏中贴出了所谓的“主编副主编招聘表”,堂而皇之的做起了主编买卖的生意。在这张网站负责人发给记者的关于教育学的教材列表中,相关书籍就有十余种之多。 记者:这里面的都能做吗? 360出书网负责人 靳主编:基本上都可以的,到时候去网上查查就行。正常出版社出的书,(书号)那都是正常的,就是不进书店,因为这个也没有人看,就是一人两本。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王余光:一般来讲出版社对这个作者的署名权是由作者来提供的,比如说我是个主编,我先报计划报我主编,但我并不报我副主编或其他作者的名字,也不需要报。那到我这个书稿完成的时候,我要根据这个书稿实际撰写的情况来确定副主编和作者,但这中间就存在这个漏洞,我可以比如说卖掉一些副主编这样的。 《中国科技论文》主编 、《中国高校科技》总编辑 李志民:有些出版社它人员少,组织出书的话,图书出版它也需要委托一些中介机构。有些协作单位像这种中介结构,看着这种(牟利)机会,从中介变成了不法商人。 经记者梳理,这些商家打出可出书挂名的教材或专著涉及医疗、教育、旅游、外国文学、经济学等数十个学科。许多商家为了吸引客源,还让使用过的网友晒出自己的评价。随后记者联系了其中一个卖家,对方很警惕地询问了记者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只能用QQ联系。转到QQ上后,卖家告诉记者,挂名不同主编价格并不一样,不同级别的出版社要价也不相同。 淘宝店卖家 煜主编:您想安排第几主编? 记者:这里边有什么区别? 淘宝店卖家 煜主编:他每个主编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主编的话一般是有前三个主编,第一主编是一万二,第二主编8500,第三主编7500。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多家卖主,梳理发现这种挂名的方式, “第一主编”的价位从9500元至12000元不等,“第二主编”价位8500元至10000元左右,“第三主编”价位在7500元左右,副主编价位从1000元至3000元不等。商家表示,国家级的书号费用要高一些,省级的费用要低一些。 淘宝店卖家 煜主编:主编是绝对可以在网上查得到,我们都是正规的书号,副主编相对来讲他是不上CIP(图书在版编目)的,在网上是查不到的。 为了打消记者的怀疑,一位店家还向记者展示了他们的通用模板“作品签约合同”。在这份图书委托出版合同中,记者看到,甲方委托乙方通过第三方出版社办理本作品的有关出版业务。甲方可提出主编位置、署名方式、内容删改等具体要求。乙方承诺本教材合法、正版,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有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不可转让,像这种买卖署名权的行为风险极大。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姚欢庆:你实际上没有参与创作、编辑的行为,只是花了钱去当这个主编,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一般认为,著作的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如果真正的作者主张权利的时候,它实际就触犯了著作权法,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后果,应该承担停止侵害,由此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做相应的损害赔偿。 “挂名”多为评职称 这些挂名的教材既然很少在市面上流通,还有可能面临触犯法律的隐患,那为什么还会有人铤而走险,去花大价钱买这个“挂名主编”呢? 在部分商家的宣传广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在很多单位出书挂名和发论文一样,是独立加分项目。假如其他人有著作,你的论文即便满分,那么别人额外有出书项目加分,你也可能被超越和淘汰。我们每年和上百家出版社合作,涉及所有学科的所有位置;所以,与我们合作,你可以最快速度、最低价格实现加分晋升的目的。” 360出书网站负责人 靳主编:我们都做这么多年了,它就是正常出版,然后这边有写手写稿子,然后找人挂名。你就拿去评职称就行。 可见,从卖家口中许多买家购买“挂名主编”是为了评职称,那果真如此吗?记者在多个省份和高校关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文件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具体要求:对于本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可作为教科研成果。 《中国科技论文》主编 、《中国高校科技》总编辑 李志民:有些因为学校任务分配的不一样,可能有些人侧重于教学、有些人侧重于科研,这些老师因为学校岗位不同,我做教学我就没有时间搞科研,我教学怎么来评价,对于教材列入职称评审,也是一种对积极参与教学的人一种鼓励。 目前,国内多数高校的教师岗位主要分为三类: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教材主编作为职称评审条件主要集中在对教学岗位的老师评定上,但花钱就能买到的主编挂名,却伤害了真正认真写教材的教师。 某高校教学岗位老师:正常我们出一本教材,至少也是一两年时间,而且是教研室许多老师一起出一本教材,如果花钱买的话说实话对于踏实写教材,踏实想教好学生的老师来说挺不公平的。 专家建议:人才评价体系待完善 “挂名主编”现象的出现不仅伤害了踏实做学问的教师,专家认为,也暴露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人才评价的标准过于单一、职称对高校老师的影响太大。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王余光:待遇跟职称是挂钩的,如果你评不上教授,你的工资就低,你评上教授工资就高。跟你获取的一些资源也有关联。比方我去申请一个项目,再成立两个项目,一个是副教授经常拿不到,那么你教授就容易拿到,他这一项是有连带关系。那你职称如果低了的话你就很吃亏,所以老师们很看重。 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 陈志文:我们对任何人才的评价一般来讲都是定性评价加定量评价,可是因为人情,因为诚信,等等复杂的原因,导致我们在人的评价上很难完全把定性评价也就是主观评价放进去,因为争议会很大,因为会有失公平。那么这样就导致我们在现实中大量用的都是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只存在于理论上。 近年来,我国职称评审权限不断下放,去年10月20日,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职称论文不再“一刀切”,为高校“松绑”。专家建议,高校在进行职称评审改革的过程中也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中国科技论文》主编 、《中国高校科技》总编辑 李志民:如果我们评审职称的机构能够负责的话,是很容易发现的。他提供的教材你学校用了吗?我们学生用的是不是这样的教材,事实上是很容易来识破这种真书号假教材的,而且更多的应该开展公开的评价,公开的数据,你的学术影响为什么不可以在网上查。比如说我们学生培养的数量、质量,也可以作为重要的指标。 同时,专家指出,要想切断“挂名主编”交易中的利益链条,也应从出版端严控书号,加大造假的惩处力度。 《中国科技论文》主编 《中国高校科技》总编辑 李志民:书号要从严,这个教材,能不能用,因为教材它的影响面很大的,从书号上就可以,选题的时候就可以把握。 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 陈志文:你做一次可能你一辈子不要说评教授,你可能连教师的饭碗都要丢掉,那我想很多人就不敢铤而走险。 原标题:记者调查 | 不供稿不参编 花钱就能买到教材“挂名主编”?责任编辑:袁静静
2018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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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一个巨大黑幕曝光!就在辽宁的大石桥市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并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然而记者调查却发现,一些地方拆解汽车的小作坊依然在违规操作。据悉,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也会被卖到各种小的汽车修理厂,而且货源需求很稳定。报废汽车非法拆卖屡禁不止在辽宁省的大石桥市,前往旗口镇的公路两侧,一排排的报废机动车就堆在公路边上。据知情人介绍,这里就是一个露天的报废车辆拆解场,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有的直接流向了市场。 在旗口镇,不时有买主上门与这些拆解户直接进行交易。除了报废的整车以现货出售以外,国家明令禁止的发动机等五大总成,同样可以拆卸直接销售。 卖家坦言:很多买主看重的就是价格便宜,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也会被卖到各种小的汽车修理厂,货源需求很稳定。而这些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装备到车上之后,不亚于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定时炸弹”。报废车回流社会危害大、隐患多在这个露天的拆解厂,像汽车拆解企业所需的防渗漏地面、油水分离器等硬件条件根本不具备,经常肆意倾倒的废弃物将地面变成了黑色。在辽宁大石桥前进村做拆解的个体户至少有二三十家,村干部介绍,村里也曾出面干预,但是收效甚微。 大石桥旗口镇前进村党支部副书记 刘贵祥说,在环境整治方面,也制止过,但是他们就只停止过一段时间。非法拆解将汽车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等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车辆性能改变,安全系数大大降低。这样的非法拆解行为存在极大地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刘昊表示,对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因为不具有合法资质,因此也没有权利进行回收和拆解,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应该予与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符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专家呼吁推动报废车拆解有序发展辽宁旗口镇的这个非法拆解点在全国来说并非个案。全国多个地方也存在着这样的非法拆解点。据专家介绍,目前能够送到国家正规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的报废车比例令人担忧。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 秘书长 张莹介绍,按照2015年到2017年回收数据来看,流入到我们正规报废汽车拆解厂的,这些报废汽车,仅占到注销车辆的20%到25%这样一个比例,市场当中有60%以上的比例,被不同的市场因素所分担掉,或者是二手车,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拆解。 专家坦言:报废车不能流入正规的拆解企业,除了车主的安全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知识以外,利益的驱动不容忽视。张莹表示,主要的原因就是,非法拆解给的市场回收价格,会比报废汽车所给予的价格要高一些,因而这些车主的选择会被利益所左右。推动报废车拆解行业的有序发展,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政策引导和产业规划。专家呼吁,除了落实国家对正规拆解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以外,对于提高车主的安全意识,以及加大对非法拆解小作坊的打击力度同等重要。只有多措并举才能让报废车拆解,尽早告别乱象、走上正轨。来源:央视财经编辑:小乔
2018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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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石家庄涉嫌论文合同诈骗,受害者遍布二十多省市
通过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公安分局民警历时四过个多月的奋战,先后多次远赴石家庄和其他省市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以刘相君为首的家族论文诈骗团伙犯罪证据,全国通缉并成功抓捕归案。闻讯的受害者纷纷向内江公安举证。涉及的公司有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名石家庄吾仁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艾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石家庄泰岳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有限公司。涉及到的受害者遍布二十多个省市,初步采集统计的涉案金额达一千多万。目前刘相君已经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检察院正式批捕。案件源于今年年初,四川省内江警方接到内江某高校李老师报案,称委托石家庄一家文化公司代发核心期刊论文,被骗走了7.2万元。李老师称因评职称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于去年4月份在网上看到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广告,声称可代写发北大核心期刊论文。经与其公司客服人员联系后,在客服有核心期刊发表特殊渠道,“百分百发表,不成功退全款”的承诺下,委托该公司代写发了4篇核心论文,共7.2万元全部汇入了该公司帐户。该公司与李老师签订代发论文的合同,很快也给李老师传了盖有杂志社公章的论文录用电子通知书图片。一直到了去年11月双方约定出刊时间时,李老师要发表论文的杂志一直没有收到。经与客服联系,被告之杂志社最近版面紧张,需延期出刊了,请李老师再等等。面对公司客服的牵强解释,李老师不禁产生了怀疑,在与通知书上对应的杂志社电话联系查稿后得知:杂志社从未开过这几篇稿件的录用通知书,杂志社也没有与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过任何合作关系。李老师此时才意识到被忽悠,马上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退款。但客户回复称退款要走流程,按照公司规定和合同协议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李老师耐心等待三个月时间后,对方却一直未退款。李老师退款无望,气愤之余选择了报警。内江警方接到李老师报案后后高度重视,立案并安排警力展开侦查。民警多次奔赴石家庄和各地杂志社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部网上通缉,在石家庄成功将一直避而不见受害者和民警的刘相君抓获。获知刘相君被抓后,全国各地受害者纷纷赶往四川内江报案,举证以刘相君为首,其家人和朋友所开的多家公司的犯罪证据。证据显示,其涉案公司成立后都做了精心的包装策划:除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还有公司的网站,业务员包装成编辑、副主编、公司骨干分别是某某杂志社主编等职务;发论文也签订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协议。许多老师出于对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公信力的认可才和他们签订委托代发论文。还在哺乳期的妈妈带孩子一起维权依据高校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高校任教老师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才有资格参加职称评选,而现在核心期刊对论文质量要求非常高、版面有限且审稿时间久安排档期长。其涉案公司抓住这一供需矛盾,对外宣称公司拥有丰富的核心杂志资源,有强大的审稿团队,许多核心期刊都和刘主编(刘相君)有合作,而且审稿非常快。他们的宣传正好契合部分老师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需求。许多老师在公司所谓“编辑”(基本上都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小青年)的诱导和虚假承诺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论文代发合同,支付定金后,通常几天就收到盖有杂志社公章的电子版用稿通知书图片,尔后支付尾款。有的老师为了安全起见,把几篇论文安排在以上不同的公司发表,本以为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安全,事后才知道篮子的主人是一伙的。当超过了出刊时间,作者因为未收到期刊而咨询公司“编辑”时,“编辑”会把信息转到客服人员处,客服便会回复称“因社里版面实在太紧张,版面没有安排上,您的稿件要延期出版或更换其他期刊”。如作者不同意延期或转刊,坚决要退款时,他们会以按合同约定三个月后退款为由进行拖延。然而当三个月过后,作者再次索要退款时,公司会让作者传本人身份证照,汇款凭据、合同协议等材料对作者退款设置障碍,如有缺失便拒绝退款,老师再啰嗦他们就会说我有你所有的材料,许多老师只好只认倒霉。如能提供对应的材料后该公司客服又以正在办理退款或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退款,老师如果频繁追问,甚至他们会警告老师,我们有你的相关信息,会找上你家或者单位,会因此反而受到对方公司人身威胁。采访中有老师还出具单位开的证明,证明材料中表述的内容是对方公司安排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到当事人单位对老师进行骚扰和所谓的举报。采访中许多老师说钱被骗了都算是小事,损失几万块钱都认栽,耽搁了评职称的机会自己人生的发展轨迹就改变了,真心损失不起。许多老师单独或者组织受害者多次到石家庄去维权都是失望而归,部分作者看退款和维权无望慢慢就失去维权信心。记者从一个QQ维权群内看到,群内有五六百人,站出来举证的目前只有二百多人。据群内一资深管理员介绍:这群成立三四年了,许多老师开始还想组织大家力量一起维权,后面慢慢人就冷了、心凉了,能坚持下来的没有多少。许多受害者知道四川内江警方把刘相君抓捕的消息后还不相信,四川警方还能动得了他!?我们多次到石家庄找警方都没有立案,刘相君还叫嚣他背后有人,谁都动不了他。直到看到立案通知书和部分赶赴内江的老师源源不断传递的信息后才相信是真的。许多老师感慨这一天早该到来,后面就不会有更多的老师受骗。我们老师真的不容易呀!在举证期间维权群一下子多出百十号人,许多老师说前几年看到维权无望,就退群了。不看到群内的一次次动员维权一一次失望,就不用那么闹心。调查期间记者问这部分老师是咋样联系上的?老师们说得感谢一位来自山城重庆的博士,是他通过天涯等论坛发帖子才把大家联系在一起的。据知情老师介绍,这位博士多次投稿杳无音信,评职时间越来越近,没有办法才走代发论文这显规则。没想到就遭遇诈骗。多少次追退款后无果后这名博士专门收集以上涉案公司的基本资料、上百名编辑(业务员)QQ号码、联系方式和诈骗手法发在论坛上。但是马上就会被删了。后来才知道是他们专门安排人员在网络上花钱删贴。线上线下摆平事情,玩起了O2O。对方花钱删帖都不退款的行为彻底激怒了博士,他安排自己的研究生假期只做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每天早中晚都在网络上能发的地方都发上该诈骗公司的相关材料。于是就有了重庆数名高校研究生发帖石家庄涉嫌诈骗的公司花钱删贴的网上“战争”。许多受害者就是这样才知道有几个维权群的存在,并加了群。经过数年发展,以刘相君为首的家族诈骗集团已经形成集团化运作趋势。虽然曾经有多家媒体报道石家庄海客涉嫌论文诈骗,却不影响它们“顽强”生长和发展壮大。在记者调查期间,有老师还举证石家庄除了海客、吾仁、艾仁、阳泰、泰岳外,石家庄鑫鹏、文通和成都领航师都牵涉到本案。同时刘相君在成都等其他地区还开设了分公司,涉及到的行业有文化、广告、传媒、汽车贸易、化妆品销售等项目。尤其是把论文合同诈骗用文化公司做掩护,换了新马甲,通过和维权老师玩躲猫猫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还特别聘请法律顾问专门对合同协议做了法务上的设计,条款陷阱更掩蔽,以后老师维权更难。内江警方耐心接待各地受害者随着案件的深入和举报材料的丰富,目前涉及到40余家核心核心期刊。记者拨通几家核心期刊杂志社了解核心发表流程。值班编辑表示通常核心期刊投稿都是通过专门的投稿渠道,文章审稿都是1到3个月。初审通过后编辑部会提出修改意见,不可能一二周就能安排上,更不可能收钱就能安排。记者又致电涉及到的核心期刊杂志社,有一核心核心编辑明确表示本刊是文学核心,只安排文学作品不安排论文;有的值班编辑回复联系需要联系对应的审稿编辑;有的回复要问主编把关,有的回复这由外审决定等等。这也充分反映了核心期刊缺乏监管的审稿过程有巨大的想象空间,同时也让诈骗人员有机可乘。目前本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从相关数据上看,本案全面告破时,也许是目前涉及面最广、受害人员最多、涉案时间最长、涉案金额最大的论文合同诈骗案。
201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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