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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钢增值税政策变了(附优惠目录)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br/>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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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品行业增值税率从13%调整为3%!对回收企业影响几何?
前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40号文: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给产业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思考。经过2天的集体反复讨论,富宝资讯认为政策将会对产业链各环节参与者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我们对文件的几个核心要点做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核心要点1: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好处?答: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如果您的企业没有进项,当然是选择简易计税更划算。核心要点2: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是什么意思?答: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这点很重要。核心要点3:钢厂采购废钢大概率会选择1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答:如果供应商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相比13%的增值税发票,钢厂等于要多缴纳10%的增值税。所以正常情况下,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那对于选择简易计税的供应商,可能钢厂会压低价格,以弥补进项发票的抵扣损失。现在我们切入正题,目前产业链大概是以下这样一个链条,从废钢资源(社会回收、产废企业)---一线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基地----钢厂,我们将从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的角度,尝试分析本次增值税调整带来的影响,如有谬误之处,还望指正。一、对于一线回收企业,新政策基本解决了废钢收购获取进项难的问题,是利好!目前市场条件下,回收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返税的情况下,销售废钢时需要按全额缴纳13%增值税,实际税负成本过高,根本不可能给下游开票,所以就造成大量的废钢回收企业常年做着“两头不开票”的生意。但最终废钢进钢厂是要有票的,所以就催生了大量的“合同户、协议户”来解决票的问题。这些合同户怎么解决呢?找其他可靠企业开进项是一个路子,另一个路子就是找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在昨天的解读中已经解释过了)提供收款凭证+自己建立台账。这两条路子,无疑是找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更低一些,但每个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额必须在500万以下,这就需要合同户企业找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难度还是很大的。那么,新政解决的就是这个“一线回收企业可以不用煞费苦心到处找进项”的问题,只要你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政策就允许你没有取得进项的情况下,按销售额的3%来开增值税发票。相对于此前两头不带票的做法,明显的好处就是企业可以自己开票了,更加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大幅降低。那有回收企业会问:我缴纳3%增值税,不是比以前要多交税了,那我成本上升了?算什么利好?你虽然多缴纳了3%增值税,但可以向产废资源的上游转嫁,压低你的现金收购价格,这样就抹平了。这里有个要点,你不想多交3%的增值税,你就得降低采购价格。另外,增值税是国家税,不缴纳会触发刑法,后果很严重。 当然,新政策没有明确回收企业的所得税怎么征收,我们认为所得税可以通过调节费用、成本等方法优化,保持正常的税负水平即可。二、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即征即退难度大大下降,可谓重磅利好!这里几个关键点:有了回收企业提供的进项发票3%;地方退税取消,全市场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享受退税政策(即征即退)、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13%的增值税发票。 上面说过,钢厂为了少交增值税,更愿意供应商开具13%的增值税。工信部准入基地进项3%、销项13%,进项抵扣后增值税成本10%,扣除即征即退的30%优惠,实际承当的增值税成本为7%。看上去比现在市场上最低6个点左右的票点,成本会上升。但是,其他非工信部准入企业实际增值税成本变为10%,根本无法和工信部准入基地竞争。那退一步,非工信部准入基地选择销售时按3%开票,是不是就可以送钢厂?可以,但是你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会比开13%增值税的企业不含税销售价格低很多。正如前面所说,钢厂不欢迎3%的进项,因为要多交10%增值税,按目前废钢价格核算的话,大概要多缴300元左右/吨,钢厂肯定不干的。即使钢厂收3%增值税发票,但为了降低成本,对开具3%增值税的供应商肯定要降价300,甚至300以上,要不明明有更好的合作对象,为毛要跟你合作?你比较香?那非工信部准入企业不能送钢厂,后面怎么生存?重点来了,对于回收企业、非工信部准入企业来说,最合适的不是送钢厂,而是送工信部准入基地。这样既解决了工信部准入基地的进项问题,也解决了自己的增值税、价格问题。所以,划重点来了,按照这种逻辑,未来钢厂供应商将会向废钢加工基地集中,其他回收企业则向工信部准入基地集中供货。市场分工更加明确,减少恶性竞争;票源更加分散,避免现阶段税收洼地造成的不公平、税源集中的问题。三、对于纯开票公司来说,乘早另谋出路;对于有基地的开票公司,抓紧申报工信部准入基地吧!地方退税后续已经没有空间,靠地方财政补贴、低票点生存的开票公司、开票平台,将会失去市场,老铁们再也不用头铁去全国找税收洼地、也不用担心票开不来的问题、更不用票货分离承担风险。对于想介入废钢产业的资本大佬,最合适的入局机会,其实是收购已经申报好的工信部准入基地,或者自建准入基地,但自建时间周期太长,根本来不及。四、对于钢厂来说,影响不大,可能改变钢厂的定价方式新政对于钢厂来说,影响基本不大。只不过以前因为税点不统一,钢厂统一制定含税价!以后没准儿,因为税点基本统一,钢厂反而定一个不含税价会更方便。这样的话,你开3%的票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的票点钱!你开13%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票点钱!这样可能自己定价及核算成本会更方便!当然,按道理,加的票点钱应该是3%和13%,但钢厂毕竟占据强势地位,不知道会不会给足票点钱。不过,个人觉得,后续行业要想长远发展,钢厂按照政策给足票点钱,会刺激大家都按照工信部准入的方向去经营回收企业,利好产业发展。但钢厂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从企业利益角度来说,给多少个票点估计还要供需双方来协调和平衡,双赢生意才能长久。五、对一线回收基地、工信部准入基地、和钢厂的操作建议3月1日新政策实施,富宝建议在此之前:各级废钢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企业,尽量去库存、清库存;钢厂可以尽量加库存。为什么?对于钢厂而言,新政策执行后,给自己供货的合同户增值税成本大概率是上升的,那么你最终的含税收购价也会上升,那操纵上就建议在3月1日之前,多建立低增值税成本的废钢库存。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回收企业来说,3月1日因为回收企业要开始交增值税、工信部基地退税可能不理想造成税负上升为10%,整个产业链都会往上游压价,以减少增值税增加造成的损失,所以我们的建议是无论是工信部准入基地、普通加工基地、回收企业,尽量在3月1日之前清掉库存。当然,这里没有考虑价格波动的情况,如果行情处于明显的上涨当中,大家可以忽略这种操作。 最后的最后,对于场外想进入废钢的资本来说,废钢行业的大门已经打开。此前因为票税问题而无法入场的企业,新政策下进项不再有问题、行业也将合法合规化,我们的建议是,尽早从废钢基地开始入手,当然最好是工信部准入基地,走马圈地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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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河南理工大学荷花湖维洁志愿活动:志愿始于心 洁净践于行
初冬天气暖,小似立春时。为了维护河南理工大学荷花湖周围环境,给老师同学们营造干净整洁的教学和学习氛围,11月23日,在负责人的带领下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们前往荷花湖开展环保维洁活动。 爱校园,我行动。下午一点钟,志愿者准时到达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一楼大厅集合,由负责人分配工作任务,讲解工作内容。志愿者们身穿红马甲,衣着整齐,准备开展活动。首先,志愿者分为两组,分工清理。有些垃圾纸屑被扔到了草丛中难以清理,但志愿者们仍然不辞劳苦,一丝不苟地清理垃圾,他们不怕脏,不喊累,相互配合,不放过任何死角,齐心协力将荷花湖周围的小路清理干净。在活动中,有的志愿者将抹布清洗干净,认真地擦拭湖边的报栏,使报栏焕然一新;有的志愿者沿着湖边的小路认真仔细地搜寻废纸片、烟头、塑料瓶等,并将其放进垃圾桶,使小路更加干净整洁。经过一个小时的清理,荷花湖又恢复了往常的美丽和整洁。志愿者们热情高涨,以劳动为荣、服务为傲,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青春活力,弘扬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体现了当代青年的责任与担当精神。 此次活动的开展,让志愿者们体会到了劳动的快乐,也为校园文明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通过本次活动,既培养了志愿者爱护环境、服务校园的优良品质,又使志愿者收获了满足感和责任感,展现了河南理工大学的学子不畏困难、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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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海口3.15 | 货值百万元!海口公开销毁一批电力设备
海口网3月15日消息(记者陈家煜 摄影报道)“315”当天,在多家媒体见证下,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销毁了一批依法查扣的罚没物品,包括配电柜、燃油加油机、消火栓箱、塑料碗等,其中销毁的一批电力设备货值达到百万元。当天上午,在龙华区星影大道(观澜湖华谊冯小刚电影公社附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销毁假冒伪劣产品,包括4台燃油加油机(共8支加油枪)、低压成套开关设备1台、动力柜1台、92箱塑料碗、5台高压柜、24台低压柜等。据介绍,现场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为该局近年来打击违法经营、整治市场秩序工作中罚没的物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销毁罚没物品现场。陈家煜 摄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销毁物品名单中,一批不合格的电力设备被媒体曝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了成套开关设备、配电箱、5台高压柜,24台低压柜等,货值达100万元左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除销毁该批违法产品外,还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此外,现场还对4台燃油加油机进行销毁,该案件相关责任人私自拆下铅封,存在伪造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罚款38万元。“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场监管部门公开销毁一批假冒伪劣物品,旨在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郑廷安表示,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主动向执法部门反映,及时拨打12315维权热线。各生产、销售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活动,坚决做到不制假、不售假,共同营造一个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秩序。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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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河北多数环境污染犯罪集中在镀锌行业
近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了“2016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情况。 据通报,专项行动期间,河北公安机关共侦破环境犯罪案件5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2人,处理违法人员3800多人;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79件852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28件30人,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5件23人;全省法院系统共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43件,判处罪犯276人。 2016年11月17日至今年4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联合部署开展了“2016利剑斩污”专项行动。 河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葛庆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河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镀锌行业,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一些非法企业,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单位犯罪的较少,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用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主要是涉水体、土壤污染。 突破大气污染破案难 2017年3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破获了河北省首起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该月,环保部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鹿泉区某水泥厂在线监测系统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嫌疑。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水泥厂为节约生产成本,故意减少烟气防治原料氨水的使用量,并伪造、篡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数据,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达320余万元,对大气造成污染。截至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8人,批准逮捕5人。 近年来,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河北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该省深入展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然而,仍有一些不法企业千方百计逃避监管、顶风作案。“这些不法企业有的通过设置暗管向大气直排有害气体;有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更有甚者,部分监测设施运维企业向涉案企业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法,共同实施犯罪。”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冯帆介绍,河北公安机关以焦化、水泥、化纤、玻璃等涉气企业和监测设施运维企业为重点,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 据介绍,今年2月以来,石家庄、唐山、廊坊、邢台等地相继破获大气污染刑事案件8起、抓获排污企业及监测设施运维企业犯罪嫌疑人20余人。与此同时,河北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建筑扬尘、秸秆焚烧、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违法人员1691人,强化了铁腕治霾的高压态势。 5月26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会同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环保厅在全省联合部署了为期7个月的打击大气污染犯罪专项行动,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不会减弱。“我们成功突破了大气污染‘破案难’的问题,为侦办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冯帆说,此次专项行动将打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涉气企业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实施者,也包括共同实施犯罪的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及个人,重在打掉违法犯罪的源头和链条。 利益链条共同犯罪多 2015年河北省法院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377件,判处罪犯625人;2016年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348件,判处罪犯593人;2017年1至5月,已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79件,判处罪犯157人。近年来,随着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尤其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类型越来越多,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关注度越来越高,疑难复杂案件多,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葛庆龙坦言,在河北一些特定行业,如电镀、制革、倾倒废酸等,污染环境犯罪比较集中,并且出现了利益链形式的共同犯罪,在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中,介绍、运输、排放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取所长,社会危害大于一般共同犯罪。 河北公安机关查办的相关案件证实了这些问题。2016年12月,沧州市献县公安局破获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从山西、山东等多个省(市)购进危险废物废旧油桶、油漆桶三千余吨,进行切割制成铁皮清洗后出售,并将非法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14人,批准逮捕13人。 2017年2月,衡水市公安局破获了冀州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抓获以马某某为首的非法倾倒犯罪团伙成员11人,当场查扣倾倒罐车1辆,废酸液40余吨。经查,2016年8月以来,该团伙前往冀州某地河沟内先后倾倒废酸液近千吨。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 专项行动期间,河北公安机关侦破的环境犯罪案件中,有一批链条完整、组织严密的大要案件,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1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18起。 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 2014年,石家庄市美斯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用于蒸发废水的蒸馏塔损坏,公司董事长李某指使李某某用改造后的货车将公司废水拉出公司进行倾倒。此后,李某某与鲁某不定时将废水倾倒在石家庄市高邑县南郊村西南山坡、废弃的煤窑、北焦河旁的乡间公路等处。经群众举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民警将正在倾倒污水的李某某抓获。随后,李某和鲁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倾倒废水为强酸。 2017年1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注意到,在河北法院审理的诸多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也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葛庆龙说。 此外,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河北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保司法实践,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恢复原状和采取替代性修复、替代性赔偿补偿等方式,让破坏环境资源的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费用。”河北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说。
2017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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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食药总局通报河北定州蔬菜批发市场用甲醛喷白菜
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报来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者使用甲醛喷沾白菜的核查结果,并通报了相关情况。 6月9日,河北电视台报道了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喷沾白菜保鲜防腐问题。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该菜站负责人吴志义承认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日前,定州市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吴志义刑事拘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责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进行调查,追究其管理责任。 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被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在蔬菜中使用属违法添加。 将甲醛用于蔬菜保鲜,此前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经营者将甲醛作食用农产品防腐剂使用;严禁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对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等安全性指标,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响应社会关切。对媒体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蔬菜、肉制品等质量安全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处置。
201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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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6
央视曝重点案件河北玉田环境污染责任人被刑拘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5日举办了河北“三查”行动回头看视频会议,表示将重点督办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该省8起环境污染重点案件。 6月3日起至6月22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和《经济新闻联播》栏目连续报道了河北8起环境污染重点案件,其中包括石家庄新乐市废旧塑料加工、土法炼铝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等,一时引发社会关注。 在会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杨智明表示,当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已与河北省监察厅对被报道的8起重点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陈国鹰分析说,此8起案件中有些存在区域性、长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区域存在排污企业底数不清、排污单位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对被曝光的环境污染案件要坚决整治到位,并深入开展“三查”行动回头看,重点督导渗坑专项整治、“四个零遗漏”、重点案件查处、检查环境监管中的盲区死角4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此外,还将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重点监测乡镇企业。 据介绍,该省将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将环保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建设省、市、县、乡、村5级的环保监管网络,突出强化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推动在线监控增点扩面工作,将重点污染源监控由国控、省控、市控延伸到县控、乡控,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局长赵军说,国家于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明确了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行为可以直接定罪,以及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等条款。当前,河北已按照该条款进行环境治理工作,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的唐山玉田县玉丰热镀锌厂县负责人沈宝明,现已被唐山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申玲敏)
201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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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8
上海3522人实现遗体捐献
新华网上海2月27日电 上海5年来有8058位市民登记遗体(角膜)捐献。到2005年底,其中有3522名遗体捐献志愿者实现了“生命在奉献中延续、高尚在人世间永存”的遗愿。他们中年龄最长者为110岁的原上海文史馆馆员苏局仙老人;年龄最小的是刚出生2个月的婴儿。据《文汇报》报道,2001年3月1日,上海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使全市遗体捐献工作走上法制化之路。经过5年的努力,上海市红十字会在遗体捐献登记工作中初步建立了“二级管理、双通道宣传服务网络系统”,使市民不出小区就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完成相关登记工作。(完)
200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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