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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05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小红庙18号院3号楼13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06614R。法定代表人:任一帆,该公司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910180133。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艳、郑金霞,被上诉人王亮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玖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原告资金后用于投资理财及借贷”,属于认定事实重大错误导致的对于上诉人平台性质以及被上诉人资金流向的严重错误判断。第一、经有关机关核查,尚未有证据证明存在玖富公司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可以证明上诉人不能接触被上诉人的资金,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玖富公司收到原告资金后用于投资理财及借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运营的“悟空优选”APP上充值资金均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王亮的个人存管子账户直接支付到借款人的个人存管子账户中,并由实际借款人提现到借款人银行卡。上诉人并不能触及和控制使用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二)一审忽略及误判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导致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判断错误。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事实“被告玖富公司尽管提供了其声称为系统内部保存的原告王亮与案外人之间的往来记录,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原告王亮经被告中介服务与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交易流水”已经明确被上诉人王亮每一笔订单交易,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说明被上诉人每一笔借款均对应有相应合同,因合同过多,无法逐一打印提供,故提供更加清晰明了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被上诉人王亮的资金流向。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事实“另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故无法得出该条款已经向原告王亮提示说明,并得到充分履行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提交形式,原审法院枉顾法律规定,仅以此为由否认该证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及《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仅因为上诉人提交的涉案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认定“无法得出该条款已经向原告王亮提示说明,并得到充分履行的证据”,否认合同的有效性,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第三、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事实:“按被告所述,原告仅通过平台向他人出借款项,但是又授权被告出借及收回资金,原告声称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出借人对借款人的选择就不可能实现,将风险向原告转移是被告滥用交易优势,通过法律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悟空优选APP操作流程”证明被上诉人在悟空优选APP反复的出借及提现操作行为,均有银行给出借人王亮发送的手机验证码验证,被上诉人反复通过验证码操作的行为均可以证明其认可其在悟空优选APP出借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枉顾被上诉人事实上的操作行为,仅凭其“声称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即认定上诉人“将风险向原告转移是被告滥用交易优势,通过法律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于上诉人平台的定性的严重错误判断。第四、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事实“被告所谓《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没有向原告提示说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不对原、被告之间产生《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设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上诉人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涉及资金、权利义务、收费的条款均用黑色字体明确标出,核心条款没有向原告提示说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没有向原告提示说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条款无效有明确规定,未进行提示说明不属于法定及约定的合同条款无效依据。最后,因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不对原、被告之间产生《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否认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三)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依据“严重违反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例如金额多笔低于0.1元),可以证实本案实质上是由原告向设立平台的被告出借资金,被告将该资金向他人出借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被告作为借款人即原告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完全与事实和法律相悖。认定法律关系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一,上诉人平台业务以“小额分散”的业务规模为主,出借人自行选择借款标的,与借款人实现点对点交易,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个人之间民间借贷模式,不能以所谓的“交易习惯”套用上诉人业务模式;其二,在一审中,一审法院枉顾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事实,根据严重违反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认定案件法律关系,完全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四)一审法院对于电子签名效力不予认可的依据已经被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电子签名效力的依据一“原告王亮对被告提供所有证据中的电子签名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对电子签名口头的不予认可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不能作为认定电子签名无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电子签名效力的依据二“尽管该证据属于案外人熊小平,但是其整个信访材料与原告案件所涉事项属同类事项,故对于案涉电子签名被告玖富公司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合法性及可靠性”,熊小平案件已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川11民终853号,驳回熊小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中乐山市中院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因此,依据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否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已经失去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电子签名效力的所有依据因为缺乏法律和事实支撑,应予以撤销,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合法、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王亮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本案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对象及还本付息的相对人均为上诉人,资金实际也由上诉人控制使用,显然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是将自有资金充值给上诉人,而其作为自己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控制人,也是之前还本付息的相对人,其显然属于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申请了诉讼保全,发现上诉人陈述的所谓托管账户中存有大量资金,且被上诉人账户上显示有充足余额,但是却无法提现,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的资金实际一直是由上诉人占有控制,其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2、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十份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上诉人吸收被上诉人资金自行用于借贷,故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二)一审法院并未遗漏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因为电子签名存在严重瑕疵真实性、合法性被全部否定;其在本案中早已经超越了所谓的居间服务范围,系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1、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并非是自己的银行流水,而是上诉人私自在其账户下以被上诉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在开庭前被上诉人从未掌控过该账户,也不知道有该账户的存在,其中所谓的流水也并非银行交易流水,而是上诉人为了规避其融资放贷的违法行为而单方制作的网络虚拟流水。另外,该平台上的全部电子数据由上诉人掌控及保管,其不仅在2020年8月份以后进行过多次的违规升级,甚至对于被上诉人在平台上的剩余款项金额也进行过修改。2、上诉人提到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及电子签名,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故其所谓的合同均对被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三)本案上诉人以信息中介之名行融资放贷之实,实质上存在两个借贷法律关系,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违法以自身名义开设账户,要求被上诉人等资金意向出借人将自身款项汇入其银行账户,上诉人在冒用被上诉人名义以所谓的虚拟子账户名义将款项自身用于放贷,再由其控制该子账户向被上诉人还款,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将资金全部汇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自行用于投资与出借。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四)上诉人关于否认电子签名的效力,纯属主观臆断。(五)上诉人提交的所谓流水,不仅是其自己操作做出来的,甚至出借资金很多低于0.1元,甚至是0.01元的借款,分36期偿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亮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产生收益及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产生的利息17181.11元,合计127181.11元,并给付起诉后到本金全部清偿完结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2月3日及8月4日原告王亮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玖富公司运行的“悟空优选平台”上分别充值60000元和50000元,被告玖富公司收到原告资金后用于投资理财及借贷。原告王亮发现被告玖富公司出现了还款逾期后遂开始联系客服要求还款。被告玖富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王亮出具出借证明书,载明原告王亮出借二笔,总价款110000元。后原告王亮索要一直未果,诉至原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原告将资金交由互联网平台进行理财,互联网平台不能按期返还资金,原告以民间借贷向设立平台的公司进行追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属于移动互联网与现代金融交织的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相对复杂,经过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中介咨询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双方之间发生往来的资金数额。第一,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1.按《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该条款没有加黑提示)约定,甲方(原告王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甲方有权通过参与乙方(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借服务,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或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接受乙方为其推荐的借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授权签署、在乙方平台通过电子签章、点击确认或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甲方签署确认或生成等方式签署《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并按照融资文件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甲方受其本人或授权乙方签署确认的融资文件条款的约束,自甲方协助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方账户时,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那么,被告玖富公司就应当提供原告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证实被告仅作为中介方只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玖富公司尽管提供了其声称为系统内部保存的原告王亮与案外人之间的往来记录,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原告王亮经被告中介服务与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证据,另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故无法得出该条款已经向原告王亮提示说明,并得到充分履行的证据;同时该条还载明原告授权被告出借,被告应当提供授权证书加以证实,被告玖富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所获授权,只不过是自己的单方陈述,是否构成双方代理,如何回避利益冲突,均无约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对借款人的选择,形成出借合意,交付出借资金是民间借贷的核心,一旦出错,出借人就面临资金收回的风险,这种风险必须由出借人自行决定,出借人才能自担风险,按被告所述,原告仅通过平台向他人出借款项,但是又授权被告出借及收回资金,原告声称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出借人对借款人的选择就不可能实现,将风险向原告转移是被告滥用交易优势,通过法律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故被告所谓《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没有向原告提示说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不对原、被告之间产生《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设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所谓提供中介服务的理由,不过是所谓的有关人员专业化设计,业余人员运作,没有提示说明,并加以履行的伪装行为,不能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应当以案件实际交易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对被告提出的被告是为原告出借资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被告不是本案的借款人的主张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陈述原告的资金是通过原告开设的资金出借第三方存管账户,出借给他人的不是借给被告的主张,结合原告提供的出借证明书、银行流水记录、被告账户现状及出借金额严重违反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例如金额多笔低于0.1元),可以证实本案实质上是由原告向设立平台的被告出借资金,被告将该资金向他人出借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被告作为借款人即原告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风控管理失效,导致其不能及时偿还原告资金及收益应当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本案所涉的电子签订问题,因原告王亮对被告提供所有证据中的电子签订名不予认可,加之原告王亮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信访【2022】35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中金认证未充分提供对申请人证书和证书更新的身份查验记录,在提供有关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向申请人告知不充分、未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我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已要求中金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改正,并按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尽管该证据属于案外人熊小平,但是其整个信访材料与原告案件所涉事项属同类事项,故对于案涉电子签名被告北京玖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合法性及可靠性,故本院对于本案所涉电子签名的效力不予认可。第二,被告对于原告的案涉资金数额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综上所述,本案的实质是由原告向设立平台的被告出借资金,被告将该资金向他人出借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被告作为借款人,风控管理失效,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应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产生收益及自借款之日起产生的利息17181.11元,因该利率计算无明确的合同依据,但被告长期占有原告资金属于客观事实,故认为该部分利息,自被告实际占有原告资金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王亮清偿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截图;2、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截图;3、悟空理财APP穿测截图;4、(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317号公证书;5、河南省高院(2022)豫民终853号判决,拟证明:1、悟空优选平台的运行者并非玖富公司,一审判决认定悟空优选平台的运营者为玖富公司,系事实认定错误。2、玖富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王亮在投资前已明确知悉玖富公司的中介服务性质并授权玖富公司使用其电子签章等内容。第二组证据:1、王亮与多个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汇总表及部分借款协议;2、债权通服务协议相关文件;3、通道三回款明细;4、注册及行为日志;5、(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59号公证书,拟证明:1、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系王亮。2、王亮已签署债权通服务协议相关文件,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全部了转让给AMC,无权再以债权人身份向玖富公司主张债权。3、若玖富公司为借款合同债务人,则债权转让须征得玖富公司的同意,但实际情况是向AMC公司转让债权征得了王亮的同意,所以王亮系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而非玖富公司。第三组证据:1、数字证书合作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4月,一审已提交);2、(2022)川11民终853号民事判决,拟证明:网络借贷过程中,王亮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中的电子签名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据4-5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第一组证据中的1、2、4、5;第二组证据中的5;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玖富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中有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但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该公司于2017年获得国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2017年5月17日,该公司的第三级玖富普惠网贷平台系统在北京市某某局朝阳分局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二)王亮于2020年8月4日在悟空APP下订单,该订单主要详情为万元宝-180天,出借金额50000元,期望年化回报率8.8%,封闭期180天,优惠补贴满50000元减350元。2020年1月23日的60000元亦是以此种方式下订单及进行支付,玖富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借款详单及借款协议中载明,该公司为王亮随机拆分选择的借款人数达779人,借款金额从0.01元至630.34元不等,其中部分为直接出借,部分为从其他债权人处受让的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借款年利率从9.3%至13.6%不等。借款协议中载明的出借人信息中仅有出借人姓名,其他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均未完整展示。(三)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通知,2020年12月7日被告运营的网络信贷业务平台清退下架,被告向网贷平台发布《多元退出通道》公告,用户可以选择确认处置债权的方式。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王亮在玖富公司经营的悟空APP上充值投资11万元,封闭期届满后,其充值投资的11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从平台中取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玖富公司是案涉互联网借贷关系的借款人还是居间服务人?首先,关于玖富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国家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第十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本案中,玖富公司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所实现的资金融通、信息中介服务,属上述意见中的互联网金融。其在未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网贷业务平台,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玖富公司上诉主张其从事的是网络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玖富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经营范围,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被告颁发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但该协会属行业性协会组织,不是管理办法要求的备案机构,被告未按上述规定及营业执照载明要求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故被告不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经营范围,其为原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玖富公司的操作模式。一方面,玖富公司向投资用户展示的“万元宝”180天(5万起)理财产品,从内容到形式与银行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相类似,足以使投资用户认为与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一方主体为悟空APP的经营者。另一方面,其通过与投资用户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其仅为投资用户提供出借服务的中介一方,既不承担清偿责任,也不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展示的要约内容与其和投资方所签合同的要约内容不一致,投资用户均进行了承诺,在此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玖富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为玖富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玖富公司提供的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字体很小、条款众多、内容冗长、晦涩难懂,普通人通读一遍尚且困难,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解该条款的涵意。大多数投资用户会基于对玖富公司所展示产品的信赖,忽视该协议条款内容,直接予以确认。玖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王亮进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并无不当。第二,按照玖富公司的主张,针对王亮出借的一笔款项,玖富公司为其随机选择的借款人数达779人,遍布全国各地区,每人的借款金额从0.01元至630.34元不等,未向王亮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借款人逾期未予还款,王亮客观上无法向如此庞大的借款人群主张权利。同时,在玖富公司向王亮选择的借款人中,其中一部分为受让他人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客观上为逾期不能清偿的不良债权。玖富公司如此操作,也充分说明了王亮充值出借款与玖富公司网络平台系统自动选配指令存管银行划转出借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是玖富公司利用平台交易优势将自己的出借交易风险转嫁给王亮的行为。王亮不能知悉借款人的信息,也不能选择借款人进行交易,其被动的接受无法主张权利的庞大借款人群,甚至受让逾期不能清偿的不良债权,其作为交易一方主体,不能选择和知悉借款人,无法规避和防范风险,按玖富公司设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不能认定王亮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三、本案的实质是王亮以订购金融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玖富公司运营的平台充值出借资金,其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玖富公司又将该资金出借给实际借款人,玖富公司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另一借贷法律关系,因被告对出借资金管理失控,资金未收回,导致玖富伺不能按时向王亮还款。故原审法院判决玖富公司向其清偿借款本息并无不当。第三、关于王亮涉案债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本院认为,《多元退出通道》是玖富公司单方制定的P2P业务清的退选择性方案,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其所提供的回款明细系其单方制作的清单,不能证明所列款项已进入王亮账户,故其关于王亮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主体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玖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耀武审 判 员 晏 海审 判 员 李豪玲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雷新渭书 记 员 柴莉敏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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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在等待4年后,爆雷平台晋商贷终于迎来返款的曙光!
在等待近4年后,晋商贷的出借人们终于迎来曙光。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晋商贷”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简称《公告》),对全国受害人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工作,这意味着,核实工作完成后,按比例对追缴资产进行返还。《公告》显示,被告人郝晓海、郝晓东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以下简称“晋商贷”案)涉财产部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晋商贷”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 《公告》指出,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参与“晋商贷”案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债权债务人(包括前期在公安机关登记人员)。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3月20日9时起至5月19日18时止。登记方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司法公开——非法集资登记——晋商贷案件。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登记。登记核实所需材料为:身份信息材料、收款账户材料、集资信息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是晋商贷的运营主体,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郝晓海是该公司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运营者。晋商贷成立之初就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巅峰时期的日成交量超过4000万元,仅10天成交额超过5亿。相关资料显示,晋商贷主体公司为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郝晓海是该公司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运营者。晋商贷成立之初就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巅峰时期的日成交量超过4000万元,仅10天成交额超过5亿,逾期之时,参与人数12.86万,总规模涉及175亿。2018年8月逾期之时,参与人数12.86万,总规模涉及175亿,最后致使约4.9万名出借人损失47.8亿元。2018年9月13日,晋商贷官网发布投资者倡议书,称从9月13日23时起,平台对旧系统用户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到期本金及到期本息按3%给予提现,剩余部分续投12个月,但随后又连发两篇公告改变兑付公告。2018年11月7日,郝晓海因涉嫌违法活动向太原公安机关投案,晋商贷也随之暴雷。晋商贷案从立案、审理到目前退款工作的开展共历时4年。郝晓海投案后,2019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郝晓海、郝晓东、蔡晶等3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理起诉。2020年12月15日,山西省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商贷案作出晋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并着手开始对在案扣押、冻结的大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变现的工作。此次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预计下一阶段就会按照比例进行退款。虽然历时4年,但是终究会看到希望。这也说明,大多逾期P2P平台的投资人来说,立案是最能看到希望的回款方式。综合:银讯Fintech、山西青年报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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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玖富股东、管理层大曝光
玖富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大部分业务是由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通过其与他们签订了某些合同安排的中国可变利益实体(“VIE”)在中国进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某些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外国投资加以限制和施加条件,因此玖富公司通过它的 VIE 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他们在中国的大部分资产(包括许可证)由 VIE 持有,其大部分收入来自 VIE。根据玖富公司向美国投资者的披露信息显示,其管理层(董事和执行官)信息如下:孙磊自 2014 年 1 月起担任玖富的董事,自 2017 年 11 月起担任玖富的董事会主席。孙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拥有超过 15 年的经验,并获得了众多享有盛誉的国家奖项。在 2006 年 8 月成立本公司之前,孙先生于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8 月担任中国民生银行(港交所代码:1988)总行高级经理。自 2005 年 8 月至 2005 年 9 月,孙先生担任部门神州数码(SZ:000034)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在此之前,孙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泰和诚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服务部主任。自 2003 年 3 月至 2004 年 8 月,孙先生于 孙先生曾任海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港交所代码:0818)金融服务部部门主管。孙先生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获得北京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和EMBA学位。任一凡自 2014 年 1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自 2020 年 6 月起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任先生自 2012 年 6 月起任北京爱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任先生在北京天天飞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任先生在北京新闻广播电台担任制片人。任先生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福特汉姆大学媒体与传播硕士学位。肖常兴自2014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肖先生于2014年创立威尔猎资本,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合伙人。2001年至2013年,肖先生担任北京海升先进商务解决方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1995年至2000年,肖先生担任北京方正订单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肖先生于1995年获得北京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龚方雄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玖富的独立董事。龚博士在金融行业工作超过 23 年,在研究和投资银行领域均获得广泛认可。龚博士自2016年11月起就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担任First Seafront Financial Limited的负责人员以及First Seafront International的负责人员Capital Limited 自 2018 年 9 月起参与第 1 类(证券交易)和第 6 类(企业融资)受规管活动。龚博士目前担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0122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博士。龚先生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董事长,领导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业务。2004年6月至2009年8月,龚博士担任摩根大通中国研究/策略部负责人兼首席经济学家,领导摩根大通中国研究团队涵盖股票研究、市场策略、宏观和外汇汇率。龚博士还共同领导摩根大通新兴市场亚洲市场研究和战略。在加入摩根大通之前,龚博士于 1997 年 9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兼全球货币和利率研究联席主管。龚博士于 1995 年担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到 1997 年,他的职责包括向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提交研究和政策。龚博士拥有博士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博士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和宾夕法尼亚大学经济系联合完成论文,费城天普大学物理学硕士,北京大学运筹学与经济学硕士,物理学学士。欧阳玉萍自 2021 年 2 月起任高云半导体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此前,欧阳女士曾任在纳斯达克全球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China Techfaith Wireles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的首席财务官市场,自 2008 年 8 月起。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8 月,欧阳女士在中国德信担任多个财务职位,包括其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报告经理和首席会计官。在加入China Techfaith之前,她曾在广州地铁公司担任会计经理。欧阳女士2006年获得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6年获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刘磊是玖富的联合创始人,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玖富的董事,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玖富的首席风险官,自 2020 年 8 月起担任玖富的首席执行官。此前,刘先生担任玖富的执行总裁。在创立本公司之前,刘先生于2006年至2007年担任中国民生银行(港交所:1988)总行零售银行部高级产品经理,负责开发个人贷款产品。在此之前,刘先生自2003年起担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个人理财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开发和产品设计。刘先生获得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得北京大学EMBA学位,2018年获得EMBA学位。张丽女士自 2021 年 5 月起担任玖富的首席财务官,自 2019 年起担任玖富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总监。在加入玖富之前,张女士曾担任敏捷基金的首席财务官,这是一家专注于技术、媒体的风险投资公司2018年至2019年在中国电信、体育、健身和健康相关行业。在此之前,张女士担任USANA Health Sciences, Inc.的风险和合规总监,负责审计和合规事务2015年至2018年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情况。张女士还曾于2005年至2015年在普华永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张女士于1999年获得中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学士学位,并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清华大学。杨小军自2020年4月起担任玖富的国际业务总监。此前,杨先生担任玖富的总裁兼九府普惠董事长。在2016年3月加入玖富之前,杨先生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担任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9年5月至2015年2月,杨先生在任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司副司长。2005年10月至2009年5月,杨先生担任中国证监会共同基金监管基金投资处处长。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杨先生任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9 月,杨先生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助理。杨先生于1996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应用数学学士学位,国际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2年获得厦门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剑桥大学MBA学位。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玖富向上述执行官和董事支付了总计约 2,050 万元人民币(310 万美元)的现金。主要股东备注:孙磊先生、刘磊先生、陈立兴先生、杨晓军先生和张丽女士的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5号楼1607室,邮编:100012。龚方雄先生的办公地址是香港湾仔中环广场3603号。欧阳玉萍女士的办公地址是中国广州市黄浦区科学街243号A5座1001室,邮编:510700。任一凡先生的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葵花大厦550室。肖常兴先生的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B36京东方环球商务园B座2楼。另据2019年玖富IPO时候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当时的核心管理团队多为“北大系”:玖富官网的介绍为“多来自北京大学、银行总行、海外知名金融企业、知名互联网企业”。玖富此前也明确宣传称集团超过70%的高管源自北京大学。经不完全统计,当时玖富核心管理团队中拥有北京大学背景的包括创始人兼CEO孙雷,联合创始人、高级副总裁兼CRO刘磊,联合创始人兼常务副总裁陈理行,高级副总裁兼CFO林彦军,高级副总裁李贵生、集团副总裁金增笑,集团副总裁朱俊丽,集团副总裁兼CHO张冬成等。当时招股书披露了玖富集团法人代表、董事任一帆的过往履历,及当时玖富集团董事会中的董事还包括唯猎资本创始合伙人肖常兴、原上华控股董事会主席黄旭新、赫基集团董事长徐宇之兄弟徐乘、和合控股集团董事长张俊生和众为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张永汉。肖常兴背景深厚。他最为公众所知的投资项目为ofo,为ofo的天使轮投资人。此外,第一前海金融董事长、原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龚方雄和华米科技CFO崔大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中,龚方雄同样毕业于北京大学,拥有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物理学学士学位。综上来看,“北大人”在整个玖富集团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来源:玖富招股说明书、IPO早知道
2022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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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融360荣获北青财星榜“金牌社会责任奖”
近日,第14届北京青年报“财星榜”获奖名单揭晓,融360凭借着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荣获“金牌社会责任奖”,同时入选此次财星榜的还有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天津银行等金融机构。 “财星榜”由北京青年报主办,已经连续举办了十四届,覆盖银行、保险、金融科技、消费金融等主流金融行业。作为一项由北京市民和专家团队联合评选出来的金融榜单,“财星榜”聚焦品牌、服务、社会责任、产品等维度,设有“金牌品牌价值奖”“金牌品牌建设奖”“金牌综合实力奖”“金牌财富管理机构”等多个奖项,以高“含金量”备受行业推崇。融360联合创始人、董事长、CEO叶大清表示,公司始终把如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当成思考和实践的一部分。未来也会继续迎合时代的发展、遵循国家的号召,积极参与解决社会共同关切的问题,为推动社会发展贡献力量。长期以来,融360致力于用金融科技助力普惠金融,以“让金融更简单”和“成为每个人的金融伙伴”为使命和愿景,勇担社会责任,不断地追求金融科技创新,不断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帮助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下沉服务触及更广大用户,突破地域限制和数字鸿沟,服务实体经济,在助力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冲击、提升民众金融可获得性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此外,融360应邀加入世界银行旗下全球中小企业金融论坛(Global SME FinanceForum),正式成为该论坛的成员之一,致力于消除极端贫困、促进共享繁荣,扶持全球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各国经济活力。与此同时,融360积极响应央行号召,通过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在开展形式创新的教育行动,利用短视频、公益讲座、防骗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众多消费者提升了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能力,保护居民财产安全,持续助力公益事业。作为勇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金融科技企业,融360也在积极帮助贫苦地区人民提升金融教育水平,助力贫苦地区人民打好脱贫攻坚战。近年来,融360先后深入井冈山革命老区、内蒙古镶黄旗、河北赤城县兴仁堡、四川阿坝绿叶村等地开展精准扶贫工作,通过捐赠物资,开展互动式教学活动,帮助改善当地教育基础设施,普及金融安全教育知识。在融360十周岁生日之际,叶大清联动千万大V神探大妈用直播+公益的方式,在快手直播间举办了一场特别的公益带货直播,将融360的企业社会责任事业推向一个高潮。叶大清现场承诺将直播全部收益捐赠给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用于“京津冀社区老年人金融教育公益行动”项目。十年来,融360始终致力于用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提升每个普通人的金融获得感、幸福感,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十年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融360希望通过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和公益活动探索,切实帮助到有所需的社会弱势群体,呼吁更多人关注了解、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而积极构建一个传递爱心与正能量的公益内容矩阵,传递数字时代正确的价值理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共建一个健康包容、可信赖、可持续的智慧社会。此外,叶大清还表示,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拥抱变化,探索全球化进程,将作为融360长期发展的基石。“当然,我们也将继续坚守合规底限,积极拥抱监管,加强党组织建设与员工文化建设,以支持国家建设、服务百姓利益作为宗旨;我们还将坚持商业价值与企业社会责任并重,在消费者金融教育保护、绿色金融、小微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持续投入,在金融数字化改革的大势中找到民营科技企业的正确位置!”未来,融360始终坚持从事公益项目,不断用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我国社会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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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融360
融360|简普科技(NYSE:JT)成立于2011年10月, 是中国知名的移动金融智选平台,致力于实现“让金融更简单,成为每个人的金融伙伴”的使命与愿景。2017年11月16日,融360旗下简普科技(NYSE:JT)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360|简普科技(NYSE:JT)通过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为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匹配、推荐服务,以及金融教育、行业报告等内容服务;同时,还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控解决方案,多维度立体输出“技术+场景+用户+运营”全链条服务。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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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中鸿财富、消费宝、小酒柜疑似踩红线设资金池王靖安或涉嫌欺诈
“筑梦企业,圆梦家庭,”“实现了投资额百分百及时兑付,投资者投资损失为零”的中鸿财富,该企业在全国拥有120多家分支机构,超300个营业点,其工作人员介绍,仅第二分部每个月平均都能融资两千万左右。11月1日,一名陈姓理财顾问在广渠门内家乐福超市外发给记者一份理财介绍和邀请函,记者随后来到雍贵中心B座7层的运营中心,听了半个小时的投资理财介绍。11月14日记者以投资人身份来到该企业汉督国际第二分部,客服经理黄小姐拿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为三方协议:甲方(出借人);乙方: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没有明确乙方身份,从协议条款第四条“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分析为中介;担保方:北京中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为两方协议:甲方(原债权人):王靖安;乙方(债权受让人):即出借人。下方附有转让债权明细表,表内列有借款人相关信息。两份协议内容完整的解读该公司投资理财的运作模式:1、贷款端先行将公司法人王靖安的钱贷出去(注:因为协议反映出的王靖安是原债权人,所以贷出去的钱应当是王靖安个人的钱),借款人(债务人)与王靖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理财端将投资人的资金融到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帐上,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把王靖安债权匹配或拆分后分期匹配,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即出借人);3、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张占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北京中融合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9日,法人代表张占梅,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把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比作一个水池,资金比作水,这个模式就非常好理解。投资人把水放到水池里,借款人是等水的,王靖安是放水的,王靖安先把自己的水放给等水的人,然后把水池里的水回到自己帐上,转换成投资人放给借款人的水。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双井乐成中心,成立于2015年4月10日,注册资金5亿,实缴资金0,为中企鸿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法人代表王靖安。中企鸿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6日,注册资金5千万,法人代表王靖安,股东为王靖安、张占梅。2015年4月20日因“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23栋底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活动”,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作出京工商丰字(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边拉客,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直接通过POS刷扣投资人的钱到公司的账户上,私设资金池,因担保公司不具担保资格,故涉嫌欺诈,已经触碰到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红线。王安靖贷出去的资金如果是公司资金,同样触碰到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红线。11月15日,记者来到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采访,自我介绍为公关部的负责人黄超接待了记者,但对记者的提问均以要向领导回报后给予答复为由予以婉拒。11月17日记者再次发去询问信息,至今没有回复。已经沉寂多时的消费宝,因为与“甘肃首富”阙文彬再次筹划转让西部资源控制权发生关系,而进入大众视野。近日,西部资源对外宣称,公司控股股东拟将所持有的公司24.55%股权转让给湖南隆沃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沃文化”)。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阙文彬变更为王靖安。王靖安此前还是消费宝集团的董事长。消费宝集团是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公开资料并不能查到其法人和股权等信息。消费宝集团旗下有消费宝(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消费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者运营着消费宝卡,意在打造一个消费金融生态平台。王靖安运营的消费金融模式,与常见的现金贷、商品分期不同,初期是将消费宝卡定位为随身服务性消费的结账卡,并将这些卡引入全资收购及加盟的餐饮、KTV、健身、美容美发美甲、超市等需要亲自到店体验的业态中。之后,消费宝卡又引入了F2C(Factory to customer)模式。王靖安试图通过“互联网+”思维,将线上线下的预付卡变成连接厂家商户与C端消费者的桥梁。官方称,这种模式不仅保证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还优化了价格。在2016年,王靖安曾经为消费宝的消费卡券F2C模式大造声势,还大胆提出消费宝3年后的总成交量有望达到3000亿元。不过这样的消费宝,却没有遍地开花;起于“双创时代”的它,一开始就有着挺入资本市场的雄心,但最终也未能如愿。王靖安对于消费金融的理解与创新,当下还没有找到爆发的突破口。大理想:目标交易额3000亿元2016年,王靖安在向外界宣传消费宝时,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远景。主流的消费卡券交易市场,主要是两类销售方式,一类是线下售卡方式,比如传统的家乐福卡、沃尔玛等;另一类是国内主流电商企业,如商城、等。每家各自为阵,并没有一个平台。而消费宝要做的就是用一个平台,将零散的消费卡券合起来,拉近厂商与消费者的距离。消金界(微信ID:cfwnews)在2016年曾与王靖安有过接触,他当时信心满满,称早在两年前就看到了这一趋势,并在“移动互联网+消费卡券” 的模式基础上,创新打造出F2C模式,欲建立一套比肩淘宝的商业版图。在他看来,相比较C2C模式,消费卡券F2C如果顺利运作,可以在一定程度降低各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和消费者,这也是F2C这一模式的价值。王靖安设想的消费宝,从一开始就定位于全球化的消费服务集团,他为消费宝制定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打通各家预付卡的销售平台,解决合规问题。第二步,发联名卡,将各家的卡整合、连接。第三步,申请或收购支付牌照,实现消费宝卡通天下的愿景。在2016年,王靖安预计3年后,消费宝占预付卡类市场总额的预计会达到10%,以目前预付卡类的市场总额3万亿元估算,消费宝3年后的总成交量有望达到3000亿元。在“2016中国创业创新博览会”举行的“中国创业创新高峰论坛上”,中国消费宝集团荣获了创博会颁发的“优秀创新企业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过去一年中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创新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对于这一业务,王靖安的初心是希望为人们更好地享受生活,这是他说的创立消费宝的初衷。启动香港上市?消费宝的高光时刻,是2016年启动香港上市。尽管这一时刻,在日后看来有些让人落寞。公开报道称,2016年4月5日,消费宝集团在北京举办了“消费宝香港上市启动仪式暨首届大宗商品与服务采购会”。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广告媒体、互联网、学术领域等近千人参与。官方之后在通稿中称,“通过一天的活动,近千家企业争相进驻消费宝平台,这些优质的企业将借助消费宝的平台,通过消费宝创新的商业模式,为他们突破发展瓶颈开辟一条新思路。”那个时候,摆在消费宝面前的,似乎是一条康庄大道。挑战淘宝、京东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好像也不是不可能。然而,理想中的那个消费宝平台并没出现。目前在消费宝官网上,所呈现的公司包括湖南湘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翠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佘太玉矿、龙山惹巴拉影业、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小酒柜。这些公司,都是自我经营一些消费产品,谈不上什么“平台”。传说中的消费宝商城,消金界也没有找到。只是在个别报道中,有提到消费宝在北京发放“消费宝卡”,在北京一些餐饮、商场类商家使用。而这和上市发布会上提到“近千家企业争相进驻消费宝平台”,恐怕不能等同。而且,消费宝于香港上市也未能如愿,曾经的千人大会,一地鸡毛。口号打得响亮遭处罚消费宝到底怎么了?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一是商业上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二是这个模式一开始就是为资本市场定制的故事。消费卡券F2C模式,听起来的确是一个有前景的商务模式。但是,要把各企业的预付卡都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实在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不小的资金以及强大的管理能力。在市场中,有以万集卡为代表的预付卡商城。据媒体报道,2017的销售额突破40亿元。万集卡的预付卡主要来自京东这些电商平台的,这个相对容易来运营。而消费宝所说的运营企业的预付卡,需要线下一家一家对接,想要实现,难度不小。搜索公开资料,消费宝也没有给予预期中的大投入。传说中的消费宝商城,我们并没有找到。值得关注的是,6月11日,北京市工商局官网公布了6起类金融典型案例。曾经公开称消费宝为自己母公司的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推广“消费宝”和“消费宝卡”产品,在其宣传彩页中使用了“中国最具规模、最具时效的多元化消费服务企业”、“国内最领先的多元化金融企业”、“我们提供国内最专业的金融服务”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易对投资人产生误导,昌平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还没有做起来,口号已叫得太过响亮。据企查查信息,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王靖安。结语消费金融这一行当,需要创新,王靖安是大胆的,但平台型创业,横向对比美团于团购,滴滴于出行,缺少强大的资金投入与有效的执行力。而且一开始的上市噱头,让人怀疑这个商业模式的初衷。话又说回来,如果当初踏踏实实做消费金融,王靖安将资源与精力放在现金贷与消费分期上,可能又是另一片光景。然而,在证券时报·e公司的报道中,他们的宣传,又冠上了时髦的“共享经济”名头。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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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儒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公 告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020年4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儒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先后对周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至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实维护投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因侦办案件需要,同时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工资、佣金、提成、返点费、好处费、代理费等,应依法追缴。现公安机关告知该公司及分公司从业人员(含离职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并退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将不作犯罪处理。对拒不退款及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积极提供追赃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对于在网上网下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凡是未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请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联系电话:0530-3333223联系人:李警官 单警官联系地址: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399号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21年4月30日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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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
哆啦钱包立案后通知清退:首次返还67%款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哆啦钱包”案即苏飞建为首的犯罪集团案受害人资金清退公告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对以苏飞建为首的犯罪集团(以下简称“哆啦钱包”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工作。为维护受损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和信息核实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经核实认定的“哆啦钱包”案的受损被害人。二、清退原则“哆啦钱包”案受损总额为1403万余元,目前执行到位943万余元。本次清退943万余元,统一清退比例为受损金额的67.21%。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三、清退开始时间自2022年1月25日开始。四、清退方式法院已委托工商银行为受害人开设电子账户,清退资金将汇入该账户。受害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五、相关提醒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受害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受害人应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领取,避免人员聚集。4. 后续如有退赔,也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公告,请及时关注。特此公告。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2020年11月,嵊州法院审理了“哆啦钱包”相关案件,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公司也被判刑。媒体报道显示:2018年9月,张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2019年3、4月份开始,该公司自主开发并销售放贷类APP,被告人陈某銮等人明知下游公司购买其公司开发的放贷类APP用于“套路贷”犯罪,仍向阮某斌的科技公司、苏某建(已判刑)的文化传媒公司以及丁某栋的科技公司等多家网贷公司出售“哆啦钱包”、“宝来钱柜”、“喜鹊来花”、“波波钱包”等放贷类APP,在放贷运营过程中提供风控服务、软件维护和贷超推广等帮助行为。张某等人逐步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銮为积极参加者,李某波、曹某俊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与上述网贷公司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判决结果积极参加者陈某銮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2022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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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
“团贷网”出借人《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团贷网”出借人 赔偿义务机关: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检察院;东莞市人民政府 具体请求:按出借合同兑付本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抚慰金事实与理由:我们是通过东莞市“团贷网”网络借贷俗称(P2P)平台出借人,我们的出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网络借贷(P2P)出借人。“团贷网”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近七年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证书;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ICP备案许可;2018年强监管下通过监管部门合规检查;“团贷网”自成立以来一直受到广东省以及东莞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大力扶持被评为:东莞市市民喜爱品牌; 东莞诚信服务示范单位;东莞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东莞消费者信赖的金融服务机构;东莞市金融协会会长单位;广东省自主创新标杆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互联网+金融试点项目;广东省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等等;以及广东省政府多次给予“团贷网”网络借贷平台现金奖励等等所获嘉奖和奖励众多。正因为有普惠金融号召和网络借贷(P2P)受法规保护的广泛宣传,加之东莞市政府为“团贷网”平台背书增信,出借才把省吃俭用的血汗钱通过“团贷网”网络借贷平台出借支持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获取合法利息。“团贷网”正常运营,借款人正常还款,担保公司,存管银行厦门银行均正常履职中,我们的出借财产未遭受侵害亦并未报案,依照当时国家清退网络借贷(P2P)规定应良性清盘“团贷网”,哪知是飞来横祸:2019年3月27日突遭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关闭原有还款通道,冻结了我们厦门银行存管账户,扣押了我们的出借财产,打乱了原有的催收机制,造成人为逾期,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没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反而混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罔顾事实,将其它单位和个人违法犯罪问题却错位给“团贷网”,并且欲以将出借人定性为“集资参与人”的方式让其丧失权利、申告无门。有的出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被非法关押、伤害,导致二次伤害和极大的民愤与不公。其中出借人毛小良为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而遭关押的案例就极为典型。东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出借人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均被各种借口推诿。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责,没有及时纠正出借人无辜受冤的错误,将错就错,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健康均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东莞市人民政府接管“团贷网”,致使出借人原本正常履行的出借合同至今近三年不能正常履行,给出借人权益造成实质性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特申请赔偿。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团贷网”出借人2021年12月15日
2022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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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北京物科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北京物科餐厅位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院内,环境优雅美观,停车方便,餐厅共有四层,一二层经营零点式快餐,风味小吃(各种面条、炒饭、盖饭、包子等)。三四层接待各种宴会包桌、零点炒菜、西式菜肴等。餐厅设有各种包间10余个,四层宴会厅可同时容纳120—200人就餐厅,能接待种种大型宴会(公司庆典、婚宴、同学聚会、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议自助餐。餐厅主要经营粤菜、湘菜、川菜、家常菜及西式菜点、比萨等。经济实惠、干净卫生是我们的经营原则,服务周到、热情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为能让大家有一个放心安全的就餐环境,餐厅特购置一套理化检测设备,对年进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测,是现中科院下属餐厅最早拥有此设备的单位。愿北京物科餐厅成为您就餐的最佳选择。欢迎广大宾客光临!享用美味佳肴 尽在物科餐厅餐厅电话:010-82648024 82648027团队订餐电话:010-82648023 手机:13520957175
202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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