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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刚刚!官方确认:全国在运营P2P仅剩15家
来源:网贷之家综合据证券时报报道,9月14日,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了84%,出借人下降了88%,借款人下降了73%,网贷机构数量、参与人数、借贷规模已连续26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冯燕表示,虽然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取得决定性进展,但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更大,剩余机构的“三降”问题进展缓慢,网贷机构退而不清问题依然突出。冯燕强调,下一步要彻底开展风险整治工作,如期完成整治收官工作,将处置存量风险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提高资金的清偿率和返还效率;地方要加快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快转型进度;加大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目前已有200余家网贷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测长效机制,坚决落实金融业务要持牌经营的要求。此前的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总台央视记者专访时透露,金融管理部门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出清。郭树清表示,网贷平台的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了根本性的转折阶段。过去一度网贷平台最高的时候有五六千家,现在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可能到今年年底,专项整治工作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的监管。郭树清表示,监管部门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将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的损失。郭树清称,出借人的资金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会配合公安部门执法部门还要追查、清收,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最大的程度偿还他们的投资。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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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这个恶势力团伙被法院判了——团伙首犯获刑20年罚金53万元
捏造事实恶意诬告,敲诈勒索为害一方,这个恶势力团伙被法院判了——团伙首犯获刑20年罚金53万元直播南阳讯 捏造事实,恶意诬告邓州市各级领导,并以曝光问题为由进行敲诈勒索。8月20日下午,在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上,这个以刘某红为首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其中首恶获刑20年,并处罚金53万元。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卧龙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3件41人,审结2件18人;受理恶势力集团案件8件42人,审结7件32人;受理恶势力团伙案件26件78人,审结24件71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团伙首犯获刑20年刘某红于1992年到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担任治安员后,在与上访村民接触过程中,看到了上访告状的“好处”,并逐步接触了一些记者、媒体人士,获取了一定的人脉,对外以“记者”身份自居。2008年以来,刘某红纠集付某平、付某梅、刘某杰、刘某朋,多次在邓州市实施诬告陷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树立“威名”,形成不法影响,他们捏造事实,长期向中央、省、市各级部门恶意诬告邓州市各级党政领导。同时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维系该恶势力团伙的运营,刘某红以曝光学校、政府等单位的问题为由,强迫邓州市某镇政府、某镇中心学校等29家政府机关、学校、国有企业,购买其廉价的酒水等,非法获利117万余元。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3万元。判处付成某、付冬某等4人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放贷利率高达10分,暴力讨债被判徒刑2017年10月,谢某泽伙同李某六等人租赁城区文化路银基大厦一房间作为“天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对外经营高息放贷业务,被告人李某六负责财务账目,被告人谢某泽负责员工使用和收放款,被告人王某坡等人为催收人员。经查,李某六、谢某泽等人的实际放款利率均为10分以上,同时收取砍头息,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付息,逾期每天罚款1000元。谢某泽等人为保证本金和利息的追要,纠集王某坡等人对到期未还款人员采取跟随、滋扰、堵门、摆花圈、辱骂、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借款人还款。李某六、谢某泽对参与要账的团伙成员用发放工资或者发红包、请客吃饭等方式予以奖励。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泽等7人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讨要赌场高利贷,非法拘禁加体罚2016年至2017年,王某帅在赌场借了高某10多万元钱无力偿还。高某带人来到王某帅家中,以在其家大门上喷涂油漆、砸门、门口放花圈的方式,向其逼要赌场高利贷。王某恒在赌场借钱4万元左右,剩余1万余元未偿还,高某带人开车来到王某恒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将其带至卧龙区的一个停车场,拿着工兵铲等凶器威胁王某恒,向其暴力讨要赌债。2017年至2018年,丁某新在赌场使用高某所放高利贷,多次还款后仍有8万元未能归还。高某等人驱车到社旗县丁某新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把其带至南阳市区,丁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四五天。段某在赌场上欠高某高利贷无法偿还,高某带人将段某带至卧龙区磨山一个水坑边的斜坡上,以体罚的方式让其爬坡,逼迫其偿还赌场高利贷欠款。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记者 王勇 通讯员 丁清凌编辑:冯长顺审核:周若愚终审:柏伴雪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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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定了!“e租宝案”首次清退工作1月16日启动 四类人暂不退钱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羽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至此,历时4年有余,e租宝的受害投资人终于能取回自己的部分金额了。据统计,e租宝涉案金额高达762亿,未兑付金额高达380亿,受害人遍布31个省市。1月16日e租宝受害人将取回部分资金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根据公告,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具体事项如下:一、清退时间:本次资金清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二、清退对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三、清退金额:统一的清退比例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四、清退方式: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公告指出,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集资参与人可及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请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bj1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四类人暂不列入清退资金范围同时,公告显示,四类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1.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2.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理财师3.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4.参与本案集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e租宝事件回顾从2015年12月3日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以来,截至到目前法院准备落实案款发放,“e租宝”案已历时超4年时间。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据统计,e租宝等平台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2018年5月21日,e租宝在全国各地的关联公司、分公司相继宣判。累计已有111名相关涉案人员受审,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各地对涉案人员罚金累计约20.05亿元,e租宝正式结案。2019年6月26日,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的公告正式下发。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附:“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工作于2020年1月16日启动公告来源:京法网事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本案集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根据公告,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本次资金清退工作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资金清退公告发布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会发送短信提示。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集资参与人可及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请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bj1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清退时间本次资金清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二、清退对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三、清退金额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四、清退方式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五、特别提示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因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特此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8日领取清退资金通知1.领款方式介绍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的领款方式有两种,电子专户与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电子专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e租宝案领款业务”,以领取清退资金。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相关渠道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银行账户为非工商银行账户的,请联系开户行查询确认到账情况,跨行清退会有延迟,一般为3个自然日,但不同银行入账处理时间会有差异,具体请以收款银行为准。如集资参与人存在大额取款需求,请提前与收款银行的业务办理网点预约,并在办理业务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收款银行办理大额转账、挂失等其他需要核验身份的业务,也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电子存单领款细则使用电子存单的方式接收清退资金,仅限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至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办理,在“e租宝案领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会对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内容包括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此为正常的身份识别流程,请集资参与人配合办理。3.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处理方式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前已死亡的,已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合法继承人可持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领取名下电子存单内的清退资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后死亡的,合法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手续,前往收款银行领取清退资金。4.工商银行提示短信公告发布后,中国工商银行会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具体清退时间段的提示短信。资金清退工作开始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会再次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资金发放短信提示,提示工商银行完成资金清退的时间及方式,具体清退方式请参照“领款方式介绍”相关内容。5.银行账户异常处理方式因集资参与人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清退失败的,工商银行将为集资参与人开立电子存单进行资金清退,并通过95588发送开立电子存单短信提示,提示集资参与人收款账户清退资金失败,工商银行已经开立电子存单完成资金清退。6.未收到提示短信处理方式对于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因预留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清退时间内未收到短信的情况,如集资参与人选择开立电子专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如选择提供银行账户的,可通过账户开户行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7.特别提示由于本次资金清退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跨银行转账情况,短信提示时间与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会有时间间隔,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并随时查询到账信息。<br/>
202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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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借贷宝砸了20亿的熟人借贷,最终仍沦为高利贷?
01砸下20亿的熟人借贷2015年8月份,借贷宝上线,随即砸下20亿元重金启动了营销推广活动。高价的推广奖励,让无数用户蜂拥而至,开始拉人头赚钱。据一位借贷宝营销者描述,“之前借贷宝的推广奖励分为两级,第一级为20元,第二级为10元。如果我们的一级客户群有1000人,就可以得到1000×20=2万元的收益。但我们要拿更大收益,让这1000人再去推广。如果他们每人能推广100人,我们就可以拿到二级用户,相当于1000×100×10=100万元的二级推广收益”。在这场活动中,借贷宝的“熟人借贷”为大众所熟知的,“专业熟人借贷平台,直投熟人更高明。”的标语一次又一次出现在大众眼前。在借贷宝看来,“平台用户之间是熟人、甚至好友关系,用户将资金直接投资给自己的熟人,自行判断对方信用、承担风险。在借贷宝平台正常的熟人借贷占据绝对主流。”而借贷宝不为借贷人做任何承诺和担保,做纯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平台,。但在“赚利差”功能上线后,一切就显得不那么美好了。《北京商报》的报道过一位资金中介与“赚利差”的故事:“去年10月底,她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中介,这个中介介绍了一个放款人给她,告诉她注册了借贷宝以后可以向那个人借钱。当时借了5000元,通过线上挂单支付24%的年化利率,线下再返借款人利息,当时利息是10天500元,算下来,日息1%。之后王一通过借款再去放贷的方式赚利差。不过,之后这些放款人的利息更高,日息4%,有些甚至还要押金。最开始她也把借来的资金放出去了一部分,但由于借出去的资金还款不及时,资金链断裂。“当时我借了1万元,5天的利息为2000元,到了第5天,我需要还1万元给借款人,但我借出去的钱没有收回来,导致又得去借第二笔,这样恶性循环下来,加上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目前需要还147万元。”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人士表示,“借贷宝作为一个纯信息中介,对赚利差的宣传有点过重,人们受到的引诱太大,有一定的鼓动性,也让产品偏离熟人借贷的本质。”此时,借贷双方之间,已经告别了熟人关系,甚至可能连对方的基本信息都不甚清楚。从熟人转向陌生人,多米诺骨牌在无限延伸。链条越长,意味着风险的累积和膨胀。0230万人的催收队伍借贷宝高昂的逾期费用,使得风险加速发酵。而为了解决坏账风险,借贷宝又引入了庞大的催收队伍。《南方周末》对借贷宝的逾期管理费做过报道,“借款协议明文写道,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能准时还款,那么逾期超过3日,自第4日起,以截至当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以36%年化利率计收罚息。在此基础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第4日起,按“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之和乘以0.1%/每天”的标准支付基础逾期管理费。逾期超过30天,在前者基础上一次性征收20%(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的20%)的特别逾期管理费,逾期超过90天,再一次性征收30%的费用。”借贷宝公关部高级总监陈斌对此的解释是,“借款方与放款方在借贷宝的平台上自行约定利率,约定标准不超过24%的上限。而平台之所以收取比例比较高的逾期管理费,是为了支付催收款项所需要的成本。”后来,借贷宝把“逾期管理费”改为了“催收费”,推出了“人人催收”。“人人催收”号称采取互联网众包模式,全国具有催收能力和催收意愿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催客,并在平台上抢单,获得酬金。平台将逾期债务单,通过互联网分包给全国具有催收能力的、有催收意愿的、地理位置接近的个人。实现属地催收、快速催收、兼职催收。“人人催”的规模迅速扩大,“暴力催债”行为引起媒体的关注。在自媒体“一本财经”的报道中,借贷宝内部员工回忆到,“人人催的规模很大,有30多万催客注册,金融和公安部门都觉得是个隐患。”2016年12月,“人人催”业务停止运营,团队宣告解散。借贷宝方面表示,新产生的债务改为由被逾期债权人自行选择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逾期债务,平台不再委托上门催收。在一次交流会上,借贷宝控股方九鼎投资董事长吴刚还讲述了对“催收”的独家看法。“借贷宝旗下催收平台人人催的催收是创新型的。第一,是终身催收;第二,超越法律的催收。所谓终身催收,就是你今年30岁一直催到死,(债务人)死了以后,遗产也要催收;而超越法律的催收主要针对骗子和逃债的人。”“我们的催收首先要讲法,但不完全讲法。比如,天一亮就一直跟着你,不能跟朋友聚会,隔三岔五要打你一顿。这种情况下,你肯定恨不得赶紧把钱还回来”。吴刚说,人人催跟法院不同,债权人不是银行,是个人。对于个人来说,每个人的钱都是辛苦赚回来的,恨不得把欠钱的人房子烧了,把它卖了也得把钱还回来。”借贷宝对此的回应是,经查,此视频背景为2016年4月,是几个热心用户私下组织的交流会,吴刚受邀并做了短暂发言。主要向用户表达了借贷宝第三方合作催收人员打击骗子和老赖的信心,表达了人人催催到底的态度(终身催收),同时趣味性阐述了法律对债务人死亡情况下的债务处理,讲话中提及的部分争议字眼,主要是通过调侃提升现场氛围。03高利贷死灰复燃去年1月,《南方都市报》报道称,有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实际借款金额只有3 .2万元,但最终却签下高达12万多元的合同,且看似和自然人直接借款,实际上对应的均为现金贷公司、民间高利贷、财务公司,利率动辄接近2000%。借贷宝解释类似借款的发生机制: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其他渠道建立联系(网络上的借贷广告、他人介绍等),借款人提出资金需求后,双方约定利息。存在有部分违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贷宝平台正常借贷交易之外,私下再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向出借人返利或支付押金,导致实际利率高于通过平台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或者实际借到的金额小于双方通过平台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绕过平台监督,变相达成高利率放贷。去年11月,安徽警方通报了一起暴力讨债案件,一男子网贷8万元,不到半年要还26万多。无力偿还后,遭债主上门暴力讨债。因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逮捕。《安徽商报》的报道中,今年5至11月份,岳某通过网上平台“借贷宝”,多次向崔某累计借款8万余元,到了11月份,连本带息累计要还款26余万元。在聚投诉网站上,有“借贷宝纵容放高利贷”的集体投诉专题,编号为Z917,发起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目前,该专题累计已获199件联名投诉,累计访问量达到10013次。投诉用户称,“借贷宝上放高利贷,以周息20高利贷暴力催收。2018年2月27日第一次借款,借条16000,实际收到7000,还款9000。2018年3月6日为展期费2000元2018年3月13日展期费2000元每7天还一次,没有全款就要付2000利息。”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P2P平台虽然只是定位“信息中介”,但实际上还承担部分贷前信息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风控等功能,对于整个交易流程都要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要不很容易成为民间高利贷所谓“合法洗白”的平台。
201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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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触目惊心!涉案3000多万“套路贷”犯罪团伙被批捕
央广网广州1月21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韦磊 梁诚)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6年以来,该团伙以从事民间借贷为幌子,大肆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截至被抓获时,该团伙先后对8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另骗取被害人房产24处、机动车2辆及高档手机等其它财物若干。 “套路贷”是什么?“套路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套路贷”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而被害人往往对其中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和准备,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重则可能倾家荡产。可以说,“套路贷”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谓其是一种社会毒瘤毫不为过。 “套路贷”究竟有哪些套路?套路一:以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招揽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打着所谓的“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还贷灵活”等旗号来吸引潜在的客户,通过在公共场所、私人车辆上发放各种五花八门的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贴吧、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内容并与之取得联系,那么十有八九就会中了他们设的“套”。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根据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制定接下去的具体诈骗方案;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套路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巧立名目盘剥借贷本金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就有很深的套路了: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杨先生要借10万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为了保障借贷资金安全,声称日后若发生诉讼将会有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为由,要求预先收取10万元的保证金,由此,诱骗杨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而在本案中,经初步统计嫌疑人虚高的合同金额总计达到了3227.5万元,而各被害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总计只有297.75万元,虚高达10.84倍。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口头约定”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极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规定,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根据需要添加任意内容。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如上述借款20万元,被害人杨先生实际到手的金额只有大约16万元,而支付利息时则要按照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套路三: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或者现场拍照,掩饰真实借款数额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本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的巨额“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放松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桑拿,整整一晚紧紧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打出或接听电话,直至次日早上银行开门营业,黎先生在柜面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这才作罢。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它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套路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步步将被害人逼入绝境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而这正是嫌疑人所乐见的状况,因为这才是“套路贷”的真实面目,即嫌疑人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性命”。此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变身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盘剥之甚,可谓敲骨吸髓!本案中的被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经过两次“加垒”,债务数额从6万元变成了26万,而被害人杨先生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经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大家也许会疑惑,被害人这时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吗?为什么明知不公平还要向嫌疑人的同伙借款呢?这也正是嫌疑人设计好的套路,要不怎么会叫“套路贷”呢。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经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可见,嫌疑人早已通过所谓的双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且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而被害人一方面既有欠债理亏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堪嫌疑人的威吓骚扰,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债务数额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套路五:瞄准被害人房产,频频祭出腾挪转移大法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要得到它。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就会面临非常痛苦的选择,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其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并不会真的要被害人卖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从而锁定被害人房产,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者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八十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六:软硬兼施猖狂索债在催收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红脸通常打温情牌,以“讲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层层套路,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垒高借款金额;当红脸不奏效时,白脸一伙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跟踪、打电话等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嫌疑人会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其犯罪目的。本案中,被害人林先生就是这样被对方告到法院,诉讼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尽显,由于借款时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40万元转入林先生的账户,而林先生又马上在银行柜面提现交还了20万元“保证金”,所以形成了“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林先生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嫌疑人40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高利贷有明显区别,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故检察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支招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若是与它不期而遇,不妨也套路它如下: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3.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5.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2019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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