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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句容华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 镇江首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近日,句容市供销总社参股企业句容市华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同时也成为了自新规发布之后镇江市第一家、江苏省第七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镇江市商务局、句容市商务局、句容市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为企业进行授牌。 华宝公司入驻句容市供销总社再生资源基地后,按照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企业设施要求和标准,以高起点、高标准,积极开展升级改造。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新车间及场地进行规划、建设,并于11月份顺利通过专家组现场评审论证。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句容市及周边县市居民报废机动车服务需求不断攀升。华宝公司作为句容市唯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立足资源再生,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将为全市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更多力量。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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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新年谱新篇!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获多项资质许可
近日,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扬州联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扬州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装饰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三项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对资质升级、增项资质的申报进行统筹安排,新资质的获得标志着公司综合能力再上新台阶,为公司进一步拓宽市场拿到了金钥匙。2022年,公司将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向更高目标奋进,谱写新的篇章!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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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影响中国砂石矿业十大法规政策!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不断加快。//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前不久,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栾政明律师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律师联合中国矿业报社首席记者精心梳理了2021年度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按发布时间排序)。这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第7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壹0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处罚法》【内容摘要】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关闭的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可以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细化了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修改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证据规定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正当程序。【上榜理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矿政管理而言,修订后的法律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没收处置非法开采的大宗矿产品等方面提供了指南。贰02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内容摘要】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加强排污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在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上榜理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3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上榜理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也是矿业行业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指导意见》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04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2021年5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办法》主要形成了五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了以监管职责为起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涵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三大活动领域的统一监管制度。二是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协调机制。三是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将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四是建立了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推进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精准打击地质勘查领域违法造假等行为,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五是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上榜理由】于2017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并要求自然资源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正式废止。《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我国资源能源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05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内容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上榜理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专门组建了国家矿山安监局,先后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四个方面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对于坚守红线意识、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和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06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容摘要】2021年7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通知》强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上榜理由】《通知》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实体现。对于有效解决一些地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的屡禁不止,以及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执法环节宽松软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07《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内容摘要】2021年7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对2019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更新。新发布的清单共134项,其中土地类29项、矿产类60项、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城乡规划类5项。清单范围是涉及自然资源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4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上榜理由】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及时修订和发布,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8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2021年9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清晰回答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发挥合力,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如何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如何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如何协同发力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十字路口上的诸多难题。提出从生态保护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三个维度深化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市场权责边界,明确了政府主导有力、社会参与有序、市场调节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分类体系和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兼顾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和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保护成本。进一步强化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治理效能,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实现了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和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上榜理由】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意见》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长期实践基础上,对未来15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清晰描绘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路线图。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09国务院批复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内容摘要】2021年9月14日,国务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93号),原则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突出全面系统转型,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确定了总体思路、设定了发展目标;强化资源能源安全,提出要统筹资源能源开发与保护,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能源储备、供给和保障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资源能源和产业合作;培育跨境资源能源贸易产业,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生产、生活、生态视角,提出全方位推动资源型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思路举措;重视民生福祉提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上榜理由】推动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资源能源供给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实施方案》总体上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擘画了发展蓝图。作为“十四五”时期指导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重大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引导资源型地区进一步强化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重要职能,科学确定本地区发展定位,合理谋划转型发展思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010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意见》指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修复的范围,探索发展生态产业。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上榜理由】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意见》的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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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废钢协:不到1/3的废钢加工企业享受到退税优惠政策 开票难的问题还没有好办法
图为李树斌 在第十届钢铁行业原材料市场高端论坛上,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树斌表示,财税【2015】78号文,明确对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没有完全兑现,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前8批478家准入企业中,只有不到1/3的企业享受到了这一政策。 此外,进项税发票问题到现在也没有结论性意见。2016年6月份开始,国家对部分省市废旧钢铁异地开票问题进行调查,到目前仍然没有结论性意见。废钢协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反映上述问题,但效果不明显。进项票的问题始终没有好的解决方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交易。 地方对废钢交易税收优惠的差异形成税收洼地,导致货票分离的现象严重,不利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李树斌还表示,尽管今年废钢进口已经放开,但废钢进口量只有48万吨左右,对国内废钢资源补充作用有限。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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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钢增值税政策变了(附优惠目录)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br/>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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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重磅!废品行业增值税率从13%调整为3%!对回收企业影响几何?
前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40号文: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给产业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思考。经过2天的集体反复讨论,富宝资讯认为政策将会对产业链各环节参与者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我们对文件的几个核心要点做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核心要点1: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好处?答: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如果您的企业没有进项,当然是选择简易计税更划算。核心要点2: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是什么意思?答: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这点很重要。核心要点3:钢厂采购废钢大概率会选择1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答:如果供应商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相比13%的增值税发票,钢厂等于要多缴纳10%的增值税。所以正常情况下,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那对于选择简易计税的供应商,可能钢厂会压低价格,以弥补进项发票的抵扣损失。现在我们切入正题,目前产业链大概是以下这样一个链条,从废钢资源(社会回收、产废企业)---一线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基地----钢厂,我们将从整个产业链各环节的角度,尝试分析本次增值税调整带来的影响,如有谬误之处,还望指正。一、对于一线回收企业,新政策基本解决了废钢收购获取进项难的问题,是利好!目前市场条件下,回收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返税的情况下,销售废钢时需要按全额缴纳13%增值税,实际税负成本过高,根本不可能给下游开票,所以就造成大量的废钢回收企业常年做着“两头不开票”的生意。但最终废钢进钢厂是要有票的,所以就催生了大量的“合同户、协议户”来解决票的问题。这些合同户怎么解决呢?找其他可靠企业开进项是一个路子,另一个路子就是找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在昨天的解读中已经解释过了)提供收款凭证+自己建立台账。这两条路子,无疑是找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更低一些,但每个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额必须在500万以下,这就需要合同户企业找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难度还是很大的。那么,新政解决的就是这个“一线回收企业可以不用煞费苦心到处找进项”的问题,只要你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政策就允许你没有取得进项的情况下,按销售额的3%来开增值税发票。相对于此前两头不带票的做法,明显的好处就是企业可以自己开票了,更加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大幅降低。那有回收企业会问:我缴纳3%增值税,不是比以前要多交税了,那我成本上升了?算什么利好?你虽然多缴纳了3%增值税,但可以向产废资源的上游转嫁,压低你的现金收购价格,这样就抹平了。这里有个要点,你不想多交3%的增值税,你就得降低采购价格。另外,增值税是国家税,不缴纳会触发刑法,后果很严重。 当然,新政策没有明确回收企业的所得税怎么征收,我们认为所得税可以通过调节费用、成本等方法优化,保持正常的税负水平即可。二、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即征即退难度大大下降,可谓重磅利好!这里几个关键点:有了回收企业提供的进项发票3%;地方退税取消,全市场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享受退税政策(即征即退)、钢厂更愿意供应商开13%的增值税发票。 上面说过,钢厂为了少交增值税,更愿意供应商开具13%的增值税。工信部准入基地进项3%、销项13%,进项抵扣后增值税成本10%,扣除即征即退的30%优惠,实际承当的增值税成本为7%。看上去比现在市场上最低6个点左右的票点,成本会上升。但是,其他非工信部准入企业实际增值税成本变为10%,根本无法和工信部准入基地竞争。那退一步,非工信部准入基地选择销售时按3%开票,是不是就可以送钢厂?可以,但是你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会比开13%增值税的企业不含税销售价格低很多。正如前面所说,钢厂不欢迎3%的进项,因为要多交10%增值税,按目前废钢价格核算的话,大概要多缴300元左右/吨,钢厂肯定不干的。即使钢厂收3%增值税发票,但为了降低成本,对开具3%增值税的供应商肯定要降价300,甚至300以上,要不明明有更好的合作对象,为毛要跟你合作?你比较香?那非工信部准入企业不能送钢厂,后面怎么生存?重点来了,对于回收企业、非工信部准入企业来说,最合适的不是送钢厂,而是送工信部准入基地。这样既解决了工信部准入基地的进项问题,也解决了自己的增值税、价格问题。所以,划重点来了,按照这种逻辑,未来钢厂供应商将会向废钢加工基地集中,其他回收企业则向工信部准入基地集中供货。市场分工更加明确,减少恶性竞争;票源更加分散,避免现阶段税收洼地造成的不公平、税源集中的问题。三、对于纯开票公司来说,乘早另谋出路;对于有基地的开票公司,抓紧申报工信部准入基地吧!地方退税后续已经没有空间,靠地方财政补贴、低票点生存的开票公司、开票平台,将会失去市场,老铁们再也不用头铁去全国找税收洼地、也不用担心票开不来的问题、更不用票货分离承担风险。对于想介入废钢产业的资本大佬,最合适的入局机会,其实是收购已经申报好的工信部准入基地,或者自建准入基地,但自建时间周期太长,根本来不及。四、对于钢厂来说,影响不大,可能改变钢厂的定价方式新政对于钢厂来说,影响基本不大。只不过以前因为税点不统一,钢厂统一制定含税价!以后没准儿,因为税点基本统一,钢厂反而定一个不含税价会更方便。这样的话,你开3%的票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的票点钱!你开13%进来,我给你加多少票点钱!这样可能自己定价及核算成本会更方便!当然,按道理,加的票点钱应该是3%和13%,但钢厂毕竟占据强势地位,不知道会不会给足票点钱。不过,个人觉得,后续行业要想长远发展,钢厂按照政策给足票点钱,会刺激大家都按照工信部准入的方向去经营回收企业,利好产业发展。但钢厂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从企业利益角度来说,给多少个票点估计还要供需双方来协调和平衡,双赢生意才能长久。五、对一线回收基地、工信部准入基地、和钢厂的操作建议3月1日新政策实施,富宝建议在此之前:各级废钢回收企业、工信部准入企业,尽量去库存、清库存;钢厂可以尽量加库存。为什么?对于钢厂而言,新政策执行后,给自己供货的合同户增值税成本大概率是上升的,那么你最终的含税收购价也会上升,那操纵上就建议在3月1日之前,多建立低增值税成本的废钢库存。对于工信部准入基地、回收企业来说,3月1日因为回收企业要开始交增值税、工信部基地退税可能不理想造成税负上升为10%,整个产业链都会往上游压价,以减少增值税增加造成的损失,所以我们的建议是无论是工信部准入基地、普通加工基地、回收企业,尽量在3月1日之前清掉库存。当然,这里没有考虑价格波动的情况,如果行情处于明显的上涨当中,大家可以忽略这种操作。 最后的最后,对于场外想进入废钢的资本来说,废钢行业的大门已经打开。此前因为票税问题而无法入场的企业,新政策下进项不再有问题、行业也将合法合规化,我们的建议是,尽早从废钢基地开始入手,当然最好是工信部准入基地,走马圈地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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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中油首汽为妇女健康“加油”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日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油首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为精彩生活点赞,为妇女健康加油”“一箱油,一元钱”公益活动。扫码中油首汽微信 关注公益活动 现场气氛活跃 活动自12月5日正式启动至31日截止。活动期间中油首汽公司将从所属18座加油站的每笔加油费中提取1元钱作为公益活动捐款,“加一次油献一份爱心”,最终将累计筹集的全部善款捐赠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用于购置两辆“母亲健康快车”及车内所需医疗设备,“母亲健康快车”将投放在河北省涿鹿县,以流动医疗车为载体,为妇女两癌筛查、接生及体检使用,形成培训与宣传、预防与救助等具有辐射效应的链条式卫生健康服务。员工为加油车辆张贴爱心宣传车贴 活动期间,中油首汽将在所属各油站为加油的爱心顾客发放公益活动车贴,在加油现场进行专题采访活动,号召社会爱心人士更加关注妇女健康公益事业。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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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陕煤建设集团:捐赠防疫物资助抗疫 履行国企责任显担当
“感谢陕煤建设集团对我们的支持和爱心捐赠,抗疫工作在你们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取得成功……”华远海蓝城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马兰说道。 抗疫救助,众志成城。自西安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建设集团党委第一时间闻令而动,迅速响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陕煤集团疫情防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模范作用,第一时间选派6名优秀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志愿服务,走进防疫第一线。 同时,积极主动与下沉干部所在社区联系,了解其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防疫物资储存情况,针对急需物资,建设集团紧急筹备、多方联系10余万元防疫物资,为北辰村第四社区、浐灞半岛社区、贾村社区、青东社区、辛家庙社区、尚宏社区及陕煤集团志愿者服务的小寨路街道含光南路社区的一线医护人员、防疫志愿者送去了防疫物资,用实际行动助力疫情联防联控、筑牢群防群控防线,与防疫工作者并肩作战,齐心协力共克时艰。<br/><br/><br/> 建设集团物资公司职工刘鹏,在主动加入社区抗疫志愿者后,又通过多方联系采购了医用外科及N95口罩、酒精、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凝胶等约5000元抗疫物资,送到了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受到了街道社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高度赞扬。<br/><br/><br/> 今年以来,该公司充分发挥责任担当,突出党建引领作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慰问防疫检查人员、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全面助力政府做好防疫各项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和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尽企业所能,用实际行动履行国企责任担当。<br/>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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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请问北京地铁17号线的北段何时开通,请加快开通速度!!
网友问:书记您好,作为工作和居住在北七家未来科学城工作的职工和居民,请求加快地铁17号线北段的建设速度,尽快开通地铁17号线北段,方便地铁17号线沿线企业职工和居民的交通,加速未来科学城东部发展。本人2017年毕业,怀着对昌平未来科学城美好的愿望应聘到昌平未来科学城工作和生活,时至今日已经为昌平区北七家镇奉献了4年青春了。北七家镇的交通仅仅依赖公交和自驾,交通极其不便利。从北七家镇去5环以内办事,每次都是坐着公交30分钟到5号线天通苑北地铁站转地铁5号线,随便去一个地方就要单程2小时,给在北七家上班的职工和居民带来很大的困扰。由于目前的交通极其不好,北七家工作的员工和居民一直殷切盼望地铁17号线能尽快开通北段,但是从17年就听说地铁17号线18年贯通,但是18年过去了,地铁没有通,又传言17号线20年年底贯通,2020年过去了,地铁没有通,北七家居民和职工的愿望又一次落空,今年又传言17号线北段又23年贯通,南段21年底开通,17号线地铁北段开通时间一拖再拖,严重影响着北七家地区工作的和居住的居民的生活质量,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未来科学城东部的发展,很多小微企业均由于未来科学城东部交通极其不便利,放弃来未来科学城东区办公,未来科学城东区缺乏企业鲜活力量,导致无力发展便利店、商场等配套设置,从而无法吸引企业来未来科学城东区办公,目前来看已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北七家镇以及未来科学城东区发展缓慢。作为北七家工作的职工和居民,我们期望地铁17号线北段能加速开通的步伐,一是缓解5号线的运输压力,二是交通便利了才能加速未来科学城东部的发展,毕竟这里已经开工建设,政府不对已有工程和建筑物进行利用是多么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浪费,三是解决北七家地区居民的交通问题,北清路和安立路的拥挤问题可以在17号线北段开通以后得到有效缓解,并可理论上减轻安立路快速化施工难度加速安立路快速化进程。望书记重视我们地铁17号北段沿线工作的和生活的人民的心声,听听我们的疾苦,非常感谢,祝您工作顺心。北京市政府给回复了: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市重大项目办回复:经核实,轨道交通17号线北段(未来科学城北区-工人体育场)建设工作正有序开展,初步计划2023年建成通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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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吉利接手一年后,力帆已全盘复活?
2021年,力帆科技以同比增长258.42%,销3810辆新能源汽车收官,吉利接手一年后,力帆已全盘复活?从接手到复产只用了一年时间,力帆科技为破产重组车企打了一个样。自今年一月份开始,力帆科技正式挂牌,更换全新LOGO,宣布完成破产重组以来,已完成导入新车型,生产线改造,摆脱债务危机,已迅速“摘星脱帽”,首款车型枫叶80V下线,顺利恢复生产和经营。日前,力帆科技发布2021年销量数据,12月新能源汽车产量为1302辆,同比增长2267.27%;销量为1840辆,同比增长1528.32%。2021年,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为3938辆,同比增长271.86%;销量为3810辆,同比增长258.42%。除了产销逐步走上正轨之外,力帆科技财务状况同样也有所恢复。今年前三季度财报显示,力帆科技营收达到25.6亿元,同比减少1.79%;实现归母公司净利润4963.61万元,同比增长101.44%。尽管这个成绩单在车企中表现谈不上优秀,但回暖复苏的迹象已非常明显,要知道,前三季度力帆科技汽车生产和销售尚未恢复。虽然这一部分销量里面,包含不少出租车销量,但不可否认,经历并购重组喧嚣过后,力帆又“活”了过来,只是力帆已不是昔日的力帆了。最明显的印记就是,力帆已不再姓尹。“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平常百姓家。”其实,力帆的胃口不止于此。也可以说,吉利不满足于此。近日,力帆科技宣布拟与吉利汽车控股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整车的设计、研发、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双方持股比例为50%。力帆科技尚处于恢复期,为何再次成立合资公司?据悉,吉利与力帆成立的合资公司主要为B端和C端用户提供包括换电产品和换电服务在内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公司经营范围为整车的设计、研发、销售等业务,值得一提的是,新合资公司整车业务将不限于换电车型,这意味着,力帆将来不排除恢复燃油车业务,或者研发新的混动车型,进入主流赛道。游离在边缘赛道,只靠换电车型,很难回归主流,只有进入主战场,才能真正恢复往日的荣光。据了解,新公司将基于GBRC换电平台打造的换电车型,可适应2700~3100mm的宽泛轴距区间,覆盖轿车、SUV、MPV甚至物流车、轻卡等众多品类,完全满足网约车、私家车、出租车、物流车等不同市场的需求。同时,吉利与力帆成立合资公司的最新规划,将到2025年建设超过5000座换电站,覆盖100座以上城市。依托吉利的生产和制造体系,力帆科技走出至暗时刻后,重新走入大众视野。但要想走得更稳更远,力帆科技还需要加大产品研发与升级,满足消费者和市场需求,才能逐步打开局面。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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