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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2022年霞浦县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2022年,全县生产总值353.70亿元,同比增长13.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85.40亿元,增长1.7%;第二产业增加值127.26亿元,增长40.1%;第三产业增加值141.03亿元,增长3.2%。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4.1:36.0:39.9。 市级列位排名的12项主要经济指标中,7项指标增幅居全市前列,具体指标情况如下。 7项指标情况: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1.4%,位居第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3.82亿元,同比增长5.3%,位居第二;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同口径增长51.4%,位居第一;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65.4%,位居第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74元,同比增长6.1%,位居第一;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86元,同比增长9.6%,位居第一;1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401.78亿元,同比增长41.5%,位居第二。 其他5项指标情况:地区生产总值(GDP)353.70亿元,同比增长13.6%,位居第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59.28亿元,同比增长2.0%,位居第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7.5%,位居第四;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146.62亿元,同比增长10.3%,位居第六;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19.36亿元,同比下降0.6%,位居第八。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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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加强整体布局,按照夯实基础、赋能全局、强化能力、优化环境的战略路径,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力。《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北斗规模应用。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绿灯”投资案例引导作用,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与数字政务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三是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各类平台和广大网民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打造若干综合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四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数字消费业态、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五是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数字化标准工作指南,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数字化转型、产业交叉融合发展等应用标准。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净化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创新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统筹谋划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层面协同、多平台支撑、多主体参与的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体系,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中国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数字化发展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实。开展数字中国发展监测评估。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数字化发展。鼓励引导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构建社会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统筹布局一批数字领域学科专业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中国建设,建立一批数字中国研究基地。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办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重大活动,举办数字领域高规格国内国际系列赛事,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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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决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一是推进 CA 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治理方式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开展项目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各地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本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住的,通报地方政府处理。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2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特此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2023年7月17日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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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三明市投资集团实现萤石矿权首次突破 助力氟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近日,清流县余朋大板矿区萤石矿探矿权在清流县公开竞拍,清流津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780万元取得竞拍成功。 该萤石矿勘查区块面积为15.52平方公里、矿石资源量21.29万吨。本次中标的清流津鹏矿业公司是由三明市投资集团联合三钢集团与清流九龙湖矿业公司、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质勘察院等合资成立的一家国有全资企业。此次竞拍成功,是三明市投资集团以市场化方式取得萤石矿产资源探矿权首次突破。 近年来,按照三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三明市投资集团紧紧围绕“433”现代产业体系需求,不断加大全市萤石矿资源整合力度,在整合萤石矿探矿权布局方面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下一步,三明市投资集团将以此次清流余朋矿区探矿权的成功竞拍为契机,加快萤石矿权资源整合力度,为三明市氟新材料产业发展提供重要资源保障。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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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互金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向公众开放项目信息查询功能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适应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近日,互金协会经过组织试点验证和严格测试,决定将登记披露平台的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开放。据了解,此项功能开通后,公众可通过登录登记披露平台集中查询网贷会员机构提供的融资项目关键数据(已脱敏),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年化利率、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等。该登记披露平台提供了网贷机构披露信息查询的统一渠道,金融消费者可集中查询相关信息并持续跟踪所投项目,从而减少了此前金融消费者与网贷机构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强化了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互金协会表示,鉴于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实行统一集中并防篡改的特点,网贷机构一经在该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后,不得再擅自更改所登记披露的信息。因此,这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将项目信息、运营信息、合同信息及资金存管流水信息进行多方比对,核验其登记披露数据的真实性,从而促进网贷机构按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登记披露。下一步,互金协会将按照国家互联网金融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登记披露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与各地网贷整治办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和督促通过合规检查的相关网贷机构有序接入平台并规范开展登记披露。(韩宋辉)
202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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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厦门暂缓P2P工商登记 今年近450家平台突击注册
福建省厦门市率先打破P2P网贷备案僵局。先是今年2月,厦门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2016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各地监管部门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其后,11月16日,厦门金融办发布《关于网贷机构备案公示的通知》,对5家拟备案企业予以公示,包括京东金融子公司——京东旭航(厦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尚处于公示期。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7日,目前尚未开展任何业务。京东金融方面曾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从备案登记流程上,厦门有政策优势。”不过,几天后,即11月22日,厦门金融办重申:一、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期间,除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核准外,暂缓对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网贷”“网络借贷”“P2P”等字样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等工商登记事项。二、对恶意炒卖企业名称、违规变更股权、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三、目前已完成整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备案登记,依法合规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个通知只是对以往已有监管规定的重申。”华南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厦门暂缓P2P工商登记背后,是因为今年以来,大量P2P平台在厦门注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企查查方面获得的数据显示,2017年3月以来,即厦门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后,在厦门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数量突然攀升。截至9月末,2017年共有446家(注: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网贷”“网络借贷”“P2P”等字样的企业)。
202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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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北京: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行动方案发布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今天上午,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据悉,北京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将持续到2020年底。 《方案》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增强刑罚的威慑力,保障首都食品药品安全。 对重大案件要进行督办,坚决重拳出击,组织精干力量组集中办理,研究解决取证、管辖、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出现五种新类型犯罪 果脯类减肥食品竟然吃死了人!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容业、高端酒业、进口食品等领域出现五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新类型犯罪。今天上午,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焦慧强介绍,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北京检方近三年共提起公诉涉嫌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778件924人,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提起公诉1件1人,涉及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立案110件,提起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均获法院支持。 焦慧强重点介绍了五种新类型犯罪。如个别肉贩子企图用“进口”字眼,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入境的肉类食品,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在董某案中,董某为了批发销售肉类食品,大量购入存储未经检疫走私入境的牛肉等肉类产品,民警在其仓库内起获的785箱食品,经鉴定属于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制品。 个别商贩利用相对隐蔽的犯罪手段,销售来路不明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减肥药等美容产品。在一起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案件中,郭某等三人作为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货前亦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在明知服用该减肥产品会产生腹泻、呕吐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公司出品的果脯类减肥食品。 被害人张某因食用该减肥食品,出现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服用涉案食品中的双醋酚丁引起急性重度中毒,造成多器官组织坏死和功能损害死亡。由于销售行为属于该类犯罪的末端,被告人最初均否认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坚持“四个最严”标准,认为末端销售行为人未履行行政法规定查验食品来源,且明知所售食品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仍予以放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个别街边餐饮店滥用食品添加剂,被告知违法后仍不改正。杨某在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早餐店,在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使用含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 个别商铺制售假冒“老字号”烤鸭、白酒等食品,欺骗消费者。如谭某等8人团伙网购大量杂牌“白皮鸭”,在出租房内加工制作假冒品牌烤鸭再销售,有的甚至通过黑导游卖给游客。 此外,还出现个别商贩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和阅历不足的特点,诱惑大学生做兼职,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如刘某销售有毒有害的性保健品案,刘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进购来源不明的“神奇果蔬粉”,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雇佣三名大学生通过网络销售。经检测,上述食品含有毒有害成分。
202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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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提示:为了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规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行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规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行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以及销售过程中相关贮存、运输的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者义务 第八条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除外,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销售、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以下称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设备(以下称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以及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鼓励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三)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九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报告冷藏冷冻库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租赁冷藏冷冻库的,还应当报告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租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服务的,应当选择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查验贮存者、运输者的主体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建立贮存者、运输者档案,如实记录贮存者、运输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当与冷藏冷冻贮存者、运输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在服务合同中单独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要求贮存者、运输者提供贮存、运输食品期间的温度记录。 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贮存、运输、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贮存、运输、销售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 (三)贮存、运输、销售无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四)贮存、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冷藏冷冻食品; (五)将解冻后的冷冻食品再次冷冻后贮存、销售; (六)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七)将冷藏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贮存、运输非食品后未对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进行清洗、消毒即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九)选择不具备相应冷藏冷冻条件的贮存者、运输者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十)贮存、运输、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冷藏冷冻食品。 第十二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可追溯。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及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购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冷藏冷冻食品的收货温度是否符合标签标示或相关参照标准的温度条件。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保存条件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冷藏冷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情况。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企业总部的配送清单,并能查询到企业总部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保证所贮存的食品持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定期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应当分区、分架、分类存放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当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应当在10cm以上。不得挤压食品; (三)冷藏冷冻食品堆码时,应当稳固且有空隙,便于空气流通,维持贮存场所内温度的均匀性; (四)具有强烈挥发气味和相互影响的冷藏冷冻食品应设专库贮存,不得混放; (五)使用自有冷藏冷冻库(车)时,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查验冷藏冷冻库(车)内环境温度情况,检查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冷藏冷冻设备、设施持续符合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六)定期消毒、除霜、清洁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保留相关校验、清洁、消毒、维护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定期校准、维护温度计,确保温度计准确有效; (七)应对出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且符合标示的温度要求,并办理出库手续。 贮存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库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冷藏冷冻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销售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和需要冷藏冷冻的现制现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将销售场所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所设置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定期向消费者公示。 第十九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发现其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冷藏冷冻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以上情形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召回。召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召回情况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确保食品持续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测定温度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就冷藏冷冻食品运输和交付等过程制定质量控制要求并严格实施,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持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场所变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确保冷藏冷冻食品持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藏冷冻设施。鼓励为冷藏冷冻库配置温控式封闭站台。 第二十二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的,其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贮存、运输服务;发现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进口的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规定,其中应当增加或包含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装备查。 贮存、运输、销售进口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鼓励冷藏冷冻进口食品包装加贴进口食品检疫合格证明二维识别码。 第二十五条 市场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贮存企业、运输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持续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以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安装温度等自动控制与记录、传感系统,明确监控的内容、范围、对象和频率。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查验入场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许可证,查验入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者主体资质证明材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许可证,以及贮存者、运输者主体资质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或主体资质证明材料的,不得入场或入网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履行义务,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或本平台的冷藏冷冻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冷藏冷冻食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或展销会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主要种类、冷藏冷冻库数量以及贮存能力等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冷藏冷冻食品主要品种等信息。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停止经营后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贮存者的销售、贮存环境和条件以及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贮存冷藏冷冻食品。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入场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冷藏冷冻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销售、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及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并公开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销售者、贮存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冷藏冷冻食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冷藏冷冻食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应当暂停经营活动。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不在销售地所属辖区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关于冷藏冷冻库相关报备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冷藏冷冻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场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销售的冷藏冷冻食品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和海关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信息交流等协调机制,相互通报获知的冷藏冷冻食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抽检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者以及市场开办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者、运输者的,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或者服务合同中未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或使用过程中温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存在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状况进行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未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且不能查询到企业总部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要求定期消毒、除霜、清洁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并保留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未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未制定冷藏冷冻食品运输和交付等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者、运输者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为其提供冷藏冷冻库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规定,缺少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未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无合法主体资质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入场或入网开展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档案的; (六)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展会、柜台基本信息的,未按要求备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七)未查验并留存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八)发现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六十一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明知他人无证经营冷藏冷冻食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温度等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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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了解汽车三包新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使用了将近8年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在近期得到了更新。新版三包政策扩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全文反而从6000字缩减至5000字。旧政策全名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9日发布,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全名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称作“三包政策”呢?因为它的核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与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厂家要依法执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政策。汽车三包新规解读一、所有车企和经销商都要受管2013旧政策条目: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2022新政策条目: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2022新政策优势:两层解读。第一层,之前在中国境内销售也要符合三包,现在是出口的只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就行;第二层,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我不管你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不管你是自主品牌、合资品牌、进口品牌还是独资品牌,全部必须符合我国三包新政。二、进口车一样要三包2013旧政策条目:第一章第三条——(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一章第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2022新政策优势:新旧政策都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如果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意思是我们在哪里买车就在哪里解决质量问题,经销商要怎么跟厂家追偿是你们自己的事,别甩锅给消费者。新增的条目扩展了责任者范围,进口车销售企业被定义为生产者。三、公职人员保密义务取消?2013旧政策条目:第一章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2022新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优势:这条的取消,暂时无法理解与解读。四、第二章标题变了……2013旧政策条目:第二章标题——生产者义务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标题——经营者义务2022新政策优势:霸气!不给你们踢皮球的机会,太牛逼了市场监管总局,消费者爱你们!以前这章指定是规范汽车生产者的(后面还要一章规范销售者),现在规范的是家用汽车产品所有经营参与者,因此旧政策的第二/三/四章全部归总为新政策的第二章。你想入场赚钱就必须负对应的责任,销售者先赔付先解决,追偿的破事麻烦你们自己找上家解决。五、不合法规/约定的麻烦先返厂2013旧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一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一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2022新政策优势:之前是符合车企你自己定的出厂标准才行,现在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才行,还要符合你自己卖车PPT上面吹的功能与品质才行,夸下海口卖车结果兜不住了出厂就减配、说一套做一套的已经行不通了。六、三包凭证必须约定修理者2013旧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条(四)——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九条——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2022新政策优势:定义为“约定的修理者”,也就是那些自己没维护网店的造车新势力不能由当地经销商随便制定一个可能不合格的维修者就把锅甩出去了。七、三包凭证中明确要包含使用补偿系数2013旧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九条(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2022新政策优势:退换车时,消费者因为使用过车辆导致车辆贬值需要补偿一定金额给销售者,现在有法可依了,双方必须约定一个“使用补偿系数”放在三包凭证里面。八、三包凭证中明示主要/特殊/易损耗零部件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九条(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2022新政策优势:之前,什么是主要/特殊/易损耗零部件是糊涂账,车企用“保留解释权”的方式左右横跳躲避责任,现在行不通了。九、三包凭证中新增新能源车保障条款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九条(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2022新政策优势:消费者买车的时候可以要求查看三包凭证中关于新能源车产品(包含BEV纯电/PHEV插混,不含HEV非插混/FCV燃料电池)动力蓄电池的质保承诺,想跟消费者兜圈的厂家可以早点退市了。十、生产者甩锅不奏效了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2022新政策优势:有些厂商压榨经销商太厉害,或者跟经销商打配合推脱责任,现在都不奏效了。十一、销售者需要陪消费者验车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三条(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2022新政策优势:以前都是经销商弄个“PDI检验”,也就是有40多个选项的出库单,单方面证明这车没问题就出库了,有些还收你3000块出库费……现在是大家一起验车,有问题直接商定解决,单方面证明合格不奏效了。十二、补办三包凭证不收钱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2022新政策优势:旧条款留了一个空隙给销售者/生产者踢皮球,现在全部责任在销售者这里,不限定你10天之内办好(改为“及时”),但费用一定要全免。十三、坏车咨询不能收钱/拖车费不再是糊涂账2013旧政策条目:第四章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五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2022新政策优势:旧政策要求修理者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新政策明确这是不能收费的;旧政策界定修理者承担“合理的”拖车费,也就是车子有质量问题前提下消费者还是要掏一部分钱拖车,界定很模糊;新政策界定为“必要的”,要拖车的话麻烦修理者你搞定吧。十四、界定零部件质量2013旧政策条目:第四章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2022新政策优势:新政策界定了零部件供应质量保证的期限是“包修期”内,并重新界定了品质的定义,不再是“生产装配线上”这个模糊定义(用速腾配件修迈腾你肯吗),现在必须是“原车配置”的。十五、保存修理记录新规定2013旧政策条目:第四章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2022新政策条目:第二章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2022新政策优势:修理记录存档一直都要规定,一式两份,但没明确保存期限,而且以前消费者遗失记录之后经营者们就会扯皮,现在不让你扯了。十六、界定三包有效期开始时间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2022新政策优势:“三包有效期”与“保修期”的时间/里程都没变,只是描述顺序调转了而已,新增部分界定了开票日与交付日不同的情况,按照交付日算。也就是你们这些卖期货车的企业,三包期都按交付日给你算。十七、包修期不能收工时费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2022新政策优势:这个规定好,有些经营者在包修期给你免费换件,但收工时费,现在是违法的了。十八、新能源车主要零部件纳入三包范围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2022新政策优势:新能源车主要零部件纳入三包范围,但目前不包含电控部分。十九、及时提供备用车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2022新政策优势:对提供备用车的时机作出了规范。二十、7天内换主要零部件可直接退车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2022新政策优势:以前要更换2次发动机/变速箱之后才给你换车或者退车,现在你可以直接换车或者退车了。一落地就换大件,这车还要来干嘛,你们自己留着当传家宝吧。二十一、换车与退车都按三包有效期算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2022新政策优势:卖期货车的车企们,请看清楚这条。二十二、限定的累计维修时间/次数减少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2022新政策优势:符合换车/退车的条件收缩了,超过35日变成超过30日,超过5次变成超过4次,还增加了主要零部件的限定(另有条目: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二十三、赔偿消费者换车/退车的附带损失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2新政策优势:之前换车/退车还要被各种税费剥一层皮,装潢费用也亏在里面,经销商收取的高昂的服务费肯定不还(我花钱买了个难受?),现在不让你们嚣张了。二十四、大幅度降低补偿系数2013旧政策条目: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2022新政策优势:车子有问题,消费者用了好一阵子再换车/退车的确要补钱,但补的钱要大幅度降低,谁叫你车子本身就有问题。二十五、换车/退车有时限了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2022新政策优势:界定了经营者负责换车/退车的限期,无理由拖延是没用的,现在定死了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十六、我到哪保养你都得兑现三包2013旧政策条目:(无对应内容)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2022新政策优势:这条很猛!只要到合规的保养维护商家使用合规的零部件进行维护与保养,三包责任不能被经营者甩掉。“必须到品牌经销商保养才能三包”的时代过去了。二十七、“三包退换车”二次销售必须有书面告示2013旧政策条目:第九章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2022新政策条目:第三章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2022新政策优势:什么是“明示”,你给我翻译翻译。现在,正式的“书面告知”才算明示,你口头提醒一下的不算。有些经销商会抽半价车,不是库存车就是三包退换车,那就必须书面明示提前告知消费者才行,别把人当傻子。二十八、引入第三方中介裁决必须免费2013旧政策条目: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2022新政策条目:第四章第三四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2022新政策优势:双方吵不出结果的话,以前都会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但钱谁付就是糊涂账。现在界定下来了,咱消费者不!掏!钱!
202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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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2
物业管理的小区用户如何转为供电公司直供用户?
有小区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提出“一户一表”改造申请,供电公司派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出具一户一表改造方案,客户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结束后有供电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装表到户)!在此过程中的设计、施工费用由均有小区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承担,供电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2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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