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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教育部:不让一所学校因为缺钱而受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北方地区农村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通知:1不让一所学校因为缺钱而受寒教发厅函〔2021〕3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北方地区农村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温暖清洁过冬,维护教育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取暖工作。今年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持续走高,国内煤炭、电力供应持续偏紧,能源供应保障问题引发社会关切,供暖季中小学校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学校的取暖保障工作是重中之重,事关广大师生身心冷暖、事关教育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各地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全力确保区域内每一所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取暖设施安全运转,温暖过冬。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不让一所学校因为缺钱而受寒。各地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对供暖期较长地区学校、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农村教学点给予经费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学校取暖按供暖面积拨付经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集中采购取暖用能等方式,减轻学校取暖支出负担。各地要统筹各方资金,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取暖设施建设、改造以及取暖设备采购等需求,及时做好破损校舍门窗的更换维修和墙体保温改造。三、加强协调对接,优先保障学校取暖用能需求。各地要把农村中小学校取暖用能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主动对接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当地燃气、煤炭和电力企业,优先保障学校用气、用电、用煤足额稳定供应。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稳步实施学校清洁取暖改造,在当前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承受能力,适当把握节奏,学校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暂缓推进大规模“煤改气”。待未来天然气供应紧张形势缓解、气价稳定后继续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稳妥推进。对短期确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学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继续使用清洁燃煤方式取暖并提前做好储备工作。四、紧绷安全之弦,坚决杜绝取暖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大于天,各地要时刻把生命安全放在心上,建立并完善冬季取暖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强对学校的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冬季取暖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长、教师、宿管员、锅炉工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所在。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检查供热管网、供电线路、锅炉、通风、取暖电器等设施设备,防止发生火灾和触电事故,确保供暖设施安全运行。中小学教室、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加强冬季取暖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经常性安全取暖提醒教育,严防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5日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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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推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主要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确立科学的育人目标,确保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党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破立并举,推进教育评价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稳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中国特色,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三)改革目标。经过5至10年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履行职责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更加健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办法更加多元,社会选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二、重点任务(一)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1.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紧紧抓在手上,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教育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2.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对省级政府主要考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情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各地根据国家层面确立的评价内容和指标,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依据。3.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正确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对教育生态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法问责追责。(二)改革学校评价,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4.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加快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评价标准,将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作为评价学校及其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5.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6.改进中小学校评价。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国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监测结果运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主要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情况。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学生发展指导、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有序推进选课走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等内容。7.健全职业学校评价。重点评价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等情况,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引导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深化职普融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学徒制,完善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价机制。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推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8.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生师比、生均课程门数、优势特色专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毕业生发展、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改进学科评估,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突出学科特色、质量和贡献,纠正片面以学术头衔评价学术水平的做法,教师成果严格按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探索建立应用型本科评价标准,突出培养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主动服务国家需求,引导高校争创世界一流。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引导高校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进高校国际交流合作评价,促进提升校际交流、来华留学、合作办学、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质量。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三)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9.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新时代幼儿园、中小学、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对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探索实施教育全行业禁入制度。10.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关键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任课教师每学期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健全“双师型”教师认定、聘用、考核等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落实教授上课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支持建设高质量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鼓励高校学报向教学研究倾斜。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实施教材建设国家奖励制度,每四年评选一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国家教学成果奖评选制度,优化获奖种类和入选名额分配。11.强化一线学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领导干部和教师参与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要把上思政课、联系学生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12.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探索长周期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探索国防科技等特殊领域教师科研专门评价办法。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13.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切实精简人才“帽子”,优化整合涉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长江学者”等人才称号入选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为实施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贡献力量。(四)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14.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15.完善德育评价。根据学生不同阶段身心特点,科学设计各级各类教育德育目标要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16.强化体育评价。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中小学校要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定期向家长反馈。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形成激励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有效机制。加强大学生体育评价,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阶段开设体育课程。17.改进美育评价。把中小学生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推动高校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能毕业。18.加强劳动教育评价。实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明确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劳动教育的目标要求,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探索建立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加强过程性评价,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19.严格学业标准。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业要求,严把出口关。对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学校须合理安排中高考结束后至暑假前的教育活动。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课堂参与和课堂纪律考查,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探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抽检试点工作,完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严肃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完善实习(实训)考核办法,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实训)。20.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中高考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改变相对固化的试题形式,增强试题开放性,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加快完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推动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实现不同类型教育、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校内与校外教育之间互通衔接,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渠道。(五)改革用人评价,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21.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22.促进人岗相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三、组织实施(一)落实改革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落实举措。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及时制定配套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狠抓落实,切实破除“五唯”顽瘴痼疾。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单位进行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教育督导要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督促纠正,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二)加强专业化建设。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严格控制教育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负担。各地要创新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指导方式,严格控制以考试方式抽检评测学校和学生。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完善评价结果运用,综合发挥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加强教师教育评价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教育评价、教育测量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教育评价专门人才。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国际合作,参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教育目标实施监测评估,彰显中国理念,贡献中国方案。(三)营造良好氛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履职尽责,带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学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教育评价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扩大辐射面,提高影响力。来源: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_教育_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0-10/13/content_5551032.htm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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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十四五”数字厦门规划出炉 力争到2025年建立起完善的数字政府体系和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体系
日前,《厦门市“十四五”数字厦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出炉,明确力争到2025年,我市要基本实现数字化改革与发展目标,建立起完善的数字政府体系和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体系,形成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提升民生服务体验 为转型创新注入动能 《规划》指出,我市正处在“两高两化”建设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注入数字化、智能化强大引擎。接下来,我市将深化以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产业、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主导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围绕促发展、补短板、解难题、精管理工作目标,加快完善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政府数字治理新模式,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提升民生数字服务新体验,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让“数字厦门”成为全市转型发展和创新超越的强大引擎,成为“数字中国”建设样板城市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 多领域推进 发展高质量数字经济 从举措上看,《规划》明确“数字厦门”建设将从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据强市、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领域推进。通过打造高水平的数字政府,筑牢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强化整合、贯通、共享、联动,建成一体化高质量的“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体系,打造日常办公与业务处理“一网协同”的党政办公数字化新模式,构建智能化、融合化的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治理体系,营造高效优质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发展高质量的数字经济,打造电子信息万亿产业集群,加速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布局,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孵化,加快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加快产业数字化建设,推动构筑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以数字技术促进现代物流、文旅会展、金融服务等优势产业集群提质增效扩容,提升数字经济对外合作开放水平,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 初步形成 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体系 《规划》提出,要建设高品质的数字社会。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服务全面实现便捷化、均等化、普惠化,交通出行、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数字生活场景极大丰富,市民工作生活更加舒适便利,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统一,城市运转更加绿色高效。营造高标准的数字生态,政务数据、社会数据、产业数据资源实现汇聚融通、开放开发、安全合规。 根据《规划》,我市将初步形成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体系,探索建立区域性数据交易中心,打造形成数据资产产业链,构建基于数据资产管理、交易、服务的产业生态,打通数据源到数据流再到数据应用的壁垒,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保障数据安全。(厦门日报记者 李晓平)
202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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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北交所开市了 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出新办法
11月15日,作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开市。81家公司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公司 ,截至当日收盘,10家新上市企业涨幅均超过110%。其中,N同心涨幅达493.7%。71家从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上市的公司中,有3家申请转板至创业板、科创板 的精选层企业处于停牌中,有9只个股收红、59只收跌。北交所正式开市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时指出,“我们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随后,在证监会和各方支持配合下,北交所开市筹备工作陆续完成。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北京市委书记蔡奇、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仪式,共同为北交所揭牌并鸣钟开市。在筹备开市的70多天里,一系列配套举措陆续发布。11月12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等6项业务规则,自11月15日起施行。上述规则连同前期发布的45项业务规则,涵盖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公司监管、证券交易、会员管理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形成了北交所自律规则体系。易会满表示,希望北交所以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扎实推进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制度创新;加强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的有机联动,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协调发展,共同营造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生态。北交所董事长徐明表示,将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在遵循交易所建设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融资方式、交易产品和工具创新,便利投融资对接。汇聚各方政策、拓宽市场范围、挖掘市场深度、引入多元资金、培育特色中介、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创新金融 服务在服务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层面,银行 业已从多方面参与。11月5日,工商银行 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方将在综合金融服务、企业融资、创新研究、科技 金融、信息共享等方面深度合作,共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工商银行 董事长陈四清表示,该行将以签约为契机,聚焦国家所需、运用金融所能、发挥工行所长,持续升级综合化科创金融服务,主动开拓更多务实合作,积极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信银行 (601998,股吧)行长方合英表示,作为国有金融企业,30多年来中信银行 围绕前沿创新、自主可控、国产替代、低碳减排等领域,打造了覆盖创新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服务覆盖率已达20%。北京银行 (601169,股吧)行长杨书剑表示,面向未来,北京银行愿与北交所深度对接,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在规划定位、服务对接、专营模式、产品体系、科技支撑、多方合作等六个方面,推动实现科创金融的全面升级,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实力贡献更大的金融力量。杨书剑指出,北京银行 一直坚持“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定位,科创金融是北京银行 加快转型发展、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战略。目前,北京银行 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6525亿元,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域,已经累计为3万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超7000亿元。在北京银行 覆盖区域,服务全国21%、北京市67%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服务全国26%、北京市73%的北交所上市企业。另外,北京银行 不断丰富特色产品体系,推广投贷联动模式,依托“投贷通”品牌与“创客中心”,实现“创业孵化+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一体化服务;借力“并购+”品牌优势,创新投行业务,实现资本市场的深度参与;积极推动“碳普惠”体系建设。民生银行 (600016,股吧)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自北交所成立以来,民生银行 迅速行动、多措并举,聚力创新服务北交所“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该行以组建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服务方案、推出专属产品包、升级专用配套政策、打造专业生态圈、突出分行专营区域特色“六专”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强化协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聚力支持。中国银行 方面介绍,该行强化集团内部协同,与中银证券 、中银投、中银金科等集团附属公司充分联动,研发专属“专精特新”产品,实行差异化定价审批策略,推广“投贷联动”产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业主提供挂牌及上市企业辅导、覆盖股权+债权融资、财富管理与消费金融贷款、智慧运营与科技创新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同时,将继续发挥全球化、综合化优势,积极服务于金融市场改革创新与双向开放,充分借鉴境内外交易所既往合作成果,助力北交所全面参与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信银行 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信银行 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的独特优势,创新协同模式,树立“中信协同+”品牌形象,持续释放中信协同的潜力与价值。利用中信集团金融全牌照资源,中信银行在服务创新型企业方面建立了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一方面,构建“不止于信贷”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提供咨询顾问、引入产业资本、嫁接金融资源、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开放包容的金融服务生态。例如,与中信证券(600030,股吧)、中信建投建立联合服务团队,围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行协同营销、共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对接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协同金石投资、中信建投资本、中信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股债结合的融资服务,助力企业引入优质背景股东。另一方面,中信银行不断提升大类行业和细分领域的投研能力,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医药医疗、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形成以研究驱动业务的策略,促进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开发和服务。围绕企业成长周期中的各种融资场景,中信银行发挥资源整合和价值判断的作用,联合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交易银行、股权激励、IPO服务、资本市场再融资等产品。此外,为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质效,中信银行 还推出了全在线、纯信用的“科创e贷”数据融资服务,为科创小微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生态支持,深度赋能“中国智造”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02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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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9
国资委: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票
2021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国资委官网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央企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通知》票据方面的内容《通知》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纾解中小企业困难、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可以看做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配套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将是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长期工作重点之一,即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关于票据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央企应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各中央企业要针对当前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存在的问题,推进应收、应付“一起管”,努力实现集团整体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增幅低于营业成本增幅。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2)央企应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严禁高息套利。
2022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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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影响中国砂石矿业十大法规政策!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不断加快。//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前不久,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栾政明律师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律师联合中国矿业报社首席记者精心梳理了2021年度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按发布时间排序)。这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第7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壹0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处罚法》【内容摘要】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关闭的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可以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细化了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修改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证据规定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正当程序。【上榜理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矿政管理而言,修订后的法律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没收处置非法开采的大宗矿产品等方面提供了指南。贰02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内容摘要】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加强排污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在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上榜理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3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上榜理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也是矿业行业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指导意见》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04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2021年5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办法》主要形成了五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了以监管职责为起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涵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三大活动领域的统一监管制度。二是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协调机制。三是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将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四是建立了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推进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精准打击地质勘查领域违法造假等行为,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五是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上榜理由】于2017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并要求自然资源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正式废止。《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我国资源能源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05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内容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上榜理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专门组建了国家矿山安监局,先后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四个方面带来一系列重大变化。对于坚守红线意识、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和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06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容摘要】2021年7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通知》强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上榜理由】《通知》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实体现。对于有效解决一些地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的屡禁不止,以及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执法环节宽松软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07《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内容摘要】2021年7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对2019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更新。新发布的清单共134项,其中土地类29项、矿产类60项、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城乡规划类5项。清单范围是涉及自然资源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4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上榜理由】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及时修订和发布,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08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2021年9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清晰回答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发挥合力,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如何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如何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如何协同发力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十字路口上的诸多难题。提出从生态保护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三个维度深化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市场权责边界,明确了政府主导有力、社会参与有序、市场调节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分类体系和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兼顾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和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保护成本。进一步强化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治理效能,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实现了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和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上榜理由】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意见》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长期实践基础上,对未来15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清晰描绘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路线图。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09国务院批复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内容摘要】2021年9月14日,国务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93号),原则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突出全面系统转型,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确定了总体思路、设定了发展目标;强化资源能源安全,提出要统筹资源能源开发与保护,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能源储备、供给和保障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资源能源和产业合作;培育跨境资源能源贸易产业,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生产、生活、生态视角,提出全方位推动资源型地区低碳绿色发展的思路举措;重视民生福祉提升,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十四五”时期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上榜理由】推动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资源能源供给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实施方案》总体上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擘画了发展蓝图。作为“十四五”时期指导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重大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引导资源型地区进一步强化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重要职能,科学确定本地区发展定位,合理谋划转型发展思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010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意见》指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修复的范围,探索发展生态产业。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上榜理由】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意见》的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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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元宇宙首次被写入地方“十四五”产业规划 其他省市未来或将陆续跟进
上海市经信委印发《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强元宇宙底层核心技术基础能力的前瞻研发,推进深化感知交互的新型终端研制和系统化的虚拟内容建设,探索行业应用。元宇宙处于发展初期,底层技术仍需要升级。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文章《元宇宙如何改写人类社会生活》中提及,“世界上没有称为“元宇宙”的单一技术,元宇宙是现有各种技术的组合和升级”;根据IDC官网,作为元宇宙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元宇宙平台的连续有效运转所依赖的云计算技术、有公信力的经济系统和资产所属权明晰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等都寄托了用户和平台极高的期待。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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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
1月4日 消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办法》重点聚焦的是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上述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据悉,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向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第七条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第八条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为了防范风险,当事人应当在审查期间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第十七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第十八条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第二十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国家对数据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2020 年 4 月 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br/>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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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12月27日,据网信中国官微消息,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规划》是“十四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行动指南。(图片截自中国网信网官网)//“十四五”信息化发展主要指标//《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备,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数字社会建设稳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数字民生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数字化发展环境日臻完善。//部署10项重大任务//《规划》围绕发展目标,从8个方面共部署了10项重大任务。一是建设泛在智联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需要加快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部署下一代智能设施体系,深化公共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全方位推动基础设施能力提升。二是建立高效利用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关键作用,以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共享流通、全生命周期治理和安全保障为重点,建立完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要素赋能作用,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三是构建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坚持创新在国家信息化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把关键核心技术自立自强作为数字中国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充分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四是培育先进安全的数字产业体系。把数字产业化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培育信息技术产业生态,推动数字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数字产业能级跃升,支持网信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五是构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现代供应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节能减排,有力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六是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国之治”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基于数据的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七是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整体集约建设数字政府,推动条块政务业务协同,加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深化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一网统管”,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推动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打造服务型政府。八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民生保障体系。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以信息技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让人民群众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九是拓展互利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体系。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改革,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数字丝绸之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十是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数字中国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规划》围绕落实重大任务,设立了5G创新应用工程、“智能网联”设施建设和应用推广工程、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工程、空天地海立体化网络建设和应用示范工程、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程、大数据应用提升工程、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工程、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创新工程、信息技术产业生态培育工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程、信息消费扩容提质工程、智慧公安建设提升工程、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工程、应急管理现代化能力提升工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提升工程、数字公共服务优化升级工程、“数字丝绸之路”共建共享工程等17个重点工程。本文源自Wind资讯<br/>
2022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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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宜执行本通知规定。二、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包括直接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及监管企业下属的国有金融机构,下同),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履约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经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五、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依法合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竞价;采取其他方式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其款项支付和资产交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六、择优选择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开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参照《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执行,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时汇总至本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涉及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汇总后在5月20日前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3日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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