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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1〕2498号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一、删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6〕2901号)“(六)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下设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005)。删除原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1)、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2)、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收费编码139016003)、社会抚养费-女方生育时未满28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不满4年(收费编码139016004)”。二、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财政局要分别对我市市级和各区出台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31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同时督促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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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助力“十四五”时期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 资 委 2021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工作对“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以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法治工作全面融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等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坚持完善制度、夯基固本。以强化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嵌入业务流程,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深化。以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合规管理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更大功夫,真正发挥强管理、促经营、防风险、创价值作用。——坚持勇于创新、拓展升级。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为方向,结合实际拓宽法治工作领域,探索优化法务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三)总体目标。“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法治理念更加强化、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优化、组织机构更加健全、管理方式更加科学、作用发挥更加有效,法治建设取得更大进展,部分企业率先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企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二、着力健全法治工作体系(四)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委(党组)定期专题学法、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干部任前法治谈话、述职必述法等制度,切实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强化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将进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健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机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司其职,对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推动解决。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向子企业延伸,把落实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五)着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高度重视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地位,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务管理机构专业审核把关作用,科学配置各治理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晰履职程序和要求,保障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定位与职权,规范议事决策方式和程序,完善运作制度机制,强化决议执行和监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选聘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担任董事、加强法律培训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党组)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依法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认真研究制定子企业章程,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派出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行权履职,切实防范公司人格混同等风险。(六)着力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明确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评估、改进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适用范围、重要程度、管理幅度等,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确保结构清晰、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有效协同,切实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定期开展制度梳理,编制立改废计划,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定期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制度有效落实。(七)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发挥法务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作用,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开展合规审查与考核,保障体系有效运行。强化业务部门、经营单位和项目一线主体责任,通过设置兼职合规管理员、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抓好重点领域合规管理等措施,有效防范、及时处置合规风险。探索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合规要求向各级子企业延伸,加大基层单位特别是涉外机构合规管理力度,到2025年中央企业基本建立全面覆盖、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八)着力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加大企业法律专业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持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2022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写入章程,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由董事会聘任,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2025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配备到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80%。加强法务管理机构建设,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原则上独立设置,充实专业力量,配备与企业规模和需求相适应的法治工作队伍。健全法务管理职能,持续完善合同管理、案件管理、普法宣传等职能,积极拓展制度管理、合规管理等业务领域。加强队伍建设,拓宽法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完善高素质法治人才市场化选聘、管理和薪酬制度,采取有效激励方式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九)着力提升引领支撑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紧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作,深入分析对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前研究可能出现的法律合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法务人员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控法律合规风险。加强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入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模式可能产生的影响,推动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结合企业、行业实际,对相关立法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十)着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在确保100%审核率的同时,通过跟进采纳情况、完善后评估机制,反向查找工作不足,持续提升审核质量。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针对共性风险通过提示函、案件通报、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十一)着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加强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在境外投资经营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具备条件的设立总法律顾问。完善涉外重大项目和重要业务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制度,形成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控制、事后监督评估的管理闭环。深入研究、掌握运用所在国法律,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密切关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提前做好预案,切实防范风险。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市场化选聘和激励制度,形成重视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十二)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手段妥善解决,探索建立集团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加强积案清理,健全激励机制,力争2025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深化案件管理“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工作,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严格落实案件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告,按时报送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综合分析报告。(十三)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法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将法律审核嵌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管理流程,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推动法务管理系统向各级子企业和重要项目延伸,2025年实现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推动法务管理系统与财务、产权、投资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对接,促进业务数据相互融合、风险防范共同响应。四、保障任务顺利完成(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作用,将法治工作纳入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人员、资金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制定本企业未来五年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提出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法治工作专项考评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对子企业考核体系。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完善内部协同机制,提高责任追究体系效能。加大问责力度,对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十五)持续深化对标。综合分析国际大企业优秀实践,研究归纳世界一流企业法务管理基本要素和具体指标。立足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基础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标举措,确保目标量化、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将法务管理对标工作纳入本企业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率先在法治工作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其他中央企业要全面开展对标,努力补齐短板,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十六)强化指导交流。国资委将根据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调研督导,深入了解落实情况,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完善法治讲堂、协作组等学习交流机制,聚焦重点难点,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交流实效。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子企业法治建设的督促指导,通过加大考核力度、细化工作要求、定期开展调研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目标任务在子企业真正落实到位。(十七)厚植法治文化。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培育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使依法合规、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基本准则。落实“八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法治学习作为干部职工入职学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广泛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法治建设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和进展成果,通过开展选树典型、评比表彰、集中宣传等形式,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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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综合〔2017〕191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中央企业:品牌是企业竞争能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质量是品牌的生命线,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加强质量品牌工作是提高有效中高端供给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品牌溢价能力的有效途径。为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品牌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大力推动中央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到2020年,中央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力显著增强,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有效中高端供给大幅增加,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进一步提高,打造一批质量水平世界一流的公司,培育一批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强化企业在质量品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坚持分类指导。遵循质量品牌发展内在规律,结合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工程建筑等行业企业特点,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对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进行分类推进。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质量和品牌工作,注重质量和品牌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合力,多措并举,实现叠加效应。坚持循序渐进。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前瞻性战略部署,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形成长效机制。二、主要任务(三)提升生产制造业质量管控水平。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化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运用卓越绩效、精益管理等管理方法,建立持续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和改进体系,提升质量管控水平。军工企业要加强军民融合,建设完善的军品、民品质量控制共用平台,提升产品和系统的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石油化工企业要加快装置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油品、化工品供给质量。电子企业要着力提升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和工控软件等软硬件产品的质量水平。装备制造企业要提高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的加工精度和精度保持能力,全面提升国产大飞机、高铁、核电、工程机械、汽车、特种设备等的质量水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企业要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提高质量稳定性,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四)提升运营服务业服务质量水平。健全质量治理和促进机制,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化体系,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加快模式创新,推进“互联网+服务”等,拓展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措施。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服务升级,提高个性化、人性化、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价值。实施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壮大代表“央企服务”形象的优质企业。电网企业要全面提高配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服务质量,提供社会满意的服务供给。电信企业要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提升移动、宽带网络服务水平。航运企业要大力推进江海河、“公铁水”多式联运,打造门到门服务链。航空企业要加快从传统航空承运商向现代航空服务集成商转型,建立全球化、多元化国际航空服务体系。旅游企业要以客户为中心,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商贸企业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快成为具有专业品牌优势、增值服务能力和重大影响力、带动力的产业组织服务商、供应链综合服务商、商产融结合服务商。(五)提升工程建筑业质量管理水平。建立标准化制度,提升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促进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运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法,提升建筑质量保障能力。加快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工业建筑企业要结合国家重大工程,提升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质量,打造百年工程。民用建筑企业要加强前期工作质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六)夯实品牌建设基础。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品牌理念,筑牢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和信誉,打造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根据企业规模、组织结构、行业性质等特点,制定差异化品牌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将品牌战略融入企业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强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和“双创”,培育一批高附加值的尖端产品,助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设计”转变,在新一轮更高层次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和主动权。统筹协调质量管理、生产、研发、销售、宣传等相关部门,统领质量管理、科技创新、诚信体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等工作,建设有持久生命力、广泛影响力和高附加值的品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绿色、安全、诚信经营的表率,打造责任央企的品牌形象。(七)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建立全面品牌管理体系,关注品牌定位、品牌架构、品牌识别、品牌管理与维护、品牌传播、品牌评估等关键过程的建立、实施与改进,培育品牌建设环境,培养全员品牌意识,全面提升品牌管理水平。追求卓越品质,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加快老字号创新发展,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等走出去战略,对标国际一流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通过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掌握国际产业领域话语权、有效整合国际产业链、优化配置国际资源、提升出口竞争优势,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三、组织保障(八)加强交流宣传。推动开展分级、分类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培训、座谈和交流,提高质量品牌管理能力。组织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等,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举办品牌故事大赛等,挖掘品牌故事,展示品牌建设成果,整体提升品牌形象。加大对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提升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积极参与质量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九)加强标杆引领。积极开展标杆示范工作,推行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工程建筑企业质量标杆,积极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开展品牌建设有效性研究,培育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积极推广品牌建设典型模式。(十)强化考核评价。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对专利创造、国际标准制定等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质量和品牌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发布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年度发展报告,推动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工作。开展品牌建设任期评价,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前10家企业给予奖励,推动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配备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加大质量品牌资金投入,确保质量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强化专业人才体系建设,打造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质量品牌建设专业队伍。国资委成立由委领导和相关厅局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推进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任务,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综合局,负责具体开展指导督促工作。
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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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2017〕193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现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推进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加强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有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管理。第三条国资委决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有关事项,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称受委托机构)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的发放及管理。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实际,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构建科学的薪酬确定机制。(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依据专职外部董事职责特点,将薪酬与履职评价结果、岗位责任和贡献紧密挂钩,实现有效的激励约束。(三)坚持与完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深入推进董事会建设,强化专职外部董事依法履职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专职外部董事当期收入与任期收入的有效平衡,调动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第二章年度薪酬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评价年薪构成。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为准。第八条评价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任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评价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第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核定公式如下:评价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评价系数×评价年薪调节系数。(一)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在各任职企业年度评价结果和国资委对各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0。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年度评价系数×80%+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20%)/任职企业户数。其中: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年度评价系数为2.0;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5;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0;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二)评价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岗位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评价年薪调节系数=任职户数系数×任职岗位系数×调控系数。1.任职户数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确定。专职外部董事在1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0.8;专职外部董事在2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0;专职外部董事在3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2。2.任职岗位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确定。任职岗位系数=∑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任职企业户数。担任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召集人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1;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05;其他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为1.0。3.调控系数原则上为1.0,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政策、专职外部董事管理要求等,可适当调整。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评价年薪。第三章任期激励收入第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第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一次性支付。第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如下:任期激励收入=30%×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系数。其中,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任期激励系数为1.0;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8;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6;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因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实际任职时间及评价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三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第四章福利性待遇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专职外部董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受委托机构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受委托机构支付。第十六条受委托机构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受委托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七条受委托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企业年金的,其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符合国资委有关要求。第十八条受委托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专职外部董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受委托机构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机构要严格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专职外部董事薪酬。薪酬方案经国资委核定后,统一抄送外派监事会。第二十二条受委托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专职外部董事评价年薪按照一定标准实施预发。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后,受委托机构根据国资委核定的评价年薪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自国资委向受委托机构下发专职外部董事任职文件之月起,至专职外部董事受聘到中央企业任职前,专职外部董事除领取基本年薪外,按照基本年薪的1倍标准核定评价年薪。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受委托机构,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转出至其他单位,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受委托机构领取薪酬。第二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评价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受委托机构领取薪酬。第二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其任期激励收入应当待任期评价结果确定后兑现。第二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委托机构应当依法为专职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受委托机构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结合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特点,制定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任职企业应当为专职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是不得向其支付任何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九条受委托机构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合理确定专职外部董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及国资委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车辆由受委托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三十条受委托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台账,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第三十一条受委托机构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报国资委审核批准。报送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情况;(二)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薪酬兑现方案;(三)专职外部董事的任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四)专职外部董事的福利保障方案;(五)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六)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薪酬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第三十三条受委托机构不得在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之外,向专职外部董事支付其他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货币性收入。第三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馈赠。第三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专职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国资委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国资委加强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等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审计和巡视等监督检查范围。对在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34号)同时废止。<br/>
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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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
国资发考分〔2018〕7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又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实施企业年金,完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以增强中央企业活力、提高职工薪酬福利竞争力为中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和管理运营体系,进一步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自主建立、突出重点。鼓励中央企业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应当与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可以适度倾斜。——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并加强监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明确企业年金实施条件(三)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中央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五)基础管理健全规范。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决策、监督制度,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健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细化,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条件和要求。三、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六)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七)适度拉开分配差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企业缴费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中央企业集团所有参与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总部平均额可以按照所在城市的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八)合理界定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九)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要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的测算应当客观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类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使用工资结余进行过渡期缴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专项说明。四、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十)公开选择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十一)严格考核服务质量。中央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十二)全面管控运营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加强企业年金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企业年金的中央企业应当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领导,促进企业年金稳步健康发展。企业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方式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十四)落实监管责任。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停止实施其他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确保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所属企业可以根据集团整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年金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相应程序执行。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年金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违规实施企业年金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十五)建立报告制度。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定或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的,应当将年金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方案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年度实施情况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国资委报告。六、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 号)废止。<br/>
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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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十四五”中国要办这些事
【责任编辑:李子红】
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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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关于202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国市监标创函〔2020〕232号)要求,经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等环节,拟推荐《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等5项标准》等3个标准项目参评标准项目奖,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樊志罡同志参评优秀青年奖。现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31日至8月6日。具体如下:公示期间,对拟推荐对象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资委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3193069 63192807(传真)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国资委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 2020年7月31日
202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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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中央企业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疫情发生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指导和安排部署下, 中央企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积极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取得显著成效。5G铺设“战疫”信息高速公路中央企业积极发挥5G大带宽、低延时、广连接技术特性,搭建信息高速公路,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3家电信运营企业全力保障疫情期间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开通5G基站13万个,全力保障“战疫”通信需要。中国移动开发医疗服务机器人、医疗急救车、无人物流车和无人防疫车等5G智能设备,服务全国3900多家医疗机构,支撑3万多次远程医疗会诊。中国电信开发“5G+人工智能”新冠肺炎智能辅助分析系统,极大提升了诊疗效率。中国商飞运用5G技术助力复工复产,建成全球首个5G全连接工厂,保障大飞机研制生产。大数据打造“战疫”大脑中央企业积极发挥大数据多源性、海量性、广开放性等技术特性,推出多项大数据服务,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精准决策。中国电科搭建“一网畅行”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大数据产品,实时监控全国疫情情况并预测分析,平均预测误差不到1%,实现秒级响应、快速扫码、一网通行。中国联通推出“社区风险预测”和“健康U码”等大数据产品,向全社会免费提供防疫、预警、出行、复工等查询功能,开通一周点击量破千万。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开发多套先进大数据算法模型,发布“企业复工电力指数”产品,客观反映复工复产情况,形成区域监测分析报告约400份。国投集团建立“天鹰”网络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及时发现违规销售、哄抬价格等涉嫌违法行为。云计算架设供需衔接“桥梁”中央企业推出多个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协同对接平台,实现供需双方远程、精准和实时对接,加快复工复产进程。中央企业电商联盟搭建全国企业复工复产供需对接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发布8000余条供需信息。中央企业工业互联网融通平台紧急上线抗疫云专区,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兵器工业集团发起“飞翼行动”服务,搭建“千寻-北斗无人机战疫云平台”,精准连接防疫供需。中国电子紧急推出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云平台,覆盖31个省市约2000家重点企业,提升重要物资对接调度效率。中国航发搭建供应链协同云平台,推动上游供应链计划、生产、物流、质量协同,确保物料准时交付。中铝集团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缓解供应链资金压力,带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移动互联网助力“停班不停工”中央企业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全天候连接优势,助力员工居家办公和企业正常运营。国家能源集团、国机集团等72家企业通过网上协同办公平台,部署多个移动办公APP,支持员工远程协同办公。中国石油部署覆盖全球的广域网络,搭建海外移动平台,支撑海外82个国家和地区两万多名员工工作。华润集团的“润工作”互联网平台集成139个移动办公应用,支持全集团30余万员工移动办公,日活跃用户超6万人。智能制造支撑企业“人休机不休”中央企业充分运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自动化车间、智能工厂,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有效减少现场用工。航天科技建设远程仿真及应用系统,实现了文昌、北京、上海三地实时判读、远程监控和协同测试,有力保障中国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发射任务。中国石化依托生产管控仿真平台为勘探、炼化、运输等生产作业现场提供远程专家支持、在线管控和动态监测,为疫情期间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保障。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大战大考,网络信息技术在保障中央企业生产运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资委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引领企业抢抓数字化机遇,推动中央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开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新局面,加速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责任编辑:伍全】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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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食药总局通报河北定州蔬菜批发市场用甲醛喷白菜
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报来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者使用甲醛喷沾白菜的核查结果,并通报了相关情况。 6月9日,河北电视台报道了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喷沾白菜保鲜防腐问题。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该菜站负责人吴志义承认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日前,定州市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吴志义刑事拘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责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进行调查,追究其管理责任。 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被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在蔬菜中使用属违法添加。 将甲醛用于蔬菜保鲜,此前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经营者将甲醛作食用农产品防腐剂使用;严禁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对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等安全性指标,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响应社会关切。对媒体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蔬菜、肉制品等质量安全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处置。
201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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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京津冀年内统一检测标准食品安全成合作重点
京津冀协同发展又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这次要啃的是质量标准一体化这块硬骨头——近日,京津冀三地质监部门召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作管理第二次联席会议,明确了今年三地要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互查,统一现场评审流程和尺度等。 三地欲联手开展资质认定 日前召开的三地实验室资质认定协作管理第二次联席会议上,与会人员就进一步开展检验检测资质管理互联互通、能力验证对接协作、评审专家共建共享、培训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等方面的工作达成共识。会议明确了2015年共同对接合作的四项主要工作:一是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二是尝试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互查;三是研究制定《能力验证实施细则》;四是统一现场评审流程和尺度。 值得关注的是,4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质监局科技认证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这也被认为,为京津冀三地质量标准一体化破除了一大障碍。 顶层设计提供依据 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京津冀三地质量标准合作提供依据。《行动计划》对今年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工作重点做出明确部署,细化制定了4方面18条共102项具体任务,强调构建放、管、治的质量工作格局。 在简政放权方面,《行动计划》规定,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监督监管方面,要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并且在重大工程领域推动实施重大设备监理制度。 《行动计划》同时要求地方政府要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同时,《行动计划》还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作用等。 品牌参评先行先试 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北京、天津、河北共同签署了《京津冀质量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就意味着京津冀区域质量统筹工作步入正轨。协议指出,三地将共建一批专业化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全面提升区域检测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此外,还提出大力推进品牌建设,开展品牌培育试点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合作等。 前几日,京津冀三地品牌合作又有了新突破。北京商报记者从河北省质监局获悉,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办法针对京津入冀企业放宽申报产品生产年限要求,今年起,京津入冀企业的产品可以参评河北省名牌,加快推动京津冀区域产品质量融合发展。 河北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处长赵成波介绍,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越来越密切,更多京津地区的优秀企业落户河北,让这些企业参评河北省名牌产品将为京津冀区域质量合作发展提供示范和样板。赵成波还表示,为进一步拉近京津冀企业的关系,落户河北的京津企业将获得参与京津冀企业专家行活动的指导,列入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名牌评价及管理等相关服务。
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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