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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北京金润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北京金润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了宣传业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的经营场所发放宣传单页。在宣传单页封面上标有“金润信金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文字。在理财产品介绍中使用了“陈女士”、“钱先生”相关投资案例,并详细表述了投资周期、收益率、净收益等内容。经查明:“金润信金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及上述案例中的客户、客户购买当事人理财产品及获得收益等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顺义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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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蚂蚁白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为宣传公司业务,蚂蚁白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在其网站(www.mayi121.com)发布“我们的合作伙伴:XX银行(行标及文字)”的宣传内容。经执法人员向XX银行北京分行核实,当事人与该银行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亦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东城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2022年02月17日
1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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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推广“消费宝”和“消费宝卡”产品,在其宣传彩页中使用了“中国最具规模、最具时效的多元化消费服务企业”“国内最领先的多元化金融企业”“我们提供国内最专业的金融服务”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易对投资人产生误导。昌平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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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对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
9月8日,针对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街边违规发放理财广告现象,区打非办组织区工商分局和东花市街道办事处到该公司经营地雍贵中心进行联合检查,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区打非办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在街边发放理财广告的违规行为,并禁止组织居民百姓开展理财培训。区工商分局对其异地经营行为开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9月份,全区将集中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清理工作,区打非办将继续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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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中鸿财富、消费宝、小酒柜疑似踩红线设资金池王靖安或涉嫌欺诈
“筑梦企业,圆梦家庭,”“实现了投资额百分百及时兑付,投资者投资损失为零”的中鸿财富,该企业在全国拥有120多家分支机构,超300个营业点,其工作人员介绍,仅第二分部每个月平均都能融资两千万左右。11月1日,一名陈姓理财顾问在广渠门内家乐福超市外发给记者一份理财介绍和邀请函,记者随后来到雍贵中心B座7层的运营中心,听了半个小时的投资理财介绍。11月14日记者以投资人身份来到该企业汉督国际第二分部,客服经理黄小姐拿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为三方协议:甲方(出借人);乙方: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没有明确乙方身份,从协议条款第四条“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分析为中介;担保方:北京中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为两方协议:甲方(原债权人):王靖安;乙方(债权受让人):即出借人。下方附有转让债权明细表,表内列有借款人相关信息。两份协议内容完整的解读该公司投资理财的运作模式:1、贷款端先行将公司法人王靖安的钱贷出去(注:因为协议反映出的王靖安是原债权人,所以贷出去的钱应当是王靖安个人的钱),借款人(债务人)与王靖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理财端将投资人的资金融到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帐上,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把王靖安债权匹配或拆分后分期匹配,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即出借人);3、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张占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北京中融合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9日,法人代表张占梅,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把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比作一个水池,资金比作水,这个模式就非常好理解。投资人把水放到水池里,借款人是等水的,王靖安是放水的,王靖安先把自己的水放给等水的人,然后把水池里的水回到自己帐上,转换成投资人放给借款人的水。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双井乐成中心,成立于2015年4月10日,注册资金5亿,实缴资金0,为中企鸿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法人代表王靖安。中企鸿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6日,注册资金5千万,法人代表王靖安,股东为王靖安、张占梅。2015年4月20日因“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23栋底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活动”,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作出京工商丰字(2015)第153号行政处罚。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边拉客,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直接通过POS刷扣投资人的钱到公司的账户上,私设资金池,因担保公司不具担保资格,故涉嫌欺诈,已经触碰到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红线。王安靖贷出去的资金如果是公司资金,同样触碰到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红线。11月15日,记者来到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采访,自我介绍为公关部的负责人黄超接待了记者,但对记者的提问均以要向领导回报后给予答复为由予以婉拒。11月17日记者再次发去询问信息,至今没有回复。已经沉寂多时的消费宝,因为与“甘肃首富”阙文彬再次筹划转让西部资源控制权发生关系,而进入大众视野。近日,西部资源对外宣称,公司控股股东拟将所持有的公司24.55%股权转让给湖南隆沃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沃文化”)。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阙文彬变更为王靖安。王靖安此前还是消费宝集团的董事长。消费宝集团是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公开资料并不能查到其法人和股权等信息。消费宝集团旗下有消费宝(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消费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者运营着消费宝卡,意在打造一个消费金融生态平台。王靖安运营的消费金融模式,与常见的现金贷、商品分期不同,初期是将消费宝卡定位为随身服务性消费的结账卡,并将这些卡引入全资收购及加盟的餐饮、KTV、健身、美容美发美甲、超市等需要亲自到店体验的业态中。之后,消费宝卡又引入了F2C(Factory to customer)模式。王靖安试图通过“互联网+”思维,将线上线下的预付卡变成连接厂家商户与C端消费者的桥梁。官方称,这种模式不仅保证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还优化了价格。在2016年,王靖安曾经为消费宝的消费卡券F2C模式大造声势,还大胆提出消费宝3年后的总成交量有望达到3000亿元。不过这样的消费宝,却没有遍地开花;起于“双创时代”的它,一开始就有着挺入资本市场的雄心,但最终也未能如愿。王靖安对于消费金融的理解与创新,当下还没有找到爆发的突破口。大理想:目标交易额3000亿元2016年,王靖安在向外界宣传消费宝时,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远景。主流的消费卡券交易市场,主要是两类销售方式,一类是线下售卡方式,比如传统的家乐福卡、沃尔玛等;另一类是国内主流电商企业,如商城、等。每家各自为阵,并没有一个平台。而消费宝要做的就是用一个平台,将零散的消费卡券合起来,拉近厂商与消费者的距离。消金界(微信ID:cfwnews)在2016年曾与王靖安有过接触,他当时信心满满,称早在两年前就看到了这一趋势,并在“移动互联网+消费卡券” 的模式基础上,创新打造出F2C模式,欲建立一套比肩淘宝的商业版图。在他看来,相比较C2C模式,消费卡券F2C如果顺利运作,可以在一定程度降低各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和消费者,这也是F2C这一模式的价值。王靖安设想的消费宝,从一开始就定位于全球化的消费服务集团,他为消费宝制定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打通各家预付卡的销售平台,解决合规问题。第二步,发联名卡,将各家的卡整合、连接。第三步,申请或收购支付牌照,实现消费宝卡通天下的愿景。在2016年,王靖安预计3年后,消费宝占预付卡类市场总额的预计会达到10%,以目前预付卡类的市场总额3万亿元估算,消费宝3年后的总成交量有望达到3000亿元。在“2016中国创业创新博览会”举行的“中国创业创新高峰论坛上”,中国消费宝集团荣获了创博会颁发的“优秀创新企业奖”,该奖项旨在表彰在过去一年中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创新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对于这一业务,王靖安的初心是希望为人们更好地享受生活,这是他说的创立消费宝的初衷。启动香港上市?消费宝的高光时刻,是2016年启动香港上市。尽管这一时刻,在日后看来有些让人落寞。公开报道称,2016年4月5日,消费宝集团在北京举办了“消费宝香港上市启动仪式暨首届大宗商品与服务采购会”。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广告媒体、互联网、学术领域等近千人参与。官方之后在通稿中称,“通过一天的活动,近千家企业争相进驻消费宝平台,这些优质的企业将借助消费宝的平台,通过消费宝创新的商业模式,为他们突破发展瓶颈开辟一条新思路。”那个时候,摆在消费宝面前的,似乎是一条康庄大道。挑战淘宝、京东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好像也不是不可能。然而,理想中的那个消费宝平台并没出现。目前在消费宝官网上,所呈现的公司包括湖南湘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翠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佘太玉矿、龙山惹巴拉影业、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小酒柜。这些公司,都是自我经营一些消费产品,谈不上什么“平台”。传说中的消费宝商城,消金界也没有找到。只是在个别报道中,有提到消费宝在北京发放“消费宝卡”,在北京一些餐饮、商场类商家使用。而这和上市发布会上提到“近千家企业争相进驻消费宝平台”,恐怕不能等同。而且,消费宝于香港上市也未能如愿,曾经的千人大会,一地鸡毛。口号打得响亮遭处罚消费宝到底怎么了?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一是商业上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二是这个模式一开始就是为资本市场定制的故事。消费卡券F2C模式,听起来的确是一个有前景的商务模式。但是,要把各企业的预付卡都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实在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不小的资金以及强大的管理能力。在市场中,有以万集卡为代表的预付卡商城。据媒体报道,2017的销售额突破40亿元。万集卡的预付卡主要来自京东这些电商平台的,这个相对容易来运营。而消费宝所说的运营企业的预付卡,需要线下一家一家对接,想要实现,难度不小。搜索公开资料,消费宝也没有给予预期中的大投入。传说中的消费宝商城,我们并没有找到。值得关注的是,6月11日,北京市工商局官网公布了6起类金融典型案例。曾经公开称消费宝为自己母公司的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推广“消费宝”和“消费宝卡”产品,在其宣传彩页中使用了“中国最具规模、最具时效的多元化消费服务企业”、“国内最领先的多元化金融企业”、“我们提供国内最专业的金融服务”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易对投资人产生误导,昌平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还没有做起来,口号已叫得太过响亮。据企查查信息,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王靖安。结语消费金融这一行当,需要创新,王靖安是大胆的,但平台型创业,横向对比美团于团购,滴滴于出行,缺少强大的资金投入与有效的执行力。而且一开始的上市噱头,让人怀疑这个商业模式的初衷。话又说回来,如果当初踏踏实实做消费金融,王靖安将资源与精力放在现金贷与消费分期上,可能又是另一片光景。然而,在证券时报·e公司的报道中,他们的宣传,又冠上了时髦的“共享经济”名头。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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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套路贷”套路深 福州警方重拳出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类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投融资担保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预设各种陷阱,实施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这种“套路贷”新型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社会一大“毒瘤”。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福州市公安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梳理本地“套路贷”警情和案件,全面排查实施“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共摧毁“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8个,抓获126名嫌疑人。分析案情审讯嫌疑人揭秘:“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曝光:“套路贷”主要犯罪特点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巨大。“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均为3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包括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此敛财。1、以形式合法的合同规避风险和法律责任。“套路贷”团伙成员诱导客户签订借条、收条(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填写)、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的巨额租房押金收条(填写押金与借款等额,事实上并无缴纳任何押金)、承诺书(用于约定借款期限和滞纳金)、房屋腾退委托、代为开锁委托书等材料,在与受害人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只签注借款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且不将借贷协议交给借款人,便于该团伙为日后转贷、民事起诉或是讨债时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研究行动方案2、金主隐藏身份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实际出资人往往将钱款打入手下人员名下银行卡内,然后指使手下用该银行卡转账放款给受害人,受害人支付的“天退”则转入金主指定人员(母亲、父亲等亲人)的银行卡内,以此隐瞒自己身份,逃避法律制裁。3、制造高额资金走账流水。金主通过手下银行卡放款给受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后,立即要求受害人以现金等方式支付高额砍头息、平台费、看点费、手续费,使资金走账流水金额远大于受害人实际得到的金额,结合不断垒高债务的手法,待受害人无钱可还时,以银行流水和对应借条进行诉讼。4、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在约定时间内受害人还不起本金或利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断借款给受害人,或者指使其他手下借款给受害人,并将未还本金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从而不断垒高债务。5、高额违约金及肆意认定违约。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则肆意索要高额违约金。6、软硬兼施讨债。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并非法控制,对当事人住宅泼油漆、涂鸦、牙签堵锁孔,对当事人家属电话威胁恐吓以及到单位拉横幅等软硬兼施的方式讨债。提醒:遭遇“套路贷” 及时报警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合理消费、理性借贷,不要恶意拖欠贷款;确需借款的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警惕“空白合同”“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非法形式,明确“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名目,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一致,保留好相关借款凭证和流水证明;如遭受不合理损害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向有关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构报案。搜查证物福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4小时值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举报信箱:鼓楼区天泉路279号福州市公安局“扫黑办”。福州警方还专门制定出台《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将实行重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人民币。■相关链接国家多部委联手打击“套路贷”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2、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3、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节选)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或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内容是指:(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福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第六条 我市各县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线索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提倡跨区域举报)。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先受理,然后再按照管辖分工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核查。第九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上述常见涉恶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全国“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5%;市“扫黑办”、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70%。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一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有重大帮助的,可按奖励标准再次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举报信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网络邮箱举报的以发件时间为准。第十二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但是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低于本办法的奖励金额的,按本办法补足差额。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二)公安机关实际已经掌握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榕公宣)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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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潘鸿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被公诉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潘鸿以涉嫌诈骗罪、贪污罪提起公诉。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潘鸿在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兼仙游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时任该公司查勘员彭某勾结,采取伪造虚假理赔材料等手段共同骗取保险金;并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利用职务便利,对外骗取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赌博。海峡导报莆田全媒体中心出品编辑:刘楠楠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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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网上应聘工作山东淄博女子被引诱刷单被骗8万余元
高薪+提成,还有保险,对于不少求职者来说,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难免会动心。淄博市张店区的邢女士就是被这样的广告引诱,坠入了刷单诈骗的陷阱,损失8万余元。11月21日,家住张店的邢女士在浏览某招聘网站时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称后台根据邢女士的浏览记录捕捉到其应聘需求,现公司有一个职务非常适合邢女士,底薪6000元+保险,额外还有提成,工作性质灵活在家就能操作。邢女士一听竟有如此轻松简单的工作,主要是还足不出户,便咨询对方怎样入职。对方先让邢女士关注了一个叫“给立科技”的公众号,然后又下载了一个APP,同时告知邢女士会安排专人在该APP内对她进行试用期考核。没过多久,自称是公司人事专员的小赵开始在APP内给邢女士发布任务,只要关注指定的公众号即可获得返利,关注后三天可取消。几次返利后,对方便开始给邢女士发布垫付金额返还佣金任务,第一次任务顺利提现后,邢女士放下警惕。可第二次转账后对方就以关联单未完成不能提现为由,要求邢女士继续做完剩余的垫付任务。直到这时邢女士才发现这竟是个无底洞,之前投入的钱对方根本就没有要返还的意思。至此,邢女士已投入8万余元。警方提醒,在网上找工作时,切勿轻信广告中所谓的“高薪职业”。正规公司的不会以网络或者电话的形式,草率进行人才的筛选,如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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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节后返工守好“钱袋子”!“不听、不信、不转账”依然是重点
保险机构如何从源头上防控这类欺诈案件风险?□做好人才背景调查,切实把好入口关□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欺诈风险□共享风险信息,形成行业案防工作合力□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防范套利欺诈风险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某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营销团队主管张某、夏某,以固定薪酬方式招募社会人员,冒充为有销售保险意愿的保险代理人,虚构营销团队。这些“保险代理人”不销售保险产品,每日只完成打卡。同时,张某、夏某为不具有真实购买意愿的投保人缴纳保费,向保险公司谎称投保人具有长期投保意愿。实际上,一年后就不缴纳保费或办理退保,利用保险公司重疾险、年金险产品佣金及奖励超过首年所交保费收入产生的套利空间,获取不当利益,构成涉刑欺诈案件。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某地银保监局公布了这起虚假投保套利诈骗案件,并以案说法,提醒保险公司严防虚假投保套利诈骗风险。这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代理人收取佣金恶意退保”的典型诈骗案件,也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松懈而自食苦果的惨痛代价。这类诈骗有哪些套路还原这起虚假投保套利诈骗案始末,不难发现,背后套路早已层层埋伏。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从作案人员看,涉案人员均为同业引进,熟悉人身险公司佣金及奖励政策。张某、夏某的营销团队为同业引进人员,入司职级均为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张某三年内入职三家同业公司,均一年左右时间离职。两人了解保险公司面试流程及话术,对代理人佣金及各项奖励政策非常熟悉,以往销售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其次,从营销团队看,涉案人员团队搭建迅速、增员很快,出勤率远高于正常值。张某、夏某营销团队自2020年5月开始筹建,通过雇佣虚假人力到公司参加培训、出勤的方式快速增员、组建团队,达到公司规定的营业部组队标准以享受其各项管理利益。营销团队始终保持接近100%的出勤率,远高于其他团队30%—40%的出勤率。同时,从出单情况看,具有新人出单占比高、出单时间较集中、承保险种单一且均为高佣金产品等特点。一是张某、夏某团队中,93%的保费来自客户专员及客户经理层级,保费大多集中于新入职营销员。二是承保险种单一且均为高佣金产品。承保保单中的95%均为高佣金的重疾型产品,且均为投保人年龄30岁-40岁之间的非体检件。绝大多数营销员的保费收入业绩刚刚突破公司奖励方案底线。三是出单时间集中在每月25日—30日之间,资金流入流出规律明显。公司漏洞埋下祸根并不十分高明的欺骗手段为什么能一再得逞,直至造成重大损失呢?业内人士认为,此类欺诈案件折射出部分保险机构为追求高业绩,盲目引进同业“高产能”人才,存在风险监测、防控能力薄弱等问题,也凸显各保险机构之间“黑、灰”人员信息交互不足,尚未形成案防合力等行业联动不足的短板。比如,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不少中小保险公司在引进同业销售人才时,往往只关注其带来的保费收入增长,却忽略了保费增长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此外,此类案件在作案人员、营销团队和保单销售等方面均存在异常,比如“营销团队始终保持接近100%的出勤率”等远高于其他团队的数据,但保险公司却并未针对这些异常指标通过一些方式介入解决。把紧人才“入口关”这类案件撕开了保险佣金诈骗黑色产业链的一道口子,带给我们的思考,却远超案件本身。保险机构如何从源头上加强这类欺诈案件风险防控?业内人士认为:一是,要做好人才背景调查,切实把好入口关。保险机构在引进销售人员时应该要对其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做实背景调查工作,尤其是重点关注频繁变换从业机构、保单继续率低等人员,从入口关防控案件风险。二是,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欺诈风险。保险机构要针对异常指标,建立套利团队甄别模型,强化技术手段应用。一旦发现保费缴纳、产品特点、团队出勤等监测指标与此类案件特点吻合,一方面,可采取面访投保人等方式提前介入,确保业务真实,并对保单销售过程重新复核,防止全额退保投诉风险;另一方面,要全力以赴推动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形成震慑效应。三是,共享风险信息,形成行业案防工作合力。保险机构应及时将公司可疑风险人员信息报至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定期汇总高风险从业人员“黑、灰”名单并通报保险机构。四是,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防范套利欺诈风险。从上述案件类型来看,犯罪团伙是瞄准了保险机构在激励方案和引进政策设定上的漏洞。因此,归根结底,保险公司要从根本上找原因,要彻底摒弃以往高佣金、高费用投入的粗放式发展方式,科学设定保险产品费率。销售过程中也要切实加强奖励方案管控,更加注重保单质量。同时,保险公司还应通过提升续期保费佣金占比、营销员自保件仅计提直接佣金、降低各层级主管间接佣金收入等手段,从源头压缩套利空间。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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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儒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公 告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020年4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儒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先后对周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至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实维护投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因侦办案件需要,同时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工资、佣金、提成、返点费、好处费、代理费等,应依法追缴。现公安机关告知该公司及分公司从业人员(含离职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并退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将不作犯罪处理。对拒不退款及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积极提供追赃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对于在网上网下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凡是未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请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联系电话:0530-3333223联系人:李警官 单警官联系地址: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399号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21年4月30日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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