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莎 温秀芳 记者陈佳报道:岗前培训、分队管理、指定奖励制度……骗取8000余人303万余元。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5人诈骗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对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队管理还有奖励制度
2018年9月中旬,刘某(在逃)伙同李某、欧阳某某、陈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从中牟利,并招募了金某某、罗某某、荣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随后,他们对业务员们进行岗前“话术”培训,并租赁一间民房实施诈骗活动。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1日间,刘某、李某、欧阳某某、陈某将招募的话务员分队进行管理。同时,制定全勤奖、业务提成比例、完成定额单量奖等制度,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形成犯罪集团。
骗取8000余人303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金某某、罗某某等话务员按照“话术”拨打电话,为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以贷款前需交“平台管理费”、“会员激活额度资金”、“保证金”、“提现费用”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299元或398元。
之后,李某、欧阳某某等人又以优化数据、进行贷后管理等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贷款金额的10%或20%的手续费。
截至案发,以被告人李某、欧阳某某、陈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8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037942.5元。
25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李某、陈某等2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欧阳某某、李某、陈某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管人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某、罗某某等2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欧阳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他24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以上25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根据荣某某等17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矫正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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