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平伙同同案人何某建(已判刑)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人到桂林市购买了笔记本电脑、银行卡、U盘、手机、QQ账号等工具。同年8月1日,两人租下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某出租房作为窝点实施诈骗,利用QQ冒充公司的领导,虚构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并有预付款的事实,以虚假的合同预付款转账截图骗取公司财务人员信任,然后以合同不能签订为由,诱使公司财务人员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所谓的“合同预付款”进行诈骗。
2019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桂林市火车站附近将何某建抓获,并在其和何某平租住的窝点房间搜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经对涉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检查,从中提取到5万条以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平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平与同案人共谋诈骗、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积极实施了诈骗行为,起到主要的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平在法庭上承认了全部指控、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缴纳了全部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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