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取证致产生错误的(2012)安公法综函07号文件(以下简称07号文件),把王细容组织2010.5.15万元民间标会刑事案(互助会,以下简称“标会案”)演变成50万元假借贷案,我因此被诬陷向会首王细容借款50万元,使王细究的假诉讼诈骗得以成功,在众目睽睽之下,从福安市人民法院领走76万元执行款。伪证开路,徇私枉法, 罔顾事实 ,颠倒是非,司法腐败严重到无以复加!
一、取证、用证严重违法
2012年5月21日公安局的07号文件中说的调查了包括当事人在内共8人,实际只调查了7人,我不在其中。7人中,除吴眉容(仅调查代标情况)外,其余6人均是会首王细容及其《说明报告》上联合签名的亲友。所以, 07号文件中所有结论性意见均来自王细容及其亲友。这种“清一色”的证据调查、取用和认定的现象,在福安市乃至乃至福建省公安队伍史无前例!调查对象的一边倒、清一色、一口出,暴露违法取证疯狂到毫无顾忌的程度!
我是案件主要当事人,向我询问和调查,必然接触标会案的具体事实,包括王细容在内6人的伪证供述,都将被我用铁的事实颠覆和推翻。特别是07号文件中表述的“经查明缪泽光、缪宝良曾在王细容家中看到刘秋惠车下一张50万元借条后,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钱从王细容家离开”,公安局查明和认定这一借款事实,竟然不经过向“借款对象”(我)询问、质证、分析、推理、判断等过程,就将无中生有的伪证供述写入07号文件,其枉法程度令人发指:这种任意冤枉、栽赃、陷害的侦查结论,只有畜牲才做得出!
王细容于2012年4月24日向公安局报送《关于王细容和刘秋惠民间借贷情况的说明报告》,福安市公安局不到一个月(2012.5.21)就形成07号文件,这完全是没做调查就形成的文件:我是主要当事人,没向我做侦查或询问。2、吴眉容说的标会竟标地点,也没实地侦查。3、银行交易明细没个说法。4、把录音资料放弃一边,不核实内容。5、李雪莲的50万元借条,也没查,等等。
二、废弃重要物证——银行交易明细
2011年9月,王细容提起假诉讼,当时本人向福安人民法院提供会首王细容的银行存款卡号,要求查清会脚向该
账户存入会款情况,以证实存在标会活动事实。法院因此向银行调回该户交易明细(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1至3行)。该银行交易明细至少体现出会脚王某某、张某某每月有规律地定期向该账户转(存)入会款,他们的名字在银行明细记录中经常见到,有时同样名字出现在同一页面上2次,其存入金额与会单标明的中标数、母钱数相符。此银行交易明细是证实存在标会案的主要证据,必须作出真伪判定,给个说法。为此,法院只得在一审判决书胡说“在本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材料,无法体现被告刘秋惠所述的…….有规律地出现会员向该账户汇入会款的现象”(见银行记录图片)。但是,作为公安局侦查,居然任意废弃法院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这一重要证据,未在07号文件中给出说法。
三、从“不知会首何人”看侦查工作目的——掩盖标会案
07号文件中说的“吴眉容曾有代替李雪莲前往福安阳头鸿辉花园8号楼储物间参与竟标标会,但不知会首何人”。该储物间是会首王细容的,一查即明,该标会案由此介入再加上我提供的李雪莲会款结算单、会单等佐证,标会案真相即可浮出水面。但是,当时的侦查工作截止“不知会首何人”,不再深入,原来是公安侦查的主观目的是制造假借贷案。
四、回避核心证据
李雪莲签字给会首王细容的50万元借条为什么会在我手里?我的解释十分明确。对此,公安局警员刘荣雄在07号文件产生前的2012年5月2日,向王细容调查询问时,竟然不触及,不查也不问。在2013年8月22日刘荣雄调查李雪莲时,照样也不接触,显然都在故意回避这一借贷案的核心证据。此核心证据一旦查明,借条就成了王细容假诉讼的铁证!显然,经侦大队不直接调查李雪莲的50万元借条,目的只有一条,那就是故意制造和维持假借贷案(有王细容、李雪莲笔录)。
五、埋没录音证据
我提供给公安局的录音资料反映出:标会案存在会脚中标后领取会款签发母钱为50万元的借条给会首王细容的做法,它体现标会案中领取会款环节的操作方式,是标会案中十分重要证据之一。对待此录音资料,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本就是胆大妄为,擅自埋没,从不说起,更不核实与质证, 07号文件中也没有个说法,就这样一直掩埋至今!相比福安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借贷案的庭审现场,播放了我提供的录音进行质证,公安局经侦大队故意掩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违法性质十分严重!
一、包庇诉讼入驻嫌疑人王细容,不用遮羞
福建省公安厅重视错案纠正工作,于今年6月1日介入假借贷案的核实督办,福安市公安局于7.31告破标会案。但是,经侦大队的某些警员警官继续包庇标会案嫌疑人王细容:1、标会案(即王细容涉嫌组织2010.5.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工作结束,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中,对标会活动产生的2张50万元借条这一重要证据,无侦查意见或侦查结论。经检察机关退回,要求核实2张借条性质后,对2 张借条,公安经侦大队再次不作出相关意见或提出调查结论。不做结论目的——继续包庇王细容!
二、违法越权,包办民事案
公安局07号文件回复法院,超越司法分工权限:既是民事案,当属法院依法调查与审理。公安局却直接调查借贷
事实并下结论“查明”“属民事纠纷”,且表述所谓的借贷事实。为了保护会首王细容,如果不是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会竟然不顾一切,越权办案吗?其结果是造成法院以07号文件为依据定案,写出不伦不类的一审判决书,其判决意见有的说假话,有的捏造事实,有的强行排除有效证据等等。在这里,本质上形成公安擅自下结论,包办民事案!
三、07号文件与扣压证据的目的
福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21日形成07号文件,内有无中生有的借贷事实表述,有把当事人刘秋惠排除到侦查对象之外的表现,有青一色侦查对象同一内容的伪证供述,有反映“不知会首何人”不愿深入调查,还有掩没银行交易明细证据的反映等等。总之,07号文件排除所有能够暴露标会案的一切证据的审查和调查,同时归纳所有伪证供述,得出查明借贷事实、不知会首何人、王细容放弃组织该标会(指标会案)、均无法证实王细容有非法组织民间标会事实、本案应属民事纠纷等违背事实的结论性意见。
发送07号文件的同时,扣压所有与文件表述相关的伪证供述笔录,达到伪证和提供伪证的证人不上法院庭审,被保护起来目的,从而使当事人刘秋惠被剥夺了质证权利,刘秋惠失去质证与辩白机会,造成王细容虚假诉讼、诉讼诈骗得以成功!这里讲的被公安扣压的笔录,直到一、二审、再审和省高检决定不予监督全部完结后,才向法院移送,被法院以所谓的借贷案已经判决为名退回。显然,07号文件与扣压证据目的就是制造假借贷案!
上述反映的公安局存在的取证方面存在的违法操作,是造成产生50万元假借贷案的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澄清标会案中的2张50万元借条的性质,与查清、核实标会会单、会款结算单、录音内容等等一样重要,因为它们都是构成标会案范围内的物证。然而,公安局的某些警员警官至今对2张50万元借条的侦查没有一个说法。有侦查没结论,对重要证据没个侦查意见,行吗?明明是一件民间标会刑事案,却故意做成一件民间借贷假案,期间存在的违法枉法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行吗?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