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王某曾是一名卖肾者,他的身上现在还清晰留着肾脏手术的疤痕。2016年,清楚卖肾流程的他在突发奇想,想出了一个自以为天意无缝的赚钱门路。在精心准备好卖肾流程以及相关话术后,王某在网上注册了一个昵称为“卖肾”的QQ号码,开始“引君入瓮”。果不其然,很多意欲卖肾的年轻人都和他进行了联系。他向这些卖肾者承诺卖一颗肾脏可以净落22万元,并拍摄西安市内的三甲医院照片或视频用以打消卖肾者关于手术风险的疑虑。随后多名受害人从外地赶来西安,入住王某指定医院附近的小旅馆内。此时,王某则以体检费自负为由,要求受害人支付1600元。而在受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后,王某则立即删除对方,逃之夭夭。据王某交代,其通过该方式共诈骗10余人,得赃款1.3万余元。
古语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但总有人忘却古训,欲卖肾换钱,到头来一切只是一场骗局,所幸身体未遭受损害;卖肾换钱的王某依旧没有改变经济窘境,而贪念却把他送进了四面高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课堂:本案中王某如果真的是卖肾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他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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