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业内朋友询问,Oracle 在做生意过程中,有没有行贿的案件。经过一番查询,找到了一则。
黄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副主任、地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
黄某某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35万元、房产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32万余元。其中涉及甲骨文行贿金额为10万元。黄某某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搜救中心副主任兼地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高级销售经理阿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国内代理公司承揽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数据库采购项目提供了帮助。2006年夏天,黄某某收受阿某给予的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2005年,中国地震局要对“十五”数字地震项目进行招投标,由其任负责人的地震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招标代理人。2005年8、9月份,阿某多次找到其,表达了他们公司希望中标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数据库项目的意愿,还说中标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其告诉阿某其肯定会对甲骨文公司投标的项目予以关照,不会给他们公司设坎儿。同时其还告诉阿某这个项目能否中标的关键是甲方工程中心的意见,让阿某去找甲方做一下工作。其没有和阿某具体说如何做甲方工作,但是其觉得阿某肯定知道其的意思,其点到为止就行了。其作为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负责这个项目招投标,了解甲方的需求,所以阿某找到其后,其详细告诉阿某这个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参与项目的地震局相关部门名称,让他去找这些单位和部门做工作。阿某可能大体上了解这些信息,但不会这么具体。由于当时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刚刚成立,没有经验,他们就和北京达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开展招投标工作,但是这个项目的招标工作是以地震政府采购中心为主进行的,达华招标代理公司主要是给其们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技术指导。最后中标的是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为甲骨文公司是外国公司,在国内不允许直接投标,所以甲骨文公司就找了中软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他们两个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当时在投标前,阿某告诉其甲骨文公司是以中软公司的名义投标的,让其关照。评标结果出来后,地震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向其报告了评标结果,其让他们按照程序把评标结果送给工程中心进行确认,同时其就给阿某打了电话告诉他中标的消息。2006年下半年,阿某约其在中国地震局附近万寿路一个餐馆吃饭。饭后他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袋子交给其,他说里面是10万元现金,他跟其说他还会继续在公司帮其争取,希望能再争取10万元,总数达到20万元的好处,其接过袋子客气了一下,然后就各自走了。但是阿某后来就没音信了。这10万元钱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了。其是2000年进入甲骨文公司的,历任销售代表、经理、总监。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从2002年就开始了,但是2005年才开始招标,其作为甲骨文公司对接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感觉压力很大,担心不能中标,其听说黄某某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有一定的话语权,虽然甲骨文公司产品质量过硬,但以防他在招标环节刁难甲骨文公司,所以其多次拜访黄某某请他对其们公司的产品予以关照。黄某某向其指出除了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意见外,其他的使用部门意见也很重要,让其去给这些部门做工作,黄某某表示他会尽量给其帮忙,也会帮其协调关系、推进工作进度,不会给其设置障碍,但是需要其公司出一些费用。其当时表示可以给他出费用。甲骨文公司是外资公司,不能在国内投标,所以他们找了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以中软公司的名义投标的,由中软公司与地震系统的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甲骨文公司再和中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中软公司负责产品安装、调式、培训、现场支持,其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及热线支持。
2005年年底评标结果正式公布之前,黄某某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其中标了,评标结果公布后中软公司的肖某1也给其打电话说中标了,随后中软公司和地震系统很多单位在九华山庄签订了合同,产品和服务总金额大概1000多万元。签完合同后,为了向黄某某表示感谢,大概2006年夏天某天中午,其约黄某某在北大肿瘤医院附近的一个饭店见面,饭后,其给了黄某某10万元。当时其怕他嫌钱少,还客气的说回去向公司再争取10万元经费,但之后其没有向公司再给他争取10万元钱,也没有向他再提过这件事。
其于2001年到2007年在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中软公司承接过地震局的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中软公司是甲骨文公司的总代理,由于甲骨文公司是外国公司,他们的软件和服务只能通过中软公司卖给客户。具体合作方式是中软公司或者甲骨文公司寻找客户,但最后是中软公司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中软公司再与甲骨文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这两个合同金额有一个差值,这个差值就是中软公司的利润,这两个合同签订后,由甲骨文公司向中软公司供货,中软公司再将产品提供给客户。阿某是甲骨文公司的销售人员,他通知其这个项目开始招标了,其就代表中软公司去买标书、制作标书并投标,标书的价格是阿某告诉其的,中软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投标。过了一段时间,有人通知其们中软公司中标了并发给其们一份中标通知书,具体是谁通知的其记不清了。随后有人通知其去九华山庄签合同,当时阿某和其一起去的,合同是中软公司和地震系统的40多家单位分别签订的,是其代表中软公司签的。其代表中软公司和地震系统签完合同后,中软公司才和甲骨文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只签订了一份。中软公司和甲骨文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中软公司先向甲骨文公司垫付产品费用。之后,地震系统的40多家单位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批次向中软公司支付费用。其不认识黄某某。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黄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黄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和罚金30万元以下裁量刑罚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且与本案犯罪数额、情节等不相适应,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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