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随便一搜,简直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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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一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费某某称其2017年4月1日由张贤良对其面试而入职聚车拍卖公司,后,张贤良要成立一家主营聚车拍卖公司做不了的业务的新公司,便于2017年12月18日成立一键公司,强制要求费某某担任一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键公司、聚车拍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贤良。费某某主张其在一键公司成立之后依然在聚车拍卖公司做网上运营、提供劳动、出点子、搞策划、写材料等工作,同时为了让客户在聚车拍卖公司拍车的时候看到别家出价,免去保险公司相关费用,费某某以一键公司的名义给保险公司做网站,直至2018年3月20日从聚车拍卖公司离职,与张海江进行工作交接,且其工作场所一直在聚车拍卖公司,故费某某与聚车拍卖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微信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予以证明。
原文见:聚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等与一键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百度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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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细节大家看看原文,多揣摩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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