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润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了宣传业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的经营场所发放宣传单页。在宣传单页封面上标有“金润信金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文字。在理财产品介绍中使用了“陈女士”、“钱先生”相关投资案例,并详细表述了投资周期、收益率、净收益等内容。
经查明:“金润信金融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及上述案例中的客户、客户购买当事人理财产品及获得收益等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顺义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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